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马化腾签名、103万商家遭恶意投诉|揭秘阿里封杀“知产流氓”
导读:伪造微信商标权益证明和马化腾签名、抢注NIKE商标投诉官方旗舰店、建立知名品牌虚假官方网站投诉商家图片侵权。这类恶意利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李鬼投诉李逵式闹剧,背后是超过百万淘宝商家每年上亿元的损失,以及众多“知识产权流氓”借以牟利的黑色产业。2月6日,阿里巴巴首次对恶意投诉骚扰敲诈网络卖家的“知识产权流氓”发布封杀令。2月8日晚间,阿里巴巴集团发出公开信,呼吁广大品牌权利人不要再被“知产流氓”蒙蔽,立即终止委托杭州网卫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知产投诉。
根据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统计,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总计发现有恶意投诉行为的权利人账户5862个,近103万商家和超600万条商品链接遭受恶意投诉,造成卖家损失达1.07亿元。目前恶意投诉总量已占到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接受投诉总量的24%。绝大部分恶意投诉,正来源于各类“知产流氓”公司。包括NIKE等品牌权利方被恶意抢注,甚至“微信”商标注册证和马化腾签名都被伪造,以达到李鬼投诉李逵式的骚扰勒索。
遭到抢注的耐克商标
一代理公司在箱包类别抢注NIKE的Y型图案,甚至对NIKE官方旗舰店和官方授权店铺发起恶意投诉。在阿里巴巴平台介入沟通下,NIKE提供著作权证明,该代理公司才停止这种堪称李鬼投诉李逵的行为。据统计,由该公司发起的各类投诉,成立率仅为24%。
伪造的“微信”商标注册证
伪造凭证或专利证明也是“知产流氓”常用手段。某代理公司甚至伪造了马化腾的签名和腾讯公司的公章,并注册大量同机账号骚扰勒索正常卖家。在阿里巴巴平台介入下,最终以腾讯公司报警才得以处理。
深圳某知代公司伪造的带有马化腾签字的腾讯公司委托侵权证明
什么是“知产流氓”
“知产流氓”与正常的知识产权维权不同。合法的知识产权维权,是某一知识产权的合法持有者,对非法使用自己品牌、商标、设计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公司进行正当合理的投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一些职业的“知产流氓”,没有实体的买卖或企业,只有一个空壳公司。通过故意虚假陈述、伪造凭证和抢注商标等方法,恶意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对合法商家发起大量虚假投诉,造成商品下架乃至商家被迫关店,超过百万淘宝卖家的正常经营遭到严重影响。在一些经销商的操纵下,此类公司成为经销商私下合谋打击对手的黑色工具,利用投诉机制达到渠道和价格管控,实现暗箱操作下的利益分配。同时大量“知产流氓”也以此胁迫商家收取保护费。
私力救济应当有所节制亟需公权力加以介入
此次阿里矛头指向了网卫科技,表示在全平台停止受理网卫科技代理发起的任何知识产权投诉,并呼吁品牌权利人与该公司终止合作。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旭华(专家微信互动:hzxh2011)认为,私力救济应当有所节制亟需公权力加以介入。
首先,必须坚决地反对和抵制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投诉的行为。
在最高院发布的民事案由中,就有“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民事案由类型,主要是针对因为滥用权利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导致的损害赔偿,被侵害人有权提起赔偿之诉。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并不常见,但是也已经为滥用知识产权明确了损害赔偿的案由。
现实中,以非诉讼的方式滥用知识产权,的确已成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一害!譬如以不稳定的权利,即抄袭他人的设计、技术,通过无需实质审查取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证书进行“狂轰滥炸”,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以申请知识产权纯粹投诉谋利为业,已经完全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以公开换保护,考量利益平衡为基础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了某些无诚信不讲商业道德人员的牟利工具。
所以,非常有必要对滥用知识产权亮剑。浙江高院在2016年9月1日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就规定:“10.探索滥诉甄别和惩治机制。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诉权行使,探索建立对恶意诉讼等滥用诉权行为的甄别和惩治机制。”
其次,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已经成为权利滥用的高发领域,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制。
以天猫、淘宝等B2C电商网站的销售争夺战,已经进入白热化阶段。如何保证产品领先销售的地位,已经成各商家必争之地。而知识产权维权投诉,也成为商家打击对手、下架商品,突出投诉人产品、提高销售量的有效手段。合理合法的维权必须支持,而恶意投诉却逐渐成了一个毒瘤。在海量投诉面前,平台显然难以做全面有效的一一甄别,而错误的投诉导致错误的下架,却又将对被投诉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甚至是一场灾难。如何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合法正当商家的利益,对正当投诉维权旗帜鲜明地支持,而对恶意投诉采取全面打击和及时纠正,的确成了平台的一个难题。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司法界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最后,以个案为切入点,抓典型扫黑投,是否可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结果难以预料。
此次事件,“网卫”被抓了一个典型,成了众矢之的,这种以平台企业的名义对个别知产公司戴帽子并公诸与众的方式真的是打击黑投的良丹妙药吗?
