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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指引】广东省物流行业恢复服务秩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健康广东 广东疾控 2020-09-07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物流行业恢复服务秩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卫疾控函〔2020〕72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省物流配送行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广东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要求,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展,我们组织编写了《广东省物流行业恢复服务秩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物流行业恢复服务秩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

(代 章)

2020年3月20日


附件


广东省物流行业恢复服务秩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有关物流运输、仓储、物流节点、集散配送、货代、物流信息化、采购、冷链、包装、物流智能装备、第三方物流及配套服务等的公司、企业和营业门店,以下简称“各单位”。


  二、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恢复服务秩序的关系,以科学、合理、适度、管用为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恢复服务秩序前评估,统筹推进生产保障和防控任务,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配合有关机构做到早隔离、早治疗。防止恢复服务秩序后疫情在物流行业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职责分工

  各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属地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组织、联合相关行业协会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及特点制定细化的操作指南,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疫情防控技术指导。


  四、主要措施

  (一)成立防控专项工作组。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负责人,成立健康管理小组并同时设立健康管理责任人,应主动对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控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处置工作应急预案。

  (二)做好恢复服务秩序相关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根据本区域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情况,结合本单位防护物资储备、人员培训、规章制度等复工前准备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后方可恢复服务秩序。

  1.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管理要求。

  根据最新的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要求,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管理要求。

  2.做好恢复服务秩序前疫情防控工作准备。

  各单位需做好疫情防控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分批次开展全员知识培训,包含所有后勤工作人员;做好恢复服务秩序前防控物资准备,含防护、消毒等用品储备;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口罩、消毒剂等防护用品。

  3.对返粤员工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电子健康码情况对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健康码互认。组织持健康码绿码人员有序分批返粤返岗,不设置限制条件,无需隔离。持健康码红码、黄码人员暂缓来粤返粤。各单位如发现红码、黄码人员要及时报告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要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14天。所有来粤返粤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应主动向社区(村居)和用人单位申报个人健康信息,绿码人员体温检测正常即可返岗。

  各单位加强宣传推广,引导从业人员通过粤省事平台“粤康码”做好健康情况申报、入粤登记、解除医学观察电子告知书等疫情防控个人健康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实现一人一码,并在日常防控查验各场景下主动向检查人员出具健康码以便查验,满足出行和返工需要。

  (三)设立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

  各单位根据员工数量和场所等实际情况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医学观察点和单独隔离观察间,临时医学观察点用于初测体温≥37.3℃员工的体温复测和待送员工停留,单独隔离观察间用于不需要在医院隔离的具有发热等症状人员的隔离观察。原则上:观察点要设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需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体温检测和发热人员的管理,并配备红外测温仪、水银温度计、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等物品,有必要的配备木制或铁制椅子,不宜配备不易消毒的布质材料沙发,不能使用集中空调系统。

  临时医学观察点的工作人员需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医用乳胶手套。

  (四)员工健康监测与报告。

  恢复服务秩序后,各单位要做好全体员工每日健康监测和登记。

  设立可疑症状报告电话,员工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如实报告。各单位设立健康管理员,要每天汇总员工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做好客户健康宣传与日常排查。

  各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并宣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告知客户服从、配合公共场所在疫情流行期间采取的各项措施。入口处设立体温监测岗,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对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测量。有发热(体温≥37.3℃)、干咳等症状者,不得入内,建议其就近到发热门诊就医。

  (六)运输途中卫生管理。

  运输交通工具应在每次出发、装货前,到达目的地及卸货后进行清洁消毒。应设置垃圾桶,配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消毒湿巾、医用手套、速干手消毒剂、含醇或含氯消毒剂等物品。运输途中人员要视情况做好个人防护和手消毒。

  运输途中每日进行健康监测与登记,密切关注随车人员在途中及在粤期间的健康状况,如在运输途中有人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所有随车人员做好防护措施,联系用人单位和目的地对接单位提前做好转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送医排查的准备工作。

(七)减少聚集性活动。

  1.各单位应教育员工减少聚餐聚会,避免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勤开窗通风,保持居室清洁,引导员工不要扎堆聚集。

