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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为雇员维权的May, 为啥这次帮助雇主打官司

毛 芃 新西兰Kiwi毛传媒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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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May Moncur女士是新西兰的雇佣关系法顾问,我近年来因报道同雇佣关系纠纷有关的案子,多次采访过她,她代理的案子也被英文媒体多次报道。印象中,May一向帮助的是受到雇主不公待遇的雇员。不过最近,她在帮一名华人雇主打起劳资纠纷的上诉官司。


经常为雇员维权的May, 怎么这次帮助起了雇主?  

  

我为此采访了May和她代理的雇佣关系纠纷案的当事人 - Richora Group Ltd 公司董事总经理Jerry Li 先生(下面简称李生)。



 May Moncur 和 Jerry Li


 

May :  第一次遇到雇员比雇主强势


2018年2月10日,新西兰英文媒体报道了新西兰雇佣关系局Employment Relations Authority / ERA)对一个雇佣关系纠纷案的判决。该判决指Rotorua市 Richora 公司老板“不公平解雇员工”、在中文社交媒体上对雇员进行“威胁”、并发表对其有“贬损”的言论。



雇佣关系局责成 Richora 公司支付涉案员工 Wai Ying Cheng 女士 ( 下面简称C) $25,913.19; 这包括解雇赔偿、拖欠的工资($3663.19)和法律费用($2250)以及精神损失赔偿($20000)。

  

不过,李生不服判决,决定上诉。他请了雇佣关系法顾问 May Moncur 女士(下面简称May) 做代理,上诉状现已经递交到雇佣关系法庭(Employment Court)

 

May 说,她之所以接手这个案子,是因为她不认同 ERA 在裁决中将原告视为弱势方,她认为裁决书没有充分考虑案中的许多事实细节,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她说:“我这些年来接手过许多雇佣关系纠纷案,雇主在劳资关系中通常是处于强势和主导位置。但这个案子不同以往,这是我第一次接触到雇员比雇主更强势的案子。”


2016年来新西兰发展的李先生


这起雇佣关系纠纷案当事人李生和妻子2016年来Rotorua定居,不过他同新西兰的渊源自2010年就开始了。

 

李生说他最早在中国做瑞琪奥兰品牌 Richora 麦卢卡蜂蜜的市场销售,  从销售端的最下游做到最上游。他说,RICHORA 品牌公司“在北京、上海、香港、台湾等多地百货商场设立了200多个销售专柜; 在电视购物频道,瑞琪奥兰牌蜂蜜在麦卢卡蜂蜜中销量第一。2017年,在中国的销售业绩已经跻身行业龙头地位。”

 

李生说,他此次来新西兰就是为了配合 RICHORA 品牌的全球拓展;此外,还计划将其他有特色的新西兰产品出口到中国大陆。他说,“公司已经在 Rotorua 投资工业以及电商,准备建一个大型跨境电商中心。“



李生说他和他妻子2016年7月抵达Rotorua,没想到工作几个月后就遭遇到一场让他耗心劳神的雇佣纠纷官司。


纠纷缘由:同80后男子H的相识


 据李生介绍,这起雇佣纠纷案源于同一名80后香港男子 H 的相识,因为状告李生的女士是 H 的妻子。


李生说,他是2016年8月 - 也就是来Rotorua一个月后 - 通过当地华人商会认识了H。做摄像头生意的H提出给他家和他公司安装摄像头,李生应允,两人关系越走越近。李生说为了帮衬这个年轻人的生意,他还“推荐身边的朋友安装H提供的安全摄像头;还应H请求带他出席商务活动,结交更多高层社会关系。“ 

 

李生说,2016年年底,H从他这里购买了瑞琪奥兰牌蜂蜜,说品质很好,提出让他妻子C做该品牌蜂蜜的网上销售。H 告诉李生说,他妻子也是像他一样高中时就从香港来新西兰读书, 几年前在一家韩国人公司工作,因和同事有纠纷,得了抑郁症,在家呆了几年没工作。

 

李先生说,他“出于同情,同意了H的请求,并和太太几次同H夫妇见面。”


他说,他们同意C代销公司产品,从销售回款中提取佣金;如业务发展良好,再谈后续代理合作。

 

李先生强调他和妻子之所以做出这样决定“很大程度上出于同情心。因为C中文不够好,基本办公软件Excel 都不会用,还不会开车,而且身体也不很好。“

  

李先生对雇佣纠纷的叙述


 李先生说,因为C在互联网上做蜂蜜销售,属“代购”工作性质,双方不构成雇佣关系,他甚至”都没有要对方的简历、护照等一切身份证明信息,只知道她英文名字,中文名是什么都不知道。“

 

李先生说:“因为C没有销售经验也没销售渠道,于是建议她在公司现有销售平台上开发新客户,并在非常忙碌的情况下花时间给她介绍相关知识,帮她进步。”


