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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献》丨权弼成:西汉初元三年铜器考

权弼成 出土文献
2024-09-14

西汉初元三年铜器考

权弼成

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

摘要

西汉纪年铜器有一批“初元三年”器,根据铭文内容,这批铜器统一由地方向中央提供,其中既包括旧器二次利用,也有部分可能为当时新造的铜器。西汉时期铜器主要由中央铸铜机构和地方工官负责生产,二者的供器对象等级界限分明,地方工官鲜少为皇家宫苑及陵庙供器。初元三年各个地方郡集中向上林苑提供铜器,这一现象可能与当时的治理政策及地方郡国相关管理职权的变化有关。

关键词:初元三年 铜器 生产机构 地方工官 供给关系

西汉纪年铜器中可见一批“初元三年”器。这类铜器最早见于《陶斋吉金续录》,其中著录有“汉上林量”,该器器底铭刻有“上林共府,初元三年受琅琊”等铭文,[1]该器铭后被收录于《猗文阁集金》,容庚采用后者版本编著于《秦汉金文录》。[2]考古发掘中亦见相关遗物,1961年西安三桥高窑村出土有多件“初元三年”铜器,陈直先生考证该批铜器为“元帝在初元三年同时向东郡及琅琊郡征调并置于上林苑中使用”。[3]陈直先生的观点影响颇大,后来学者如秦波、王长启、徐正考等皆从其说。[4]学界普遍注意到了“初元三年”铜器在时间与流转关系上的统一。但是,对于该批铜器的性质及其历史价值,相关论述或显模糊。[5]本文拟以相关铜器铭文为中心,结合文献与考古资料进行考述。


所谓纪年类“初元三年”铜器,是指铭文中有确切的西汉元帝“初元三年”年号的记载。该类铜器数量不多,但器类颇为广泛,包括鼎、钫、鉴、量器乃至方炉(原文作“卢”),梳理考古报告和金文著录,目前可见该类纪年铜器7件(见表1)。


表1 西汉“初元三年”铜器铭文一览


根据表1可知该类铜器的生产时间、来源及使用地。关于器铭纪年,有4件铜器出现了两个纪年,其中较早纪年为器物的生产时间,而初元三年统一为器物生产后再次使用、调拨的纪年。余下3件则仅有单个纪年,即初元三年可能是器物铸造或受器的年代。这批铜器的铸造年代最早为神爵三年(前59),最晚则以初元三年(前46)当年为下限,即跨越了宣、元时期。从刻铭来看,铜器的生产地点皆在地方郡一级,包括东郡、弘农、琅琊(原文作“邪”)三郡。该年地方郡向中央输入铜器数量颇多,如重九十斤鉴铭文上记有序号为“第六百六十”,当时至少有600余件铜鉴置入上林苑中。与此类似的还有上林豫章观铜鉴,其器铭标记排序达到了“第四百九十五”。其他铭文虽未见数量标记,但是从当时铜器来源之广泛,恐怕此次调拨规模颇为庞大。至于输入地点,也就是铜器的使用地点,除了“重九十斤鉴”并未明晰,其余铜器铭文中皆为“上林+宫苑”的书写格式,这些宫苑包括宣曲宫、豫章观、荣宫等地,学界多有考证。[6]可以确认的是,初元三年有大批铜器由地方向中央输入,并主要被置于上林苑的离宫别馆中使用。

比较上述“初元三年”诸铜器的铭文书写,多数“初元三年”铜器还存在明显的二次铭刻痕迹。除了直接的纪年信息外,铭文字体的差异同样可作为器物经过多次使用的证据。如东阿宫钫,其铭文(图1)虽然依序向下进行书写,[7]相较于“东阿宫钫”之后的铭文,“上林共府,初元三年受东郡”字体宽大,字与字的间距亦稍宽于下文。同出的上林宣曲宫鼎铭文(图2)亦符合此类特征,[8]“初元三年”部分的字样无论在铭刻力度和字体结构方面远不如神爵三年初铸时清晰饱满。此外,二次铭刻的书写位置亦与初刻明显不同。弘农宫铜方炉铭文(图3)中“上林荣宫,初元三年受”另起于“弘农宫铜方炉”等文的转角处书写,[9]颇显仓促,可能是二次书写时未经规划便进行铭刻。目前所见到二次铭刻中,“初元三年”皆为较晚铭刻,应是调拨、置换使用地时的再次铭刻。不过,并非所有“初元三年”铜器皆进行二次铭刻。上林豫章观铜鉴铭文工整,字体行迹较为相似,铭文内容中也仅有唯一的年号,应是一次铭刻完成。结合铭文书写及铭文内容进行考察,上林铜量也符合这一特征,即器身铭文为初铸后的记录。

