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文献》丨刘安皓:西汉“肩水县”设置辨正——兼析《汉书·地理志》因何失载肩水都尉
西汉“肩水县”设置辨正
——兼析《汉书·地理志》因何失载肩水都尉
刘安皓
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
摘要
有学者据居延汉简140.5释文中出现的“肩水守县尉”提出西汉时张掖郡存在不载于《汉书·地理志》的肩水县。但过去对简140.5的释读存在问题,通过对汉简中字形的对比,“守县尉”当为“守城尉”之讹。其他相关材料亦存在误读,西汉实无“肩水县”建制。肩水都尉防区不存民政县,《汉书·地理志》的史源是民政上计记录,西汉都尉不领县治民,不单独民政上计,在《汉志》中附丽于所治县下记载。肩水都尉无所依附,故失载于《汉志》。
关键词
肩水县 肩水都尉 西北汉简 《汉书·地理志》 上计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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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西北科学考察团在A32肩水金关遗址发现了850余枚汉代简牍,其中有一枚木简编号为140.5,正反面皆有文字。《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与近些年来台湾“中研院”重新红外拍摄整理的《居延汉简》对这枚木简的释读都较为统一。[1]其正面释文为“肩水守县尉赏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反面释文为“啬夫党佐忠”。由于释文中出现了“肩水守县尉”,同时结合其他材料,不少学者认为西汉张掖郡设置有不见于《汉书·地理志》的肩水县。[2]学界对此观点并非没有异议,但具体讨论略显不足,对简文的释读与理解也存在偏差。本文试图在释文重新考订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在考订之前,需先对过往研究加以总结,以便更好地展开论证。索玛斯特勒姆整理贝格曼的考察报告时认为肩水县建制时间大概在公元前65年至前12年,之后改为昭武县,但索氏并未言及其做出这个判断的根据。[3]最早利用简140.5讨论“肩水县”的学者是陈梦家先生,他引述此简认为“肩水与居延皆为县,亦不见于志”。[4]不过一向谨慎的陈先生在文中亦补充到:“上文所论肩水是县的问题,具待进一步考订。”[5]之后吴礽骧先生引用该简,认为西汉设置肩水县与居延县的目的在于“徙民实边”。[6]
进入21世纪,纪安诺先生在《汉代张掖郡都尉考》一文中认为肩水县的确存在。除了简140.5之外,他补充了简538.2“□□矢卅 元康元年六月甲辰朔癸丑肩水令”与简506.9“元延元年十月甲午朔戊午橐他守候护移肩水城官吏自言责啬夫荦晏如牒书到验问收责报如律令”作为证据,并据两简中时间判断肩水县设置于元康六年到元延元年之间。[7]然而已有学者对以上材料进行过辨析。[8]简538.2释文中虽然出现“肩水令”,可是该简并不完整,文字下方有茬口,残缺的部分当还有文字,简文中官职作“肩水令史”的可能性更大。[9]至于纪氏使用的另一枚简506.9,且不论用现存简牍证明机构设置时间的证据是否充分,简文中的“肩水城官”实为肩水城尉官的省称,是管理A35大湾城的机构,绝不是“肩水县官”。[10]罗仕杰先生找到了简77.42“肩水骑士□里大夫”,[11]他认为这符合大庭脩先生所说的“某县+骑士+某里+爵位”骑士名籍一般格式,[12]为证明肩水县建置补充了材料。进而他推测由于自然环境破坏,肩水县在昭宣后撤废,此后肩水都尉府区的民政事务管理可能划归昭武县。[13]谢绍鹢先生在其博士论文中将简140.5作为讨论汉代守官制度的一则材料。[14]