  2.就餐要求。员工食堂应当参照餐饮机构分区分级防控要求进行管理。设置洗手设施和配备消毒用品,供就餐人员洗手消毒。做好炊具餐具消毒工作,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采取分餐、错峰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用餐时避免面对面就坐,不与他人交谈。

  (八)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1.科学佩戴口罩。从业人员随身备用口罩,居家、户外,无人员聚集、通风良好环境不用戴口罩,在与他人近距离接触时戴口罩,到人流密集地及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时戴口罩。戴口罩前应保持手卫生,分清口罩的正、反面,佩戴时应全部遮盖口鼻处,双手压紧鼻两侧的金属条,使口罩与面部紧密贴合。口罩佩戴原则可参照《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可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执行。

  2.保持良好卫生习惯。掌握正确的洗手方法,勤洗手,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或咳嗽时用手肘部或纸巾遮住口鼻,不要用手接触口、鼻、眼部。尽量减少接触公共场所的公共物品。

  3.减少直接接触,鼓励无接触配送。城市配送、快递、宅配等集散配送从业人员可提前与客户联系,经双方协商约定,将包裹和餐品放在约定的地点,实现“无接触配送”。确需当面接收的,提示客户做好个人防护,见面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直接接触。低风险区要畅通快递物流,快递服务可直接送到公司、到家庭、到村居。其他非集散配送的企业尽量通过电子邮件、电话通话等方式与客户沟通交流。

  建议进入疫情重点地区的物流车辆尽量采取“甩挂无人交接货物”的物流方式(两地车辆在物流园区设立交接区,双方车辆各自分离货箱和车头,再分别挂接,然后对场地和车辆进行消毒和司机监视管控,各自返回原地),实现货物运输司机无接触交接。其他空运、航运、铁路运输根据自身特点尽量实现无接触交接。

  有条件的物流企业建议采用标准化托盘、周转筐等单元化工具,实行免验货信任交接,应用智能化设备和技术,提高效率,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

  4.员工工作服消毒。定期更换工作服;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

  (九)公共场所内的卫生要求。

  1.场所通风消毒。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日对作业场所、运输工具以及员工宿舍等进行消毒,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外出作业返回后,应及时对车辆及随车器具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应进行个人清洗。消毒操作期间严禁吸烟,避免引发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优先开窗,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提供集体住宿的企业要尽量降低人员住宿密度,保证室内空气流通。

  建议尽量避免乘坐厢式电梯,乘坐时应当佩戴口罩。厢式电梯的地面、侧壁应当保持清洁。空调和电梯清洁消毒可参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场所电梯(扶梯)及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工作指引(第二版)》(附件2)。

  2.垃圾收集处理。分类收集,及时清运。普通垃圾放入黑色塑料袋,口罩等防护用品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垃圾筒及垃圾点周围无散落,垃圾存放点各类垃圾及时清运,垃圾无超时超量堆放。垃圾转运车和垃圾筒保持清洁,可定期用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垃圾点墙壁、地面应保持清洁,可定期用含氯消毒液喷洒。

  3.环境表面清洁。对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如收银台、柜台、桌椅、服务台等),可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建议每天至少在营业前和结束后各消毒一次,可根据人流量情况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4.卫生间。加强空气流通。确保洗手盆、地漏等水封隔离效果。每日随时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地面、墙壁清洁,洗手池无污垢,便池无粪便污物积累。物品表面消毒用含氯消毒剂对公共台面、洗手池、门把手和卫生洁具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30分钟后用清水擦拭干净。


  五、出现疫情后防控措施

  恢复服务秩序期间如出现感染病例,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防控措施。相关要求可参考《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一)出现散发病例。出现散发病例后,单位进入特别防护阶段,应提高监测防控力度,配合疾控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搜索与管理,并做好终末消毒,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2周内出现2例及以上聚集性病例。应由疫情防控专家评估后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附件:1.物流行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docx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共场所电梯(扶梯)及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工作指引(第二版)

  3.个人防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4.居民社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消毒指引(第一版)

  5.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专业消毒作业人员个人防护指引(第一版)

  (附件1至5请登录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


来源:健康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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