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例】 恶意“刷单”1500次 店主被判刑:律师解读“网络恶意刷单第一案”

2016-05-24 100EC.CN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导读:2016年央视3·15晚会披露,为了订单销量,电商深陷刷单魔咒,通过刷单来迅速提升网店信誉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淘宝、美丽说、大众点评、百度钱包等均被点名。


  5月11日,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1516flbg/),该报告是作为电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报告。

  报告显示:首例微信传销案、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1案、聪明狗告淘宝天猫“屏蔽”索赔百万、乐视919发货门事件、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案、“短融网”诉“融360”不正当竞争案、大众点评状告百度侵权案、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机预装44个软件案、酷派奇酷撕逼大战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以下为“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一案:恶意“刷单”1500次店主被判刑”案例解读:

  【案例类型】不正当竞争案

  【所在领域】互联网+营销

  【相关链接】《直击CCTV 315晚会,独家解读:互联网为何成“重灾区”?》:www.100ec.cn/zt/2016315bg/

  【案例简介】

  一名淘宝店店主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雇人疯狂购买对方产品,恶意“刷单”1500多次,最终触发淘宝自动处罚机制,造成对手蒙受损失19万余元。南京雨花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涉案淘宝店店主等人被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该案也是南京市网络恶意“刷单”第一案。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微信号:hzxh2011)律师认为:

  “反向刷单”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于《刑法》第276条,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该罪的客体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犯罪行为包括毁坏机器设备行为,以及与之具有同等效果的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而立案标准上,追诉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

  在该案中,淘宝店主以恶意竞争为目的,雇佣他人恶意“反向刷单”,客观上造成对方店铺被淘宝平台处罚并损失19万元的犯罪结果,完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以该罪予以追诉应当是恰当的。

  此外,除了在构成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反向刷单”的行为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其行为本身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的侵权方与被侵权方均为淘宝平台内部店家,其行为本身已经破坏了平台上的正常经营秩序,显然也应该受到平台规则的制约,《淘宝网评价规则》就针对同业竞争者恶意评价的行为作相应的约定,对于瑕疵评价信息可以及时删除,对恶意评价人可采取身份验证、屏蔽评论内容、删除评价、限制评价、限制买家行为等处理措施。但是总体而言,处罚力度不大,平台也应当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充分发挥其作用,负起相应的社会义务。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号: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恶意刷单案被定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属于相应的特殊客体案件,但也反映出很多行业潜规则。职业差评师等群体已形成相应的产业链,正如案例所表述,恶意的为竞争对手刷单,破坏对方的生产经营,其行为不仅仅是损害对手,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的环境。

    但在具体罪名上可能涉及敲诈勒索、可能涉及破坏生产经营、也可能涉及诈骗。期望各地的司法机关能够统一裁判标准,从根本上打击这种行为,给网商一个相对健康的发展环境。

  关于我们:

  法律与权益部:成立于2010年,整合行业内消保、律师、媒体、质检等资源。每年发布权威《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和《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还是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国务院发布的《网络商品及服务交易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副组长单位。主要职能包括:

     ——运营电商维权和电商法律两大平台,受理消投诉纠纷

     ——每年发布数十篇热点快评,发布预警,引导网络消费

     ——每年策划报道数十个热点曝光专题,监督电商企业

     ——运营拥有数万高端网购用户知名自媒体“电商315”(DSWQ315)  

   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5年来,受理维权数十万起,纠纷解决率在80%以上,是国内最具有影响力和公信力的第三方“电商投诉维权平台”。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与求助服务平台:数十位专业律师“坐镇”,提供互联网+法律援助。

      联系人:姚老师   微信:yjf8936  QQ:2807872373  电话:0571-87397953  邮箱:Tousu@netsun.com

延生阅读:

更多法律相关资讯、以及法律求助,请关注“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求助服务平台”,详见:http://www.100ec.cn/zt/flpt/


关注本微信号,抢得以下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智库系列畅销书(点击底部“阅读原文”,享受全网最低价折扣)

》》全套出版社微店全网最低抢购价

http://m.china-pub.com/hzsc/search.aspx?keyword=%B2%DC%C0%DA


《Uber:开启“共享经济”时代》

抢购链接:www.100ec.cn/zt/uber/


  ——最具颠覆性“互联网思维”案例

  ——“共享经济”风口的企业必备MBA式读本

  ——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企业级著作


《互联网+海外案例》

抢购链接:www.100ec.cn/zt/hwal/

  ——首部国外”互联网+“成功案例研究著作

  ——100个国外“互联网+”经典案例重磅呈现!

  ——囊括电商、品牌、移动、社交、零售、O2O、物流、金融等

  

《互联网+普惠金融:新金融时代》

抢购链接:www.100ec.cn/zt/hlwphjr/

  ——首部“互联网+金融”系统性著作

  ——三大板块、10个细分行业、50个经典产品案例

  ——全面呈现“互联网+”时代的金融业现在与未来!

《互联网+:产业风口》

抢购链接:www.100ec.cn/zt/cyfk/


  ——首部系统性、全景式解读“互联网+产业”实践著作

  ——10位大佬、四大产业、42个细分行业、72个案例

  ——为您呈现不一样的“互联网+”!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

我们】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国家战略民间智库,并运营国内领先电商资讯门户100EC.CN

【推荐】(1)国内最大网购维权通道:“网购投诉平台”(DSWQ315);(2)互联网金融理财神器:“互联网金融时代”微信号:hlwjrsd100

投稿】news@netsun.com,057187756579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