随着第一批居延汉简的重新整理以及金关简、地湾简的公布,又有新的材料可供学界使用。参与重新整理“中研院”所藏居延汉简的石升烜先生指出,罗文利用的图版是最初的反体照片,简77.42图片并不清晰,释文尚难断定,不过简303.23中含有“肩水斥候骑士”。另外金关简73EJT23:67释文为“肩水廷隧次行”,石先生认为“廷”当是县廷之意,怀疑有不载于《汉书·地理志》的肩水县存在。[15]高荣先生在《西汉居延郡县建制考》中对肩水县的前述研究进行了总结归纳,又找到了简文中含有“肩水令里”的简EPT51:21作为材料,并利用其他可能与肩水县有关的简文判断肩水县设置的时间在元康四年之后、绥和二年之前,并一直延续到了新莽时期。[16]长期从事西北简研究的郭伟涛先生在其文章与论著涉及到肩水县的部分采纳了高荣先生的意见。[17]
二、简140.5中“守县尉”实为“守城尉”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对肩水县的讨论,尽管使用材料不同,但皆建立在简140.5的基础上。但已有学者对简140.5的释文提出质疑,黄浩波先生在《肩水金关关啬夫李丰简考》一文中认为简文中“守县尉”当作“守城尉”。[18]黄文论证的原因主要有三,首先,汉简中没有“守县尉”这一词例,只见“县守尉”;其次,汉代无肩水县的设置;最后是在金关简中出现了同样名“赏”的守城尉,见下两简:
建平元年四月癸亥朔□□□水守城尉赏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吏自言遣所葆为家私使居延名县里年姓如牒书出入如律令
(73EJT37:640A+707A)[19]
绥和二年四月己亥朔癸卯守城尉赏移肩水金关居延卅井县索关吏自言遣所葆……
(73EJT37:1067)[20]
黄先生的判断很有见地,然三条论证均存在问题。目前出土简牍只占汉代写作使用的极小部分,现存简牍中没有出现“守县尉”并不代表当时没有这种用法。又如文书中城尉的守官既有“城守尉”的称呼亦存在“守城尉”的用例:
始建国三年五月庚寅朔壬辰 肩水守城尉萌移肩水金关吏所葆名如牒书
到出入如律令
(73EJF3:155A)[21]
元始五年四月己酉肩水守候城守尉临敢言之始安
(73EJT23:786)[22]
故恐不能否定“守县尉”用法存在的可能。黄文第二点原因,只是一个结论判断,是一个假设的前提,并不是论证依据。至于最后一点,虽据时间判断,三枚简中的“赏”很可能是同一个人,可在某时间点上担任守城尉不代表他在另一个时间点上不能守县尉,况金关简中已出现一人同时守两职官的简文,前举简73EJT23:786就是一例。上述论证缺陷之外,黄文最大的问题在于其未从文字角度论证假设的合理性。这可能是受于网络发文的限制,然缺失此环节就无法对简140.5乃至“肩水县”建制问题继续推进,以下笔者将从解决这一缺环入手展开讨论。
在红外图版公布之前,学界依据的是劳榦先生整理的《居延汉简-图版之部》与社科院整理的《居延汉简甲乙编》,罗仕杰先生引用上述图版讨论简140.5时认为“虽不清晰,但应该无误”。[23]红外图版较过去图像质量更高,然释文保持一致。本文要讨论的是简中从上到下第四个字
第一种是同时保留左右下部类似于“小”的构件,如
破论之后当需立论。前述提及黄浩波先生注意到金关简中出现有“守城尉赏”,[30]那
如此,简140.5中赏担任的是守城尉而非守县尉。黄文关于其中“赏”与简73EJT37:640A+707A与73EJT37:1067中“赏”为同一人的推论就存在成立的可能性了。黄先生讨论的依据是负责签收简140.5的肩水金关啬夫党还签收过另一位守城尉平发出的文书,即下简:
⋯⋯城尉平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吏使居延所葆各如牒
书到出入如律令
(73EJT37:913A)
啬夫党
(73EJT37:913B)[36]
又据简73EJT37:875,“平”在建平元年曾任守城尉:
建平元年十月庚申朔庚申肩水守城尉平□
(73EJT37:875)[37]
此时距简73EJT37:640A+707A及73EJT37:1067中“赏”任职时间相近,“党”任肩水金关关啬夫必也在其时。故简140.5的写作时间亦应在这段时间之内,三简中“赏”当为同一人。