李生说:“根据双方口头协议,C在2017年1月初开始做蜂蜜产品代购业务;1月25日,她发送了第一篇代购文字并启动代购网店。”


李生说:“公司对C的工作时间地点没做任何要求,C她说家里没电脑,希望使用公司的办公设备。我们于是在市中心的办公室为C安排了座位、并借给她电脑。平时我外出不在办公室时,C会主动帮助做些接听电话、转发信件一类的工作。“

 

李生说:”2017年1月28日 - 2月12日是中国春节假期,公司因主力客户是中国公司, 因此放假两周。C的先生H回香港过年,我们担心她一个人过年孤单,大年除夕专门开车接她到我家一起吃年饭。”

 

李生说:“H春节后从香港返回,我再次请他们夫妇吃饭,并鼓励他们努力发展事业。“

 

李生说:” 2017年 2月22日,C突然发微信给我太太,提出想成为公司雇员,她给自己设了工作岗位,还提出具体薪酬要求。“


李先生说,他和太太经过考虑,同意让C做Part Time(兼职)工作,时间从2017年3月1日开始,但得先签订一个正规的雇佣合同。


3月2日,李太太将公司律师准备的雇佣合同给了C,C找她的律师对合同做了多处修改,写明每小时薪水,并特别注明是税后工资。此外, C还提出每天按四个小时支付薪水,其中三小时工作,一小时休息;并且任何家人朋友的婚丧嫁娶等事宜情况下,她都可以无条件休息。

 

李先生说:“ C还提出补发从1月21日到2月22日这段时间的薪水,说这部分薪水可用现金支付。”


李生说:“1月21日到2月22日这期间有两周是公司春节假期,办公室利用这段时间进行简单装修。C实际上可做的事不多。 另外,因公司没当她做雇员,对她也没有任何工作时间的约定。”

 

李生说:“考虑到C自一月份做蜂蜜网上销售后一瓶蜂蜜都没卖掉,没有任何收入,她也确实经常到公司来,给公司帮过一些忙,我们于是同意支付1月21- 2月22日的薪水。但说好不能给现金,因为公司请的是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EY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按新西兰法律签署合同,按合同办事。”


3月6日,李太太将C的律师修改过的合同发给为自己公司处理律师事务的DLA律师所,律师对其中不合理的条款又做了修改。

 

2017年3月7日,是李生同C雇佣关系的转折点。按他的说法,“一切不可思议的事情都在这天发生了。”


李生说,在去奥克兰的路上,他突然接到为他公司做财务工作的EY安永会计师事务负责人电话,说有公司员工去税局状告公司不支付薪水,也不给员工纳税,公司还拖欠其它合作伙伴的账款,偷税漏税,还说要起诉公司。

 

李先生激动地说:“当时公司除我和妻子,再就是C。我不敢相信是C去税局告状, 也想不出她有什么理由这么做。公司开业半年不到,选择的服务商都是新西兰顶尖的律师行、会计行,怎么可能有欠款 ,怎么可能偷税漏税?!”

 

在奥克兰,李生又接到一熟人电话,说发现他公司门开着,里面有陌生人。李生立即通过网络打开安装在他公司的摄像头查看,发现原来是H。他马上致电H,问他为何擅自进入公司。H说是来检查安装的摄像头,李生感到疑惑,要求H立刻离开。

 

李生对H在公司无人的情况下未经许可进入公司很不满, 猜测是他妻子C提供的钥匙。李先生于是打电话安排代理人给公司大门换了锁。

 

李生说,他没想到的是,当晚上回到公司时,发现公司的门锁居然又被换了。他再次查看了保安录像后,发现是C和H夫妇联系LOCK SMITH公司,擅自更换了门锁。

 

李先生对他们未经许可更换公司门锁自然很不满,约他们第二天开会,做出解释。


第二天一早, 李生收到C发的消息,说不舒服去看医生。李生于是和H会面,期间提到有人去税局“诬告公司“的事情, H说他会同C核实。


当天下午,H 再来公司,否认C去税局告状;并提出雇佣合同要在有证人的情况下签署,还要拍摄视频,要李生说明C并没有去IRD告状,并承诺不对外讲此事。李生觉得H提出的要求很奇怪,没有答应;不过表示同意支付C1月21日到2月22日这段时间的工钱。

 

李生说,此后几天,他联系H请他们夫妻来公司解决问题,遭到拒绝。H回复李生说会让律师来解决问题。

 

3月20日,李先生收到C律师发来的信,说C被不公平解雇,还遭到威胁,要求支付赔偿给她。

 

李先生说,他收到这封律师信的时候,“心都在滴血”。 


他说,他从未用文字或口头方式“解雇”过C,因为她根本就不是公司正式雇员,连雇佣合约都还没有签。

  

3月24日,李先生委托律师行回复了C的律师,不承认C是其员工,不过出于善意,愿以合理金额支付她1-2月的薪水,以尽快了断此事。李生说,律师信要求C提供银行账户及税号,但一直没得到回复。

 