图1 东阿宫钫铭文

图2 上林宣曲宫鼎铭文

图3 弘农宫铜方炉铭文

根据纪年信息及铭刻次序可将“初元三年”铜器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旧器再调,这类铜器本身铸造于宣、元之际,器物归属于郡治而用于地方宫室中。初元三年中央统一将这些旧器重新置于上林。第二类为新器输送,即铜器在地方生产铸造后供上林苑使用。以往讨论鲜少注意到“初元三年”铜器虽然都属地方输入中央,但具体的器物属性有所区别,中央的这次铜器输送涉及当时地方郡治对旧有铜器贮存与新生产铜器供给等多方面管理情况。


对西汉时期铜器铭文所记录的生产与使用信息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理解纪年类“初元三年”铜器的特点。西汉时期铜器实行“物勒工名,以考其诚”的工官制度,尤其是汉武帝以后,铜器铭文字数增多,一般刻划于器物外壁缘口等位置,铭文内容也日趋详备,涉及器物铸造年份、工官、器名、容量,编号。工官名中包含有制造机构、主造者与省造者;制造机构分为中央机构与地方工官,具体的职官包括护、令、长、般长、丞、尉、佐、啬夫、掾、令史、护工卒史等。铭文中工官部分的格式较为固定,一般由“官职+人名”组成。工官中的职官次序与管理职权有关。除了造器相关信息外,西汉铜器铭文中还记录有器物的使用信息。青铜器因其材质坚固可长期保存,器物多会流转使用。因此,西汉时期单件铜器上往往出现易地使用的记录,具体表现形式为铭文中同时出现制造方与使用者或多地置用的相关信息。根据铜器铭文中工官机构与器物使用地的关系,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0]

首先是中央铸铜机构供皇家、宫苑、陵庙使用。如阳朔□年铜锺器铭“阳朔□年,考工为掖庭造铜锺”,[11]考工隶属少府,是皇家铜器制作机构之一。《汉书》颜师古为“考工”作注:“考工,少府之属官也,主作器械。”[12]该器为掖庭供器。掖庭前为永巷,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宣帝纪》应劭作注:“掖庭,宫人之官,有令丞,宦者为之。”[13]掖庭是管理后宫贵人的官吏。考工作为中央官府的铸铜手工业,承担着为皇家提供用器的职责,考工为皇家造器的铭文还可见建昭雁足灯(317页)、永始乘舆鼎(126页)等器。陈直考证考工所造铜器为留存现今者最多,其原因“(考工)大率皆是为内者令所造,因考工与内者,同属少府也”。[14]与考工类似的中央铸铜机构,还有尚方、共工、寺工、东园匠等职官。这些铸铜机构同样为皇家宫苑陵庙供器。寿成室鼎铭文“寿成室铜鼎,容一斗二升,并重十二斤六两。元延二年,少府真为内者造,守啬夫福、掾建、令相省。”(128页)该器先由少府供给内者,后分配至寿成室使用。《三辅黄图》载“未央宫有寿成殿”,[15]寿成室其名可能与寿成殿有关,西汉末年王莽改名未央宫为寿成室,《秦汉瓦当文字》亦录有“寿成”瓦当,寿成室鼎即可能为未央宫寿成殿用器。[16]类似的铜器还有桂宫雁足灯(319页)、中官雁足灯(318页)。