然目前仍存在问题待解决,即如果对比简73EJT37:913B与简140.5B会发现二者收文签名的书写风格并不一致,不过笔者认为这并不能否定以上推论。邢义田先生曾指出汉代公文“事实上多由属吏或者代理人代属或代批”。[38]观察简140.5B,整体书体风格一致,应出于同一人之手。推测为佐忠代啬夫党签字,非其写好其他文字后留白待关啬夫签字归档。至于简73EJT37:913B可能是啬夫党亲自签署,亦可能是下属其他吏员代为签署,二者笔迹的不同并不能推翻前述判断。
另据下简可推知“赏”曾任肩水库啬夫,除几次守城尉外,他还在建平二年代行城尉事:
建平二年八月己卯朔辛酉肩水库啬夫赏以小官印行城尉事移肩水金关 (73EJT37:1068)[39]
综上,虽简140.5中
三、西汉张掖郡无“肩水县”建制
当作为“肩水县”建制的基础性证据——简140.5的释文得到修正后,其余涉及“肩水县”的讨论亦需重新审视。第一节已详述,除简140.5外,学界使用过的材料还包括简77.42与简303.23、“肩水廷”相关简文以及出现有“肩水令里”的简EPT51:21。若细细分析,以上材料皆与所谓“肩水县”无关。
(一)简303.23中“肩水”非骑士籍贯
前述石升烜先生已指出简77.42旧图版模糊,释文恐非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所示。新版释文中未释该简,比照新旧图版,仅能释读出第四字为“士”,余皆不可辨识,不能证明简文与骑士有关,且其籍贯为肩水县。[40]然石氏又补充简303.23出现了“肩水斥候骑士”,以此证明肩水县存在。回查整理报告,释文如下:
[其卅七石七斗麦]
出谷卌七石七斗 [十石粟] 以食肩水斥候骑士十九人马十六匹牛二九月十五日食
(303.23)[41]
与图版对照,释文当无误。据李天虹先生《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本简属于谷出入簿,廪食者前地名为工作单位而非籍贯地。[42]本简出土于A35大湾遗址,A35是肩水都尉府与肩水城尉官所在地。[43]此处“肩水”应指二者之一,笔者倾向于其隶属于肩水都尉而非城官。隶属于肩水城官的骑士,或应称为“城官骑士”,如金关简73EJT23:50B:“……令城官骑士守”。[44]再者,肩水城官的职责以管理A35大湾肩水都尉府城与负责肩水都尉防区后勤为主,而A35位于整个肩水都尉府区防线靠后位置,被烽燧障塞所拱卫,其管理机构似无设置侦查斥候的必要。故本简中“斥候骑士”应是肩水都尉指挥或间接统率的骑士,而非这些骑士籍贯为肩水县,本简亦不能作为肩水县设置的证据。
(二)“肩水廷”实指肩水候官
石升烜与高荣等学者均提到金关简中出现“肩水廷”,[45]“廷”可指县无疑,然“廷”非县之专指,此前已有学者指出,下简就是例证:
伐胡隧长程望诣廷受奉七月辛未平旦入
(EPT3:1)[46]
伐胡隧长从候官而非县廷领取俸禄,加之这枚简出自A8甲渠候官遗址,显然“廷”指的是候官。至于简73EJT23:67:“肩水廷隧次行”,隧属于都尉府候官系统,且在A33肩水候官遗址也出土过同样内容的简牍。[47]如此,“肩水廷”实指肩水候官。
下再举一例:
廷告西部候史临前兼南部今罢守左后候长有
(73EJT3:118A)
教 记绥和二年三月己卯起廷。
(73EJT3:118B)[48]
本简涉及“临”的调动,“临”此前担任肩水西部候史兼南部候史,有权调动他升迁的长吏显然是肩水候。郭伟涛先生曾根据EPF22:56-60认为县也可调度任命候塞官员,故将此处“廷”与肩水县联系。[49]然必须指出,“建武五年迁补牒”册书中此种任命的前提是甲渠候官因系统内部吏员不足,通过居延都尉府向居延县请求调动吏员,属于跨系统调度,任命主体单位仍是都尉府与侯官,居延县只是配合甲渠候官在辖区内找到合适的人选完成任命过程。[50]而简73EJT3:118中“临”是候官序列官员,他的调动属于都尉府-候官系统内部升迁,无需求助边县亦或其他系统,候官自行决定即可,反倒证明了这里的“廷”就是肩水候官。如此,上述材料并不能证明“肩水县”的存在。
(三)“肩水县令里”是否存在?
