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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修订 有哪些变化?

2017-03-24 中经文化产业

中经文化产业: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近日决定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同时废止了3部行政法规。此次修改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来源:“中经文化产业”

责编:张晶雪


  据中经小文了解,此次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考古发掘项目从实行领队负责制度变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拍摄馆藏文物的限制被放宽;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文件精神,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被取消,“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这一表述被修改为“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等。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4名以上接受过考古专业训练且主持过考古发掘项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文物的,应当征得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并签署拍摄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

 

  第四十五条中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修改为“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人员”。

 

  删去第五十八条中的“拍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延伸阅读


  国家文物局网站23日通报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刘亚楼旧居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遭拆除案调查处理情况和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龙家民居遭拆除案调查处理情况。据中经小文了解,这两起案件为国家文物局“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第一批督办案件。


● 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龙家民居遭拆除案调查处理情况



  

  通报如下:


  1.犯罪嫌疑人罗某、嫌疑单位贵州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经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已移送独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正在按法定程序办理。


  2.给予独山县政府分管文化工作副县长韦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独山县政府分管城建工作副县长胡某全县通报批评。


  3.给予独山县建设休闲宜居城市工作推进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县房管局局长丰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县文化和旅游局分管副局长李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县文物管理所负责人潘某行政记过处分。


  4.责成独山县政府向黔南州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责成县建设休闲宜居城市工作指挥部向县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县通报批评,责成县文化和旅游局向县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县通报批评。


  5.责成独山县政府对龙家民居实施原址复建,按相关规定编制龙家民居原址复建设计方案,履行报批程序。复建所需经费由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贵州省独山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龙家民居”被强行拆毁案相关情况


  (一)文物概况。龙家民居位于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城关镇,建于民国元年,是黔南事变中幸存下来为数不多的民居之一。龙家民居整体为长方形封闭式院落,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主要建筑为面阔八间,进深二间,二层砖木结构建筑,硬山式,青瓦顶,建筑面积近300平方米,为当地清末民初民居建筑典范,具有较高文物价值。2002年,由独山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基本案情。2013年7月,独山县政府引进贵州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中央城”房地产项目,建设地块紧邻龙家民居。独山县文物部门于2015年12月发出《关于做好对龙家民居文物本体保护的告知函》,告知建设方应在完善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2016年8月初,独山县文物部门发现,建设方施工导致龙家民居围墙倒塌,即向贵州银象乾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8月19日上午,独山县文物部门接举报,施工方施工再次造成围墙倒塌,立即前往阻止,联系施工方要求停工。当晚20时左右,龙家民居被强行拆毁,文物部门报警后,警方现场拘留了挖掘机驾驶员。


  (三)督办意见。龙家民居遭强行拆毁案,导致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整体灭失,文物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涉嫌触犯刑法。贵州省文物局已现场督察,并向省政府报告。国家文物局致函贵州省政府,建议责成黔南州政府成立调查组,按照文物保护法、刑法、党规政纪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嫌刑事犯罪单位与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追究属地政府和人员行政责任;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最大限度恢复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刘亚楼旧居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遭拆除案调查处理情况



  通报如下:


  1.犯罪嫌疑人常某已被双城区公安局逮捕,正在按法定程序办理。


  2.责令双城区区长毛某公开道歉,给予常务副区长刘某通报批评,责令副区长高某作出书面检查。


  3.给予双城区征收办公室主任陈某撤职处分,给予副主任王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双城区住房与建设局副局长孟某行政记过处分,副局长陆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双城区文体广电局局长郑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双城区文物保护管理所所长姜某、副所长张某、文物保护部部长陈某行政记过处分。


  4.责令双城区政府向哈尔滨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做好被毁文物建筑的恢复重建工作。



哈尔滨市双城区刘亚楼旧居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被擅自拆除案相关情况


  (一)文物概况。哈尔滨市双城区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将双城区东北隅刘亚楼旧居、东北民主联军前线指挥部卫生所旧址、东北民主联军前线指挥部警卫连旧址、东北民主联军独立团旧址、东北民主联军双城独立团炊事班旧址、东北民主联军双城独立团通信班旧址、陈家银铺旧址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予以调查登记。2013年7月,原双城市文物部门依法公布了《双城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包括上述7处不可移动文物。


  (二)基本案情。日前,国家文物局接黑龙江省文化厅报告,2016年6月底,哈尔滨市双城区刘亚楼旧居等7处不可移动文物遭违法拆除。经查,今年上半年,双城区人民政府致函哈尔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请求拆除该7处不可移动文物。6月24日,哈尔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复函双城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原址保护或迁移保护,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拆除。6月25日,双城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群众举报,核查发现7处不可移动文物已遭拆除,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督办意见。双城区被拆除7处不可移动文物中,6处属东北民主联军旧址群,意义重大,损失严重,涉嫌触犯刑法。国家文物局接报后,复函黑龙江省文化厅,并抄送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建议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组织公安、监察、文物等部门,全面调查核实双城区7处不可移动文物遭擅自拆除案,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单位与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追究属地政府和相关人员行政责任;组织力量制定整改方案,最大限度恢复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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