其次,中央铸铜机构供地方郡国、列侯使用。西汉时期这类铭文铜器数量极少,仅见平阳家高镫(321页)。该器铭文“阳朔元年,供工谢造”。《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载:“高祖六年十二月甲申,平阳懿侯曹参元年。”[17]平阳家用器可能为曹参后裔承继侯爵的供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中载曹参后十一世皆嗣侯爵,根据器物中阳朔年号推测该器可能为曹参八世孙受自供工。供工为中央手工业机构。梅原末治认为《汉书·百官表》中记录王莽将少府更名共工,可能与漆器铭文中的供工有关,则供工的职能当与考工类似。[18]后大庭脩从其说,认为漆器、铜器铭文中“供工”“并工”等都指向汉代中央工官机构。[19]供工所造铜器还有元延乘舆鼎(130页)、绥和雁足灯(326页)等器,但是为地方列侯供器的仅此一例。

再次,地方工官供皇家宫苑使用。工官的性质,自文献记载便有争议,中外学者对西汉时期工官的下属职官、职权多有讨论。方诗铭认为工官是汉代设立在地方的官府手工业作坊,[20]其观点为工官划定了明确的范围。刘庆柱根据西汉骨签资料对工官职权做了进一步补充:“汉代工官是设在郡的主持手工业生产管理和征集手工业税收及产品的官署。”[21]其说可从。《汉书·地理志》载西汉工官有8处,包括河内郡怀、河南郡荥阳、颍川郡阳翟、南阳郡宛、济南郡东平陵、泰山郡奉高、广汉郡雒、蜀郡成都。除了中央设在地方的工官外,其他地方郡国同样设置官府手工业工场及管理机构。如成山宫渠斗记录该器为“杜阳右尉司马赏、斄少内佐王宫等造”(401页)。杜阳位于右扶风北部杜水上游,《读史方舆纪要》载:“杜阳城,府北九十里。汉县属右扶风。”[22]右扶风下属县邑的职官参与铜器制作,即地方工官为当地的宫苑成山宫供器。类似向中央机构供器的地方工官造铜器还有河东鼎(河东为汤官造,713页)、内者高灯(河东安邑为内者造,310页)等。有所区别的是,后两者直接为皇家机构供器,而非留在本地的宫苑。目前所见铭文明确由地方向中央供器的数量并不多见。

最后,地方工官供地方郡国使用。如满城汉墓出土中山宦者常浴铜锭,[23]该器为中山国卢奴造,中山宦者常浴使用。卢奴为当时中山国王城所在,该处工官制作铜器供给中山国,隶属于宦者。西汉时期地方工官会向所在地的王侯国供给铜器。这类由诸侯国下属工官制作的铜器数量颇多,如江都宦者铜灯(陈陵造,江都宦者用)、[24]菑川宦者铜灯[25]等。此外,地方郡同样会收到来自当地工官的铜器。如安定郡库鼎(二年,冶工偷铸)等。[26]除了供给本地外,一些铜器生产发达的地方工官还会向其他区域输送铜器。如河东郡生产的铜器,除了上述的河东鼎、内者高灯外,还见于阳邑家铜烛行锭(太原)。[27]

总的来说,西汉时期铜器手工业生产主要由官府机构主导,[28]具体可分为中央铸铜机构和地方工官。二者的供器对象在范围、数量方面差异明显。中央铸铜机构生产铜器器类丰富且产量颇高,目前所见铭文中反映出多个中央铸铜机构参与铜器的生产铸造,皇家、宫苑、陵庙是他们的主要供器对象。仅有极个别中央铸铜机构生产的铜器流向地方郡国。中央铸铜机构应很少为地方供器。地方工官分布广泛且供器对象较为复杂,其中直接供给中央机构输入的青铜器并不多见。有学者做过统计,明确表明由地方向中央供器的西汉铜器铭文仅14件。[29] 这些铜器根据其供器对象还可进一步划分,一些用于当地的宫苑中,极少数则供给少府、内者等中央机构。陆德富认为地方手工业机构承担了为国家、皇室制作器物的责任,[30]但是从目前所见汉代铜器铭文来看,由地方向中央机构所供器物数量远少于少府下属考工、供工等生产的铜器。设置在地方郡国的工官包括各郡县工官和诸侯国工官,这些地方工官生产的铜器数量较多,尤其是后者。他们的主要供器对象多为诸侯王等地方贵族群体,王侯墓葬中多可见到由地方工官生产的铜器。