高荣先生在其讨论肩水县设置的文章中使用了居延新简EPT51:21作为证据,其释文如下:
甲渠第十四隧请顿卿言之户关椎各二不事用房肩水令里正伏地执
(EPT51:21A)
谨恩言之谨因谁伏地再拜请长
(EPT51:21B)[51]
简文出现了“肩水令里”,高荣先生认为此即肩水县令里,从词例角度看,这种用法似可成立。但分析简文不能只局限于词例,更要对文字内容与物质信息进行整体把握。本简出自A8破城子,即甲渠候官所在地。根据出土地与文书起首的“甲渠第十四隧”,本简似第十四隧发给甲渠候官的上行文书,然而释文内容并不符合上行文书格式。[52]若以书信简考虑,这也与其他书信简格式不符,且整体行文混乱,简背面释文既无法与正面释文相联系,又不是签收或发件题名。据图版可知该简无编连痕迹,形制为单札。观察正反面文字书风,恐非出于同一个书手。另外,“伏地执”是正面简文的结尾语,然其他西北简中皆不见此用例。综上本简特征实与格式规范的文书简或书信简不符,正反面书手不同也反映了其随意性,故笔者颇疑本简为戍卒练习文书写作用简。[53]因而,本简做为史料依据的合理性不足,并不能说明张掖存有肩水县令里的建制。[54]
论证之余,以概率分析,已公布简文虽远不及实际使用之数量,然《汉书·地理志》所载张掖郡十县均有出现。具体而言,居延都尉防区的戍卒中籍贯为居延县的数量非常多。同理,如果肩水县的确存在,就近戍守肩水都尉防区的该县戍卒必不会少,可如今一条相关简文都见不到,恐怕只能说明西汉张掖郡并无肩水县建制。综合以上论证,笔者认为所谓“肩水县”是一个由于材料误读而被后人“制造”的边县。
四、《汉书·地理志》失载肩水都尉的原因
借由所谓“肩水县”,本文最后一节想对《汉书·地理志》中不载肩水都尉的原因进行讨论。根据马孟龙先生的研究,《汉书·地理志》所依据版籍的断限是汉成帝元延三年九月。[55]在这一时间点,肩水都尉府与下属各候官皆正常运作,并未撤废。陈梦家先生认为《汉书·地理志》所载未必是西汉制,可能是班固根据当时情况所理解的西汉制。[56]然由简文所见,直至东汉初年,肩水都尉府依然活动,且《汉书·地理志》对绝大多数边郡部都尉皆有记载,同时联系到其家世与从军经历,班固不了解西汉边郡都尉制度可能性恐怕不大。[57]笔者认为其中原因或许与体例有关。《汉书·地理志》记录郡县的体例为郡名、户数、人口数、县数与县名,各类都尉不单独记录,几皆附丽于县。上文已证明“肩水县”不存,肩水都尉防区内亦没有其他民政县建制的证据,如此体例下,无所依附,导致其在《汉书·地理志》中失载。[58]需要注意的是,上郡匈归都尉、西河郡南部都尉、朔方郡西部都尉、五原郡东部都尉在《汉书·地理志》中直接附于郡下。但陈梦家先生已经指出这是由于此四都尉位于塞外,肩水都尉设置于塞内,与上四都尉情况不同。[59]
进一步思考,我们会发现《续汉书·郡国志》对东汉属国都尉采取单独标出的记叙体例:
张掖属国 武帝置属国都尉,以主蛮夷降者。安帝时,别领五城。户四千六百五十六,口万六千九百五十二……
张掖居延属国 故郡都尉,安帝时别领一城。户一千五百六十,口四千七百三十三……[60]
为什么《汉书》与《续汉书》对都尉的记叙体例会存在不同呢?笔者认为原因可能与上计职权有关,西汉各部都尉戍卒的籍贯保留在原属各郡,其人口数据由籍贯所在地管理统计。至于官员的考课,根据金关出土的记功木牍,在郡内部应当由郡统一进行,并不单独在所属系统中评比;而在全国范围内,官吏也是以郡为单位进行评比。[61]如此,西汉的各类都尉不会以独立单位参与到最终上计到朝廷民政版籍的过程中,也自然不会在中央的民政区划记录中单独出现。那么以上计记录作为人口资料史源的《汉书·地理志》不单独标注都尉府就情有可原了。[62]而东汉都尉相较于西汉,被赋予了领县治民之权:
中兴建武六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省关都尉,唯边郡往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稍有分县,治民比郡。[63]
既已领县治民,其必以独立单位参与上计,提交相关资料。这些记录通过某种形式得到了保存,最终被司马彪所使用。如此理解,二者之间差异当可得到解释。
结语
前辈学者利用简140.5及其他材料认为汉代设置有不见于《汉书·地理志》的肩水县。本文通过对简140.5释文的校正以及对其他材料的辨正指出肩水县是一个由于材料误读被“制造”出的边县。西汉都尉无民政上计职权,不会单独出现在民政上计记录中,故西汉都尉在《汉志》中的记载多附丽于县。也正是由于辖区内无民政县建制,肩水都尉无所依附,最终不见载于《汉书·地理志》。到了东汉,属国都尉掌有领县治民之权,可以单独上计,故而在《续汉书·郡国志》中,以独立形式记录城池户口。
