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十五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内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3、罚款:40000元; 罚没款合计:40023.88元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2022-11-11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2022-11-11E、行政相对人名称:浠水十月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对无法退还的违法收取的费用29.80元,予以没收,并从轻处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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