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海外维权 维冠以案说法|跨境疯狂走私数万台山寨苹果手机,主犯在越获刑15年
一、案情简介
据2016年3月23日越南证券投资网报道,王某奉(音译,中国籍,1974年出生)于2011年持旅游签证入境越南了解HiPhone 4、5手机市场。通过考察,王某奉意识到,要想在越南做成这门生意,除了需要越南企业正规进口外,还得缴纳相关税费。后王某奉以位于中国广州的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掩护,通过走私方式把手机大批量运抵越南,该公司在海防办事处的负责人为阮氏某玉。
2012年中,王某奉雇用一名越南人,任命其为Gangnam Style公司的总经理,并以该法人代表的名义与河内市邮电局签合同,使用邮寄方式走私手机。同时,被告还借用其他一些民营企业的法人资格进行走私赃物的销售、交易。为拓宽销路,被告王某奉还雇人在越南电视上做广告推销。
2013年3月20日至29日,阮氏某玉共接收了4300台HiPhone手机(案值超过77亿越盾,折合人民币233万元),通过贸易公司非法运输入境越南后寄往河内,统一存放在王某奉租赁的位于越南河内黄梅郡乐中路98号大厦的仓库里。
2013年4月9日 ,越南公安部下属的经济管理秩序与职务犯罪调查警察局联合河内市场管理分局,对河内邮电局的1号中心邮电局车辆及乐中路98号大厦进行行政检查,查获王某奉走私过来的Hiphone5手机4963台,这些手机无发票和任何合法报关单证。
二、处罚结果
根据越南河内市人民法院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从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王某奉共走私24974台手机,案值近450亿越盾(折合人民币约1360万)。通过邮寄销售的手机总数为18724台。这些手机均没有相关凭证,没有报关,未缴纳进口关税。
2016年3月22日,越南河内市人民法院以走私罪判处被告王某奉有期徒刑15年。
三、维冠说法
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管制和税收管理,越南近年来逐渐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外国人包括中国公民因涉嫌走私犯罪被处罚及判刑的新闻并不鲜见。越南刑法将走私罪列入第十六章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罪中,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任何人违法走私违禁物品偷越国边境的,均构成走私罪,视情节轻重可判处六个月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终身监禁,并可处罚金、没收财产和一定时间内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等处罚。
本案中,王某奉在明知进出口手机应该进行报关、缴税的情况下,仍有组织地开展走私犯罪活动,涉案金额高达450亿越盾,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越南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四、涉案法条
现行越南刑法典于1999年12月21日经第十届越南国会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生效。特别说明,根据2009年6月19日第十二届越南国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越南刑法典补充修正案,废除走私罪死刑判决,将第一百五十三条第4款中“二十年,终身监禁或者死刑”,修订为“二十年或终身监禁”。2015年11月27日第十二届越南国会通过新的越南刑法典,原计划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实施,目前因故推迟施行。在新刑法实施前,现行刑法将继续有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罪
1. 任何人违法走私下列物品之一过国边境的,处一千万盾以下的罚金,或者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商品、越南盾、外币、稀有金属、宝石等价值在一亿盾以上三亿盾以下,或者价值虽在一亿盾以下但因实施本条或者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未取消案籍又再犯,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文物;
(3)违禁物品数量较大或者因实施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未取消案籍又再犯,且不属于本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有组织的;
(2)有专业性质的;
(3)危险累犯;
(4)走私商品价值在三亿盾以上五亿盾以下的;
(5)走私违禁物品数额较大的;
(6)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
(7)利用战争、天灾、疫病或者其他特别困难情况为之的;
(8)利用职权的;
(9)利用机关、组织名义的;
(10)多次为之的;
(11)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走私商品价值在五亿盾以上十亿盾以下的;
(2)走私违禁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
(3)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
(4)造成很严重后果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十二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终身监禁:
(1)走私商品价值在十亿盾以上的;
(2)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的;
(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5.对犯罪人还可处以三百万盾以上三千万盾以下罚金、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在一至五年内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从事一定的行业或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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