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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何强化证据意识,提升收集审查运用证据能力,推动江苏刑事办案高质量、高水平开展?


 5月19至20日,“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刑事证据问题研讨会”在南京召开,江苏省委政法委和检察日报社主办,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承办



会议围绕证据这个诉讼的核心问题进行研讨交流,以促进不同诉讼阶段的人员树立共同办案理念,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建立相互协作、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良性、积极关系,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出席研讨会并致辞。省政府副省长、公安厅厅长刘旸,省法院院长夏道虎,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检察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李雪慧,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朱光远,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等领导参加了研讨会。



 

王立科在致辞中说,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主要是围绕着证据进行的,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都离不开证据的收集、审查、认定。


这次检察日报社与江苏省委政法委联合组织召开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讨会,本身就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的具体举措,也是以实际行动落实郭声琨书记关于政法工作一系列部署要求。


江苏省检察院主动作为,结合司法办案实际,研究制定了《刑事案件审查指引》以及《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等配套细则,是主动顺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司法办案专业化水平的有效举措。



王立科要求,全省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树立证据意识,增强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运用的能力,确保高质量司法办案。


公安机关要查得快、查得实,健全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机制,主动听取检察机关关于引导侦查的意见,依法快速出击,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把好证据的第一道关口,为案件成功起诉奠定基础;


检察机关要诉得出、诉得准,做实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确保起诉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要判得公、判得正围绕证据判断和运用这个核心,用好庭前会议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实现庭审在审查认定证据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把“调查核实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的要求落实好。


通过公、检、法和律师的共同努力,确保案件办理一环扣一环,每个环节都用事实和证据来说话,保证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将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紧密结合,加快建立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和运用标准的“江苏模板”,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为全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贡献江苏政法力量。



 

检察日报社李雪慧社长在致辞中指出,此次研讨会,聚焦于刑事证据这一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既是加大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探讨力度从而推进法治建设的生动实践,也是落实中央政法委要求,响应高检院新一届党组部署,共同提升司法办案质量效果的具体举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四川大学教授龙宗智、浙江大学教授王敏远、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等知名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全省政法系统分管刑事办案的领导、实务专家参加了研讨会。



与会专家指出,近年来纠正的一些冤错案件,几乎都是在证据上出现了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政法机关以审判的证据标准做好侦查、审查批捕起诉、刑事辩护和审判环节收集、审查认定工作,真正做到高质量司法办案。一方面,公检法机关应当携起手来,共同做好证据收集审查认定工作。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律师深度参与作用,确保证据在审判阶段能够经受住审判证据标准的考验。



与会专家认为,从证据标准层面看,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以司法审判的标准为中心,将侦查终结、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向审判定罪的证据标准看齐。这样,才可以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从而达到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目的。刑事证据标准的趋同性,既是法律、司法解释和改革政策的具体要求,也是公、检、法各环节诉讼工作的实践需求,迫切需要推出统一规范的证据审查认定标准。


“坚决防范和排除非法证据,是保障人权的司法文明体现,也是保证诉讼证据效力的重要措施。虽然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都有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但是检察机关承担的责任尤为特殊、重大。”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表示。



据悉,近年来,江苏立足办案实践,在刑事证据研究和实务上迈出坚实步伐。在办案中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发挥好证据的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切实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刑法原则,依法办理了一批高质量、效果好的案件。


特别是江苏省检察院于2017年出台了《刑事案件审查指引》,对常见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方法作出了指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操作性。目前正在制定的《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分别对物证、书证等 8类法定证据的审查进行细化规定,总结了证据审查的方法和经验,体现了江苏特色。


下一步,省检察院将认真吸收这次研讨会的优秀成果,对《刑事案件证据审查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出台。


5月19日至20日,与会专家将分别就侦查环节的证据问题批捕起诉环节的证据问题刑事辩护环节的证据问题审判环节的证据问题等四个主题进行专题研讨。


文│宋世明 卢志坚

图│刘元华

编辑│梁爽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赣榆区检察院

第4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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