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珠海出台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珠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办发〔2018〕19号),结合本市实际,珠海市民政局对《珠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下面一起来看看最新解读吧~
为什么要修订《实施办法》?
2013年11月19日珠海市民政局印发了《珠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珠民[2013]169号),规范了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改革和发展,社会团体管理政策和一些制度的变化、我市异地商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原《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我市异地商会管理发展实际。比如:《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已取消《社会团体会费备案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粤府〔2014〕8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函〔2014〕380号)等文件已取消社会团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有关规定。为深化“放管服”,规范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珠海市民政局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以更好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
制定依据有哪些?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6〕257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函〔2014〕38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办发〔2018〕19号)等文件。
修订了哪些内容?
原《实施办法》共计6章35条,本次拟修订为6章34条。现就几个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扩大异地商会发起人的范围
将异地商会发起人的范围由经珠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扩大到经珠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二)增加关于加强党建的内容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办发〔2018〕19号)均明确社会组织党建要求,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总则和异地商会章程内容中增加了党建内容。
(三)明确了异地商会的办会宗旨
明确异地商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两地经贸合作发展为主要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简化异地商会成立登记材料
简化成立异地商会的名称预先核准环节需提交的资料,将原来需提交的六项材料,简化为五项材料;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清理涉企办事证明文件,简化成立登记申请资料,不再要求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须加盖乡镇(街道)派出所印章或证明材料),取消《名称核准通知书》《社会团体会费备案表》等资料。
(五)优化异地商会管理
转变监管方式,将异地商会年度检查改为年度报告,加强年报信息公示。同时,为减轻我市异地商会负担,不再要求异地商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六)其他说明
明确《实施办法》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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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珠海市政府网,素材来源于珠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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