当“肩水县”被证伪后,旧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审视,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以司法为例,在都尉府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吏员之间发生的案件掌有执法权。[64]但若涉及到与地方黔首的纠纷,就必须要移交民政郡县处理。[65]肩水都尉部以北与居延县辖区重叠的居延都尉辖区应当是交由居延县处理,“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就反映了这一特征。从目前相关简文看,防区内没有民政县建制的肩水都尉部发生类似案件很可能要交由昭武县处置。[66]那么都尉防区与县辖区有无重合是否会对都尉行政产生不同影响?如果有,这些影响具体会有何种表现?这都有待日后进一步的探索。
附记: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孙闻博师、李洪财老师、邓国军老师、杨勇老师与丁善泉学兄的指导与帮助。2021年6月,本文初稿提交第十二届全国高校史哲论坛讨论,会上得到陶新华老师、单敏捷老师与肖军伟学兄的指教。投稿后,匿名审稿专家提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谨此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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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合校》仅在前后加
[2] 《汉书》载张掖郡辖觻得、昭武、删丹、氐池、屋兰、日勒、骊靬、番和、居延与显美等十县。见班固:《汉书》卷二八《地理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613页。
[3] 索玛斯特勒姆整理:《内蒙古额济纳河流域考古报告》,黄晓宏、张德芳、张存良、马智全译,北京:学苑出版社,2014年,第15页。
[4] 陈梦家:《汉简考述》,《汉简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5页。
[5] 陈梦家:《汉简考述》,《汉简缀述》,第34页。
[6] 吴礽骧、余尧:《居延新获建武秦胡册再析》,《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4期,第26页。
[7] 纪安诺:《汉代张掖郡都尉考》,《简牍学研究》第3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48-149页。
[8] 可参见罗仕杰:《汉代居延县南界问题研究》,《简牍学报》第20期,台中:简牍学会,2008年,第178-179页。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罗先生在文中仅就上两条简文进行了讨论,在正文和注释中均未提及纪氏之文。
[9] 图版可参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肆)》,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7年,第211页。
[10] 有关肩水城官的讨论和最新研究进展可参见陈安然:《西北汉简所见“城官系统”》,《简帛研究 二〇二〇(春夏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180-193页。
[11]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38页。
[12] 大庭脩:《汉简研究》,徐世虹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72页。
[13] 罗仕杰:《汉代居延县南界问题研究》,第175-185页。
[14] 谢绍鹢:《秦汉西北边地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西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0年,第83页。
[15] 石升烜:《何处是居延?——居延城建置反映的汉代河西经营进程》,《史原》复刊第5期(总第26期),第91-92页。
[16] 高荣:《西汉居延郡县建制考》,第三届简牍学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甘肃兰州,2016年,第128-131页。
[17] 参见郭伟涛:《汉代肩水塞部隧设置研究》,原刊《文史》2018年第1期,第30-31页;此据《肩水金关汉简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19页。
[18] 黄浩波:《肩水金关关啬夫李丰简考》,简帛网,2016年2月26日。
[19]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中册第97页。
[20]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册第169页。
