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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

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函〔2020〕9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0日



珠海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建立健全促进照护服务发展体制机制,提高家庭婴幼儿科学养育能力,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提供托育服务,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着力满足广大家庭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幸福和谐。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承担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的引导和管理责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增强家庭养育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有序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营造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责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氛围。

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儿童监护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扶持引导建设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属地管理,规范有序。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加强引导和管理,确保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保障婴幼儿、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总量适当、布局合理、制度完备、管理有序。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出台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措施,初步建立管理体系和家庭科学育儿综合服务体系。全市建成6家(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高栏港区各1家)以上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2年,每个镇街至少建成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规范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新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5%,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

2.加强科学育儿指导。按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有关规范要求,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设,创建各级示范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中心(站),组建市、区两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专业团队,利用社区家庭发展服务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儿之家、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每个镇(街道)全年开展不少于6次科学育儿活动。(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各区)

3.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在工作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各区)

4.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宣传教育、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婴幼儿健康的动态管理。(市卫生健康局,各区)

(二)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1.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在2023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交通、环境适宜性、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区)

2.统筹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会和城乡社区资源,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功能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服务功能的衔接,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利用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园所、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

(三)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1.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

2.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妇联,各区)

3.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实行托幼一体化服务和管理。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托班。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区)

(四)规范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完善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机构所在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组织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单位职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在区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幼儿园开设托班,也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部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各区)

2.规范机构设置。加快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设施建设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及管理相关政策。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人员。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

3.加强卫生保健。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市卫生健康局,各区)

4.强化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食物中毒等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区)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1.拓宽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前培养途径。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多种方式,培养育婴、保育、保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相关专业人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

2.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南粤家政”工程等就业培训规划,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区)

3.充分利用社会现有人才资源。鼓励幼教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到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执业,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婴幼儿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将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目标任务的落实。建立由分管卫生健康的市领导牵头,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相关单位、各区)

(二)加强用地保障

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区)

(三)加强财政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要求落实婴幼儿照护相关工作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及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与其提供的服务水准相匹配,实行市场调节,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行确定。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各区)

(四)加强信息支撑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供家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照护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托育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


源 | 珠海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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