比较而言,西汉时期铜器的生产与供给关系层级性十分明显。《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记载:“条侯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取庸苦之,不予钱。庸知其盗买县官器,怒而上变告子,事连汙条侯。”[31]周亚夫其子为父购买尚方工官制作的兵甲,导致周亚夫连带被处以严厉的责罚。“盗买县官器”是直接罪行,司马贞释“县官谓天子也”,这些盗买的甲楯是天子的御用器物。僭越获器可能是其牵连获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泷川资言考证《索隐》载“工官,即尚方之工,所作物属尚方,故云工官尚方”,颜师古曰“上方,作禁器物色”,[32]陈直也认为“尚方主造御用刀剑之属”。[33]“尚方”被定义为专门制作御用器物的铸铜机构,一般人员没有权利使用该机构生产的器物。西汉时期不同级别铸铜机构的供器对象有着严密且细化的等级界限,中央铸铜机构的作坊很少专门为地方郡国造器,而地方工官制作的铜器,除了部分明确标识为乘舆器外,皇家宫苑和陵庙的铜器亦少见专门由地方工官生产提供。

在生产供给关系明晰的西汉铸铜手工业中,“初元三年”器存在着明显的异质性。目前所见“初元三年”铜器铭文内容多包含“上林某地+初元三年+受某郡”的基本信息。上林苑是西汉时期规模最大的皇家禁苑。武帝元鼎二年设水衡都尉掌上林苑,其属官有上林、均输、御羞、禁圃、辑濯、钟官、技巧、六厩、辨铜九官令丞。《史记·平准书》记载元鼎四年禁郡国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虽然铸钱与铜器制造在职官管理方面各有统属,但是上林苑中有专门从事铸铜的生产机构应确凿无疑。徐龙国注意到,汉长安城周边的铸铜手工业作坊遗址中存在一窑多用的现象,即钱范与其他金属器可能同窑烧制,上林苑中的铸铜作坊可能也存在同窑烧造的现象。[34]铜器铭文中多见上林用器,有学者对目前所见刻有“上林”铭文的西汉铜器进行统计,共发现46件。[35]这些铜器多数应是上林造器,有明确铭文信息的如上林铜铫“上林乘舆铜铫一,容一斗,重一斤六两。元封三年正月庚子有诏,予水衡都尉共。第十八”,[36]该器为掌管上林苑的水衡都尉主造,供上林苑御用。西安三桥高窑村出土的多件铜器亦铭刻属上林器。与众多上林造器相反,初元三年诸多上林铜器却无一例外由地方工官提供。这一现象显然并不符合西汉中央机构绝大多数铜器的供给关系。陈直先生将其归结于铜器流通的范畴下,这样“受某郡”自然被释为中央对地方铜器的征调。然而,该现象并未止于初元三年。初元年间铜器还见于敬武主家铫。《汉书》记载有敬武长公主,系汉元帝妹,后富平侯张敞尚之。该器应是敬武长公主的陪嫁品,本该由少府所属铸铜机构生产。但是,该器铭文为“初元五年五月,河东造”,即地方工官为其供器。“初元三年”铜器铭文所见地方郡国向中央供器的特点,甚至在其后一段时间的铜器铭文中仍有延续。当然,地方工官向中央供器并不意味着中央的铸铜机构完全陷于停滞。1976年西安曲江发现铜洗,其器铭文“初元四年,供工为内者造”等信息。[37]当时皇室机构仍可使用来自供工生产的铜器。

梳理初元三年诸器铭文,并未显示有中央铸铜机构主造的青铜器。而已发现器铭中无论是旧器再调还是新器供给,铭文内容都集中标注了铜器受自地方郡。两相比较,恐怕不能仅将这批铜器视作西汉时期铜器流通的证据。西汉时期,中央机构使用的铜器多由中央铸铜作坊生产并进行管理,地方工官造器中仅有极少数为中央提供。结合初元三年器铭内容来看,当时的铜器生产供给关系可能有所改变。


上文对西汉时期铜器的生产与供给关系进行了梳理,可知当时不同层级铸铜机构的供器对象界限分明。然而,初元三年,皇家、宫苑的铜器供给全部来自地方工官;不仅如此,除了从地方供给新造铜器外,还调用了地方宫苑的旧有铜器。纵观西汉时期各类铜器铭文,少见类似的供器形式。“初元三年”铜器供给关系的变化可能受当时政策及铸铜手工业管理两个方面的影响。下面就其原因展开讨论。