[21]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伍)》,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中册第33页。
[22] 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贰)》,上海:中西书局,2011年,中册第216页。
[23] 罗仕杰:《汉代居延县南界问题研究》,第177页。
[24] 本文对汉简草书的定义采取广义定义,即陈梦家先生所说的“解散了形体更为省易较为潦草的字体。”参见陈梦家:《由实物所见汉代简册制度》,《汉简缀述》,第310页。
[25] 关于汉简草书简化的方法可参见李洪财:《汉简草字整理与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2014年,上编第84-87页。
[26] 李洪财先生博士论文文字编收录字形范围大概包括2013年之前所有已公布汉简,有关“县”的字形可参见《汉简草字整理与研究》,下编第406页。
[27]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伍)》,中册第161页。
[28]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册第114页。
[29]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伍)》,中册第24页。
[30] 黄浩波:《肩水金关关啬夫李丰简考》,简帛网,2016年2月26日。
[31]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伍)》,中册第99页。
[32]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伍)》,中册第24页。
[33]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册第180页。
[34]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叁)》,上海:中西书局,2014年,中册第227页。
[35]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伍)》,中册第57页
[36]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册第143-144页。
[37]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册第138页。
[38] 邢义田:《汉代简牍公文书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签署问题》,《今尘集:秦汉时代的简牍、画像与文化流播》,上海:中西书局,2019年,第214页。
[39]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册第170页。
[40] 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壹)》,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4年,第236页。
[41] 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叁)》,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6年,第253页。
[42] 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74页。
[43] 本简出土地点信息可参见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叁)》,第309页。
[44] 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贰)》,中册第191页。
[45] 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贰)》,中册第122页。
[46] 张德芳主编,孙占宇著:《居延新简集释(一)》,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第256页。
[47] 即简86EDT5H:2,参见甘肃省简牍博物馆等编:《地湾汉简》,上海:中西书局,2017年,第162页。
[48] 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壹)》,上海:中西书局,2010年,第78页。
