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指引】广东省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卫疾控函〔2020〕28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相关成员单位:
为做好我省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贯彻落实《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要求,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不误。根据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我们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代章)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广东省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厂矿企业等,简称各单位。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各单位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系,以科学、合理、适度、管用为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复工前评估,统筹推进生产保障和防控任务,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止复工复产后疫情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地、厂矿企业传播,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第二版)》(粤防疫指办明电〔2020〕42号)要求,结合本地分级情况,组织落实复工复产相关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成立防控工作组,落实防控责任。
各单位应成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组,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责任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负责人,要成立健康管理小组,并同时设立健康管理责任人,主动对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单位安全、健康、环保管理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作用。要组织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理工作应急预案。业务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疫情防控技术指导。
(二)开展复工前准备,评估合格后复工。
各单位在复工前分批次开展全员知识培训,包含所有单位后勤工作人员(保洁、输送人员),对不同岗位的培训要有针对性。同时做好复工前防控物资准备,包括防护、消毒等用品,对每个员工做到“8个一”:一个健康档案,一测体温,一戴口罩,一设观察室,一致电(发现发热者致电医疗机构),一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一次健康教育,一强化人文关怀。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综合评估,重点包括防护物资储备、人员培训、规章制度,评估合格后复工。
(三)提前摸底,实行健康状况报告。
提前对员工摸底调查,了解抵粤人员近14天内行程,有无到疫情高发地,有无接触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对工厂公司返岗人员数量、计划出行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做好上岗时间、健康监测、防疫物资等衔接工作。
实行健康状况报告。各单位要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本单位如实报告。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四)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
各单位根据员工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员工的体温复测和待送员工停留,单独隔离观察间用于不需要在医院隔离的具有发热等症状人员的隔离观察。原则上: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可利用企业现有医务室),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的管理,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和必要的木制或铁制椅子,不宜配置不易消毒的布质材料沙发,不能使用空调系统。
临时医学观察点的工作人员需穿戴工作服(白大衣)、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乳胶手套。
(五)严格落实健康检查和健康登记。
员工返工后需做好两个阶段的疫情防控工作。
特别防护期。返工后14天内为特别防护期,对返工返岗人员应立即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健康检查内容包括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有医务室的单位可自行开展健康检查,无医务室的单位由挂钩的健康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内容、既往14天是否有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以及既往14天旅行史接触史等相关内容详细登记在健康登记册中。特别防护期内应每天测量并记录体温,做好每日健康记录。在特别防护期出现发热、咳嗽等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员工应立即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无需留院观察者,应在用人单位设立的特别观察区/点观察,直至症状消失。
一般防护期。返工14天后为一般防护期,一般防护期应做好以下常规防护措施。
1.以班组/科室为小单位,每天开展健康筛查,重点筛查有无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如实在健康登记册中记录。
2.设立健康管理员,负责收集单位员工健康状况,按规定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员工健康状况。
3.做好电梯(扶梯)等公用设施的日常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在流水生产线车间等,需要装备洗手设施和快速手消毒剂等卫生用品,提高工作人员的自我卫生管理能力。
4.如有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员工,立刻报告健康管理员和上级领导,并电话告知当地疾控机构或街道/社区居委,按其要求指引疑似患者到当地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5.疫情防控期间不宜举办多人参加的会议、集体培训、聚会等,必须举办的可通过视频、网络等形式进行。
6.单位内如设有食堂的,要根据疫情分区分级防控要求进行管理。提供餐饮服务的(含单位食堂)要根据疫情分区分级防控要求进行管理。所在县(市、区)为高风险地区的暂停堂食,采用打包送餐到人的办法;所在县(市、区)为中风险地区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开展堂食服务,分批就餐,控制同时就餐人数,就餐饭桌和座位增加距离。
7.加强健康知识宣教。要利用单位宣传栏、公告栏、微信群、单位网站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冠肺炎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宣教。
8.减少人员聚集。分批次安排员工进行上岗前以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也可以适当延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高风险防控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暂停大型集中会议、培训、展览展示、文化娱乐等聚集性活动;员工不得组织、参与聚集活动。中风险防控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限制大型集中会议、培训、展览展示、文化娱乐等聚集性活动;员工减少聚集活动。
四、出现疫情后防控措施
复工复产期间如出现感染病例,应按照政府部门要求及时有效的开展相关防控措施。相关要求可参考《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企事业等集体单位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一)出现散发病例。出现散发病例后,厂矿企业进入特别防护阶段,应提高监测防控力度,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搜索与管理,并做好终末消毒,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一周内出现2例及以上聚集性病例。应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附件:1.厂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docx
2.预防新冠肺炎口罩使用指引
3.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引
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电梯(扶梯)清洁消毒工作指引
5.个人防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6.普通家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7.外来务工人员返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8.居民社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第一版)
9.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专业消毒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指引(第一版)
(附件1至附件9请登录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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