4月11日,C通过另一律师给李生发来第二封律师信,提出新的赔偿要求,同时在劳工部申请了法律调解。

 

李生说, 他接受了律师行的建议,为避免不必要的精力牵扯,同意以庭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017年5月,李生因母病重回国,他希望把调解时间推迟,“没想到C竟要求我提供我母亲的医疗证明,这太不近人情了。” 

 

李生说,他后来参加了劳工部组织的调解会,“但C提出的调解方案,即不合情,也不合理,  实在没法接受。” 

  

李生为何要上诉


李生说,他在中国的公司是一家正规运作、发展良好的公司;他来新西兰创业,是想把公司做得更大、更好,这也是他为何为公司选择有知名度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行。 

 

李先生接受采访 / 毛芃 摄 影


李生说,他之所以上诉,是因为雇佣关系委员会的判决不公平,没有考虑案件中的一些重要事实和细节。

 

他说,首先他并非没给C解释沟通的机会就开除她,相反他一直给她机会,他从奥克兰返回后第一次开会她就没参加,此后一直不露面;而他从未有过“开除”她的书面或口头决定。

 

第二,李生说公司并不欠C薪水。他说,1月21日- 2月22日期间,C并非公司正式员工,公司同意支付这段时间的薪水是出于善意。可对方不肯提供银行账户,而且一次次通过律师加码她的要求,公司没办法接受。

 

第三,李生说他并没在网络上污名C,更没威胁她。他说他是在Rotorua华人商会认识H的,出现纠纷后,他自然在商会群里说起此事,要求商会对会员的“企业诚信和道德水平有基本要求“。李生说,他在50人的商会群的发言里没提过任何人姓名。

 

李生说,雇佣关系局的判决和随后个别中文媒体的报道,让他成了“黑心雇主”、原告成为弱势方,这对他不公平,也不是事实的真相。

 

李生说,:“对弱势群体的解读不能固化。雇佣关系纠纷中,并非雇主就一定是强势的,雇员一定是弱势的。” 他呼吁法律专家、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能通过他这个案子,对此展开思考和讨论。 

 

文化、语言差异下的沟通很重要


李生说,这个案子给他深刻的经验教训,新移民在新西兰经营生意,要牢记语言与文化上的差异,同外界沟通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语言表达的精确性,否则一旦产生误解,会有很大麻烦。


李先生说,他的中国助理同他先前的洋人律师在沟通时因语言和文化差异出现误解,导致公司在案件的辩护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他说,C在网上做销售蜂蜜,拿佣金,属自雇性质,但由于中国助理对新西兰"自雇"概念不清楚,英文水平也有限,在向律师介绍情况时,用了英文"casual" 解释C的工作性质,结果在法庭文件中, C就成了公司的 “casual employee (临时雇员)” , 雇佣关系局由此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李先生说:“当律师把你不精准的表达落实为正式的法律文字,造成的影响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很难挽回。“

 

李生说,被卷入这样的劳资官司令人沮丧,但他不会因此对在新西兰创办企业失去信心。

 

他说,他上诉的目的是“为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和公道,为了事实的真相得到尊重,也是为了此类案子不在新西兰继续发生。”


May:站在真正弱势一方


雇佣关系法顾问May Moncur女士说,李生这个雇佣关系纠纷案有一定代表性。


May说,新西兰一向注重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法非常注重保护雇员权益,因为雇员通常在雇佣关系中处于弱势。


 2012年May接受英文媒体采访


May说:“ 但是在这个案子中,原告一点都不弱势。这一点从雇佣合同就可以看得很清楚。 处理雇佣关系纠纷这么多年,我还从未见过要求在雇佣合同中写上税后工资是多少、没见过要求每天工作三个小时、拿四小时薪水。”


May说,她这些年来处理过很多雇佣纠纷案,一直都是帮助弱势的一方,这一次也是同样。她说,在这个案子中,“如果按照惯例想当然认为雇主是强势方、雇员是弱势方,那会让真正弱势一方的权益被忽视。”

 

May说:”雇主与雇主间存在纠纷在所难免。在新西兰,雇佣关系出了问题首先由劳工部出面做调解。调解过程中,劳资双方都需要做一定的妥协和让步,而不是不切实际提出超出常理、常情的要求。 “


May说:“雇佣关系纠纷打官司劳心费神,雇主和雇员上都承受很大精神压力。最好的办法是双方都认真了解新西兰雇佣关系法,平时及时沟通交流 ,避免纠纷和诉讼公堂。一旦有了矛盾,要保持理智、平和的心态,尽量选择庭外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无理搅三分和得理不让人的做法都不可取。“

 

本记者试图电话采访在Rotorua的C女士,但遭到回绝。C说案子目前在上诉期,她不想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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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传媒由媒体人毛芃女士及其团队创建。毛芃毕业于奥克兰大学,获传媒专业   硕士学位;新西兰传媒大奖Qants Media Award的唯一获奖华人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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