[49] 此处需要说明,郭伟涛先生在《汉代肩水塞部隧设置研究》一文中认为金关简中的“廷”当是指肩水县,见《汉代肩水塞部隧设置研究》,《文史》2018年第1期,第32页。不过在文章发表之后,郭先生已经注意到西北简中的“廷”可以指候官。所以在结集成书的《肩水金关汉简研究》中,对前文的观点进行了一定修正,认为下发给肩水塞各部文书的“廷”既可能是肩水候官又可能是肩水县,参见《肩水金关汉简研究》,第19页。
[50] 关于“建武五年迁补牒”以及相关讨论可参见曹天江:《甘肃省金塔县A32遗址出土两方功次木牍试探》,《简帛研究 二〇二〇(春夏卷)》,第209-212页。
[51] 张德芳主编,李迎春著:《居延新简集释(三)》,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6年,第408页。
[52] 汉简中上行奏记应在发件人名与文书结尾处加“敢言之”,有关上行奏记格式研究可参汪桂海:《西汉官文书制度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7-49页。
[53] 虽然习字用简内容上多为少数文字反复书写,字迹往往叠压混乱,但亦存在文字相对工整的习字简,如郭伟涛先生所举简73EJT37:770,参见《肩水金关汉简研究》,第114页。
[54] 居延县中有肩水里,且多次出现。目前“肩水令里”仅见此一处,笔者怀疑这里的“肩水令里”是书手对肩水里的讹写。
[55] 对于《汉书·地理志》的行政建制断限,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周振鹤先生认为并无统一断代,王恢先生认为应断于绥和二年三月。本文采用马孟龙先生的观点,不过上述有关断限的讨论对本文讨论内容影响不大,因为不论是取用何种时间,肩水都尉府都是正常活动的。有关《汉志》断限问题的讨论可参见马孟龙:《西汉侯国地理(修订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第76-89页。
[56] 陈梦家:《汉简考述》,《汉简缀述》,第34页。
[57] 郭伟涛先生指出,根据“永元器物簿”,至少在东汉和帝永元七年,肩水都尉府区广地塞南部还存在建制,而弱水下游的障燧应是连续设置,故橐他塞、肩水塞在此时应当存在建制。相关讨论可参《肩水金关汉简研究》,第16页。
[58] 至于《汉书·地理志》不载的那些内郡都尉,笔者推测原因可能是这些都尉府与郡府同县,故不单独标注。我们可以看到除左冯翊之外,《汉志》中所有注明“都尉府治”的县皆非首县郡治。
[59] 陈梦家:《西汉都尉考》,《汉简缀述》,第131页-132页。
[60] 司马彪:《续汉书》志第二十三《郡国志五》,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521页。
[61] 相关讨论参见曹天江:《甘肃省金塔县A32遗址出土两方功次木牍试探》,第194-213页。
[62] 关于《汉书·地理志》的史源已有学者指出是天下郡府所上计书,参见孔祥军:《从新出湖南郴州苏仙桥晋简看〈汉书·地理志〉之史源》,《南京晓庄学报》2014年第4期,第24-28页。
[63] 司马彪:《续汉书》志第二十八《百官志五》,第3621页。
[64] 如这枚甲渠候官处理徒王禁与候长东门辅经济纠纷诉讼的发文登记简:“徒王禁责诚北候长东门辅钱,不服,移自证爰书,会月十日·一事一封,四月癸亥尉史同奏封”(259.1)关于这枚简的性质,汪桂海先生曾进行过讨论,参见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77页。
[65] 在律令层面,这种系统内部的执法权的划分可以追溯到秦代,岳麓书院藏秦简1894载:“令曰:都官治狱者,各治其官人之狱;毋治黔首狱,其官人亡若有它论而得,其官在县畍中。”参见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119页。
[66] 在已公布简牍中出现了不少的肩水候官或是下属部候长“移昭武狱”的简文,下试举几处:
元康二年六月戊戌朔戊戌肩水候长=生以私印
行候事写移昭武狱如律令
(20·11)
元康二年九月丁酉朔庚申肩水候长=生敢言之谨写移
唯官移昭武狱敢言之
(10·11)
□□辟吏私自便利不□□逐捕未得
□移昭武狱以律令从事
(73EJF2:43)
始建国五年九月壬午朔辛亥候长劾移昭武狱以律□
(73EJF3:340)
这些文书简最早可上溯至宣帝时期,晚可至新莽时期。目前简文中尚看不到橐他塞、广地塞与昭武狱的通信记录,这应与上述区域中出土简牍数量较少有关。不过既然肩水塞区域处理相关案件要移送昭武县,那么肩水都尉府所辖的其他两候塞也应当同理,皆送至昭武县处理。另外罗仕杰先生曾依据前两枚简认为昭宣之后肩水县撤废,民政划归昭武县。然而这两枚简就是宣帝时期的简牍,显然出现了矛盾。参见罗仕杰:《汉代居延县南界问题研究》,《简牍学报》第20期,第183-184页。
原载《出土文献》2022年第3期,引用请据原文。本刊文章已收入“中国知网”,欢迎各位读者下载阅读。
编辑丨田硕
审核丨刘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