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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就EPC工程合同、政府担保等出台新规定

2017-02-28 越投网





据越南《越南新闻》消息,越南政府近日发布EPC工程合同、政府担保贷款以及土地管理的法令以改善国内营商环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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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合同

     越南建设部2016年12月30日发布第30/2016/TT-BXD号公告,设计、采购及建设合同(即EPC合同,适用于期限应缩短或有高技术规格要求的工程或建设一揽子协议)的承包商应具备完成整个EPC合同任务的合格经验、财务能力、专业资格以及施工能力。EPC合同承包商不能将超过60%的EPC合同工作量分包给其他分包商。

       该公告自2017年2月20日起生效。

 

政府担保贷款

     越南政府2017年1月16日发布第04/2017/ND-CP号政府令,规定对国会或政府批准的项目或者需要紧急实施的项目,政府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总投资资本的70%;对越南总理批准的且总投资额超过2.3万亿越盾的项目,政府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60%;其他项目,政府担保额不得超过总投资额50%。

      该法令自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取代2011年第15/2011/ND-CP号政府令。


土地管理

      越南政府2017年1月6日发布第01/2017/ND-CP号政府令,规定未履行支付土地使用费或土地租金义务的土地使用人经催告仍未支付有关土地费用的,政府将重新收回土地。如果投资人在投资项目终止后仍使用土地长达24个月且该期间内投资人未被授予有关土地使用权或销售地上房产权利,则有关土地将被政府重新收回。


       当国家因国防、安全以及公共利益或投资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而收回已出租或担保的土地时,有关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担保合同将同时终止。此外,如国家收回土地以供其他方使用时,接收土地的一方应为被回收土地的一方就地上房产的剩余价值提供经济补偿。

        该法令自2017年3月3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驻越南经商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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