首先,是否滥用权利恶意投诉,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并应由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认定,如果仅仅以平台企业的名义进行调查并做出结论,似乎难逃不公正之嫌疑,就如同以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进行投诉,是否构成侵权无法由平台企业加以认定,最终大部分通过第三方外包的方式解决处理一样。打黑并非仅仅是一个平台的责任和权力。
其次,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均为市场行为,当然带有盈利性,但是并不能因盈利而导致可责性。正如不少被投诉商家因为专业欠缺,而仓促和解导致黑投有机可乘,同样不少正当商家需要维权投诉,必须专业的知产代理机构参与帮助才能顺利完成投诉工作。因个别的知产公司不法行为而产生对知产行业整体的反感,必然会因噎废食,知识产权维权更将难上加难。
最后,“流氓”的词义是指“不务正业、经常寻衅闹事、文化素质较低的人,也指那些对他人不尊重、对他人有下流语言或动作或思想流氓的人。”虽然国外也有“专利流氓”的称呼,但大部分是称之为“专利蟑螂”、“专利鲨鱼”。将一个尚未经过合法程序或者司法程序处理的市场主体,以“流氓”冠名进行道德审判,是否超越了同样是平等民事主体的底线?
“知产流氓”暴露了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漏洞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专家微信互动:ziranren2012认为也有相同的观点,他认为“知产流氓”暴露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的漏洞,需尽快制定法律配套方案。
“通知删除”规则就是有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电商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电商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上述“知产流氓”正是利用这一规定,专门在特定的节假日,双十一、圣诞节、春节期间发送恶意侵权通知,从而借此牟利。
从目前来看,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等网络企业成为知识产权纠纷高发主体。而判定电商平台是否承担责任,前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一个重要依据。实践中侵权、恶意侵权并存,如果过分信任投诉人,因为投诉人的一纸通知直接将店铺商品下架,则可能让卖家失去抗辩和举证的机会,误伤商家的正常经营权,而如果确系侵权,则又可能因为侵害后果加大而要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的滞后性显然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电商平台处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线,应大胆鼓励电商平台摸索用互联网方式解决此类纠纷,沉淀平台治理规则和解决模式,为推动完备立法提供参考。
而电商平台的智能并不是万能的,作为商业经营者,并非专利领域专业人员,难以对侵权与否作出超越其能力的判断,通过增设“反通知与恢复”,让被投诉方有机会提出抗辩,通过“反通知”将被删除商品重新“上架”,如果双方仍然存在争议,权利人可以通过诉前禁令、直接起诉、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等程序另行解决。法律要求电商平台建立的通知-删除机制,是为了保护正当维权的权利人,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恶意投诉,而非正当的维权,那么平台有权利拒绝。
同时,法律上也应尽快制定出配套方案,包括合格通知(投诉)的门槛设定、恶意投诉行为的法律认定、恶意投诉导致损失的救济性规定以及相应的平台免责措施等等,甚至在恶意投诉达到相当危害程度时候,建议追究投诉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完善投诉解决机制才是解决根本
而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专家微信互动:fang-lawyer)则明确指出,要根本解决恶意投诉只有完善电商平台投诉机制。
方律师认为之所以出现恶意投诉的原因是恶意投诉黑色产业链的形成已经较为长久,根据当前法律设计的平台投诉模式存在漏洞。制度漏洞一方面是有目前法律规范的原因,例如现有版权登记简便、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仅进行形式审查等原因,导致恶意投诉人取得合法的权利证书较为容易,给恶意投诉的发起提供的土壤。
从有效遏制恶意投诉黑色产业链的角度出发,平台的作用更为重要。虽然针对恶意投诉的行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解决,但冗长的程序和较高的成本是最大的阻碍,同时也不能达到避免被投诉者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的目的。
只有平台在设计投诉机制中,完善恶意投诉的筛选甄别,从源头杜绝才是正途。例如一定程度上提高投诉发起的条件,针对商标、专利等权利证书进行网上登记信息查验,针对品牌授权委托书与品牌方核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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