初元三年是西汉元帝年号,该时期虽承继“昭宣中兴”,但西汉国力已有所衰退。吕思勉评价西汉晚期政局变化:“汉转以衰乱者,则宣帝以前,朝廷纲纪较为整饬,元帝以后,则较为废弛也。”[38]元帝时期社会风气已见奢靡耗费,儒生奏言皇帝时指出“故时齐三服官输物不过十笥,方今齐三服官作工各数千人,一岁费数巨万。蜀广汉主金银器,岁各用五百万。三工官官费五千万,东西织室亦然。厩马食粟将万匹”。[39]挥霍浪费给当时国家和地方财政皆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加之元帝即位伊始便屡见灾害,初元元年、二年短短两年时间里,关东、陇西等多地发生水旱灾害。

在“年岁不登,郡国多困”的背景下,儒生群体建议元帝采取裁并冗官、减省开支的施政策略。其中以贡禹为代表,他劝谏元帝“大减损乘舆服御器物,三分去二。”[40]减省不必要的耗费,尤其是限制皇室用度,可节省出一大批资材用于赈抚地方。除了节省御用器物用度外,与造器相关的手工业生产者亦在裁撤之列。贡禹谏言“又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巨万,宜免为庶人,廪食,令代关东戍卒。”[41]西汉时期诸官府手工工场下多有官奴婢从事手工业生产,《汉书·食货志》记载:“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武帝时期官奴婢即参与手工业制造生产当中。然而,这些官奴婢在手工业生产劳动中效率低下,肆意浪费。《盐铁论》中提到“今县官多畜奴婢,坐禀衣食,私作产业为奸利,力作不尽,县官失实。”[42]在这种背景下,元帝采纳了贡禹的建议。在御用器物方面,汉元帝采取了“又罢角抵诸戏及齐三服官”等措施,[43]而对于诸多宫观的冗员,则“又罢上林宫馆希御者,及省建章、甘泉宫卫戍,减诸侯王庙卫卒省其半”。[44]

初元年间包括上林等在内的诸多中央机构皆有可能遭到裁撤或省并,中央的铸铜机构自然也不例外。徐龙国对西汉的铸钱机构上林三官诸遗址所出范模进行梳理,发现其中宣、元之际的纪年范模包括五凤、甘露乃至永光、建昭等年号,唯独少见初元纪年的范模。[45]由此来看,初元三年上林诸铜器皆由地方供器,甚至将一些地方宫苑旧时铜器重新利用,就显得不足为奇了。由于中央铸铜机构生产能力的下降,直到永光年间,一些皇家用器仍由地方提供,如博邑家鼎器铭“永光五年二月,河东造”(123页)。[46]然而,减省节俭的治理政策并未长期延续。马大英认为三服官在元帝时曾经罢掉,不久后便恢复。[47]类似的中央手工业生产机构可能也在一定阶段后重新投入生产。尤其是建昭以后,由中央铸铜机构制作的铜器数量逐渐上升。到成帝时期奢靡之风渐盛,中央铸铜机构生产了大量供给皇家宫苑的铜器。

除了受裁减官费政策的影响,“初元三年”器的集中出现可能与西汉晚期地方郡国参与铜器生产供给地位的变化有关。根据骨签及各类器铭显示,地方工官至迟应设于文帝末年至武帝初期。[48]到了武帝元封元年,“置平准于京师,都收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49]自此地方工官的管理权收归大司农。方诗铭根据昭帝“始元二年”漆耳杯中的“护工卒史”一职,指出此时工官的管理职权由中央开始过渡至地方郡国,成帝时期地方郡国对工官的管辖进一步加强。[50]关于地方工官的管理权,学者多以器铭中造器职官的排序为标准,地方工官的职权先后由大司农和地方郡国统属。实际上,地方工官管理职权的变化并不限于国家财政系统。初元三年铜器虽少见职官信息,但可以明确的是其中多件铜器由地方郡国向上林苑提供。上林苑用器本应隶属于皇帝私人财物,即由水衡都尉、少府负责生产管理,而初元三年上林诸铜器则由地方郡国的工官提供。可见当时的地方郡国已参与到皇室财政的生产供给体系中。类似情况还见于三服官,《尹湾汉简》记载“海西丞周便亲七月七日输钱齐服官”,[51]三服官是专门为供应御用冠服的皇家机构,理应由皇家机构主导生产。然而,西汉晚期地方官吏已可动用地方财政参与三服官的开支用项。西汉晚期地方郡国对工官的管辖权不仅体现在地方职官身份的提高,也体现在供器方面,如地方郡国还在部分领域参与到皇室用器的生产供给体系中。

