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恶意“刷单”1500次 店主被判刑:律师解读“网络恶意刷单第一案”
5月11日,中国“互联网+产业”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报告下载:www.100ec.cn/zt/1516flbg/),该报告是作为电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报告。
报告显示:首例微信传销案、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1案、聪明狗告淘宝天猫“屏蔽”索赔百万、乐视919发货门事件、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浙江首例P2P被判集资诈骗案、“短融网”诉“融360”不正当竞争案、大众点评状告百度侵权案、上海消保委告三星手机预装44个软件案、酷派奇酷撕逼大战是“2015-2016年十大互联网+领域典型法律案例”。
以下为“南京网络恶意“刷单”第一案:恶意“刷单”1500次店主被判刑”案例解读:
【案例类型】不正当竞争案
【所在领域】互联网+营销
【相关链接】《直击CCTV 315晚会,独家解读:互联网为何成“重灾区”?》:www.100ec.cn/zt/2016315bg/
【案例简介】
一名淘宝店店主为了打击竞争对手,雇人疯狂购买对方产品,恶意“刷单”1500多次,最终触发淘宝自动处罚机制,造成对手蒙受损失19万余元。南京雨花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涉案淘宝店店主等人被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该案也是南京市网络恶意“刷单”第一案。
【律师点评】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吴旭华(微信号:hzxh2011)律师认为:
“反向刷单”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规定于《刑法》第276条,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该罪的客体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犯罪行为包括毁坏机器设备行为,以及与之具有同等效果的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而立案标准上,追诉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
在该案中,淘宝店主以恶意竞争为目的,雇佣他人恶意“反向刷单”,客观上造成对方店铺被淘宝平台处罚并损失19万元的犯罪结果,完全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以该罪予以追诉应当是恰当的。
此外,除了在构成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反向刷单”的行为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因其行为本身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本案的侵权方与被侵权方均为淘宝平台内部店家,其行为本身已经破坏了平台上的正常经营秩序,显然也应该受到平台规则的制约,《淘宝网评价规则》就针对同业竞争者恶意评价的行为作相应的约定,对于瑕疵评价信息可以及时删除,对恶意评价人可采取身份验证、屏蔽评论内容、删除评价、限制评价、限制买家行为等处理措施。但是总体而言,处罚力度不大,平台也应当在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充分发挥其作用,负起相应的社会义务。
对此,国内知名律师、《2015-2016年度中国互联网+法律报告》联合主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微信号:ziranren2012)律师认为:
恶意刷单案被定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属于相应的特殊客体案件,但也反映出很多行业潜规则。职业差评师等群体已形成相应的产业链,正如案例所表述,恶意的为竞争对手刷单,破坏对方的生产经营,其行为不仅仅是损害对手,更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的环境。
但在具体罪名上可能涉及敲诈勒索、可能涉及破坏生产经营、也可能涉及诈骗。期望各地的司法机关能够统一裁判标准,从根本上打击这种行为,给网商一个相对健康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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