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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指南】越南投融资法律介绍

2016-10-28 越投网

担保物


在越南,都有哪些可以作为担保物?  

原则上而言,所有在越南的担保物都可以用来为项目融资担保。根据越南法律,尤其是《越南民法典》和《担保交易法令》,担保物包括实物、货币、有价证券和财产权利。

总的来说,项目融资可以使用的担保物包括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动产、合同权利、境内和境外银行账户以及附条件的财产让与等等。担保物也可以是未来将产生的权利,如在建工程和将要签署的协议。

必须注意的是,越南的土地是不允许私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全体越南人民而只有国家才能管理土地。土地使用权不能被抵押给外国贷款人。


手续的完善和优先权的确立

担保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成立,而且,如果合同参与方同意或者法律要求,还需要公证或者注册登记。一般而言,我们建议对担保合同进行公证,特别是那些涉及到不动产抵押或者土地使用权担保的交易都必须在当地的人民委员会公证或登记。

1、担保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下列情况除外:

(1)合同各方约定以其他方式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转移占有时生效;

(3)土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航空航海工具的抵押须经登记以后才能生效;或如果法律规定需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必须公证或登记之后才能生效。

担保合同自登记之日起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2、越南法律规定了下列担保合同必须登记:

(1)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生产用的森林所有权、航空器和船舶和所有权必须登记的财产的抵押;

(2)作为单个物品的财产为多个债务进行担保;

(3)财产的质押。

其他的担保合同如果合同各方同意也可以进行登记。

优先权的顺序依照登记的顺序。如果担保合同没有进行登记,优先权的顺序取决于担保合同成立的顺序。申请人必须为担保合同或者每一项担保交易的公证或者登记缴纳一笔固定的费用。一般而言,这个固定金额都不会太大。(比如每笔交易的注册登记费为4美元)

法人实体作为项目贷款人的代理人或者受托人,以被担保人身份代替借款人持有担保物在越南法上是可行的。


留置

当债权人的留置行为不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自我保护?  

进行留置优先权的调查是非常普遍的。对于已完成的交易,如果是需要进行担保登记的,查询是非常便利的。但是,如果面对的是不需要进行担保登记的情况,由于留置没有优先权,债权人的利益就更难得到保证,因为债权人的大部分信息都将依赖于债务人。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可以在省级的土地和房屋登记机构中查到相关信息。而其他财产的抵押信息,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登记机关的办公室进行查阅,在河内、胡志明市和岘港市都有这样的办公室。


抵押物的止赎和出售

在越南,项目借款人对抵押物进行止赎和出售都要通过那些程序?

如果合同各方没有另外的约定,在动产、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担保的情况下,担保物都必须以拍卖的方式出售(除非担保物的市场价格是非常明显的,该财产在通知了担保人和可能存在的共同被担保人以后,可以直接以该市场价出售。)如果一个担保物担保了多个债权,则担保物的实现必须通知其他的被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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