综上所述,西汉初元三年部分地方郡国向中央的皇家宫苑提供了一批青铜器。这批纪年类“初元三年”铜器既包括对宣帝时期铜器的二次利用,也有少量应是当时铸造的新器。西汉时期铜器的生产供给关系颇为明晰。皇家、宫苑、陵庙的铜器绝大多数由中央铸铜机构生产并提供,而地方工官造器,除了部分乘舆器外,铭文中鲜见由地方郡国直接向中央供器的记录。但是,初元三年却出现了一批由地方郡国直接向皇家宫苑供给的铜器。这种特殊的铜器供给关系可能受到了汉元帝初元年间治理政策的影响。大量中央机构省并可能不得不促使皇家宫苑使用由地方郡国提供的青铜器。虽然这种供器形式并未持续很久,但是却在客观上提高了地方郡国在铜器生产供给体系中的地位。本应由中央机构负责生产的皇室用器,在该时期皆转为地方郡国供器。

在研究西汉工官管理时,除了考察铭文中职官身份,还可以利用铭文中器物的生产与使用信息展开分析。本文根据铭文内容对“初元三年”诸铜器展开梳理,并探究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初元三年”铜器既是当时政策影响下的客观产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汉晚期地方郡国在铜器的“生产-供给-管理”体系中职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注释

[1] 端方:《陶斋吉金续录》卷二,清宣统元年(1909)石印本,第31页。

[2] 容庚编著:《秦汉金文录》,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297页。下文述及铜器采自此书者,径直括注页码,不再出注。

[3]陈直:《古物三考》,《文史考古论丛》,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479-480页。

[4]秦波:《西汉皇后玉玺和甘露二年铜方炉的发现》,《文物》1973年第5期;王长启:《西安市文物中心藏战国秦汉时期的青铜器》,《考古与文物》1994年第4期;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综合研究》,北京:作家出版社,2007年,第193页。

[5]如徐正考在讨论汉代青铜器的管理方式时指出,初元三年各地方集中向上林提供铜器,应当是汉廷对地方铜器的集中征调,否则不会出现同一年里各地纷纷向上林贡献铜器之事。关于地方向上林供器的性质,无论是征调还是贡献等,皆未做进一步说明。

[6]陈直:《古器物文字丛考》,《文史考古论丛》,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457-467页;秦波:《西汉皇后玉玺和甘露二年铜方炉的发现》,《文物》1973年第5期。

[7]西安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西安三桥镇高窑村出土的西汉铜器群》,《考古》1963第2期。

[8]西安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西安三桥镇高窑村出土的西汉铜器群》,《考古》1963第2期。

[9]秦波:《西汉皇后玉玺和甘露二年铜方炉的发现》,《文物》1973年第5期。

[10]需要说明的是,兵器受到国家直接管控与分配。例如,疏勒河流域出土的汉代文书记载:“盾一,完。神爵元年寺工造。”(林梅村、李均明编:《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36页。)西北边塞的武器由中央的寺工制造并进行分配。作为军事物资,兵器与本文所论“初元三年”器的性质差异颇大,因此并未纳入讨论范围。此外,这里的生产供给与器物的流转并无直接关系。流转涉及器物归属权的变更,直接表现为使用地的置换,与器物生产无关。因此记录为赏赐、贡献、赠送、转调所获得的铜器亦未列入。

[11] 陈直:《汉书新证》,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59年,第109页。

[12]《汉书》卷五二《田蚡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380页。

[13]《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36页。

[14] 陈直:《汉书新证》,第108页。

[15]何清谷校释:《三辅黄图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17页。

[16] 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综合研究》,第218页。

[17]《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879页。

[18] 梅原末治:《支那汉代纪年铭漆器图说》,东京:桑名文星堂,1943年,第65页。

[19]大庭脩:《汉代的啬夫》,姜镇庆译,《简牍研究译丛(第一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81页。

[20]方诗铭:《从出土文物看汉代“工官”的一些问题》,《上海博物馆集刊:建馆三十周年特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36-145页。

[21] 刘庆柱:《汉代骨签与汉代工官研究》,《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4辑,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7页。

[22]顾祖禹撰,贺次君、施和金校点:《读史方舆纪要》卷五五,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2636页。

[2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北省文物管理处编:《满城汉墓发掘报告》,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74页。

[24]南京博物院、盱眙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编著:《大云山:西汉江都王陵1号墓发掘报告》,北京:文物出版社,2020年,第398页。

[25]潍坊市博物馆、昌乐县文管所:《山东昌乐县东圈汉墓》,《考古》1993年第6期。

[26]史可晖:《灵台县出土的安定郡库鼎》,《考古与文物》1992第1期。

[27]吴镇烽、罗英杰:《记武功县出土的汉代铜器》,《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2期。

[28]以往讨论西汉时期铜器时,对于器物的生产与流通有所混淆。如中山内府铜钫(中郎柳市雒阳)、阳信家甗(奉主买邯郸)等或被视作民间生产铜器。然而,器铭中出现“市”“买”仅能说明西汉铜器通过市场流通获取,并未提及铜器的生产情况。西汉时期部分市本身亦承担手工业制造,如南陵锺(乘舆御水铜锺,长安市造,200页),这些机构多受官府统属。其中,中山内府铜钫、阳信家甗参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北省文物管理处:《满城汉墓发掘报告》,第49页;咸阳地区文管会、茂陵博物馆:《陕西茂陵一号无名冢一号从葬坑的发掘》,《文物》1982年第9期。

[29] 徐正考:《汉代铜器铭文综合研究》,第188页。这里并未统计乘舆铜器的数量。

[30] 陆德富:《寺工续考》,《考古》2012年第9期。

[31]《史记》卷五七《绦侯周勃世家》,第2079页。

[32]泷川资言考证,水泽利忠校补:《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253页。

[33] 陈直:《史记新证》,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11页。

[34] 徐龙国:《汉长安城手工业遗存的发现与研究》,《南方文物》2021年第2期。

[35]于璐、张默涵:《中国国家博物馆藏西汉上林苑铜器述论》,《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5年第8期。

[36]张文玲:《茂陵博物馆收藏的几件铭文铜器》,《文物》2012第2期。

[37] 张天恩主编:《陕西金文集成》卷一四 ,西安:三秦出版社,2016年,第120-121页。

[38] 吕思勉:《秦汉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72页。

[39]《汉书》卷七二《贡禹传》,第3070页。

[40]《汉书》卷七二《贡禹传》,第3072页。

[41]《汉书》卷七二《贡禹传》,第3076页。

[42] 桓宽著,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55页。

[43]《汉书》卷七二《贡禹传》,第3073页。

[44]《汉书》卷七二《贡禹传》,第3079页。

[45] 徐龙国:《西汉上林三官铭文范模研究》,《考古》2021第2期。

[46]关于博邑家的性质,辛德勇对西汉铜器铭文中“某某家”的性质进行考察,包括公主、列侯都可进行标记。但西汉文献中对列侯记载颇为全面,一些未见于文献的“某某家”称谓可能多指“某公主家”。可见于辛德勇:《羹颉侯、东昏家与海昏侯爵号》,《浙江学刊》2017年第2期。

[47] 马大英:《汉代财政史》,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第294页。

[48] 刘庆柱:《汉代骨签与汉代工官研究》,《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4辑,第7页。

[49]《汉书》卷二四《食货志》,第1175页。

[50]方诗铭:《从出土文物看汉代“工官”的一些问题》,《上海博物馆集刊:建馆三十周年特辑》,第136-145页。

[51] 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96页。


原载《出土文献》2024年第1期,引用请据原文。本刊文章已收入“中国知网”,欢迎各位读者下载阅读。

编辑丨刘晓晗

审核丨李举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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