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限额标准有变!7月起,珠海住房公积金将有这些调整……
注意!
7月1日起,
珠海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限额标准将进行调整。
据悉,我市2020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上限为25221元;下限为1720元。
那么2021年度将如何调整?
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
缴存限额标准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归集业务承办银行、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及相关政策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珠海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标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于2021年7月至9月完成2021年度(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工作,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执行日期区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均为12%,下限均为5%。
三、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设定为珠海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6,82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
四、缴存限额
2021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218元;2021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合计6,436元。
2021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86元;2021年度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合计172元。
五、缴存基数应在上述基数区间内依规确定,缴存比例可根据单位自身情况在上述比例区间内选定。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标准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珠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7日
经过调整后,
我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上限为26820元;下限为1720元。
缴存基数如何测算?
调整理由是什么?
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大家做了详细的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一、对2021年度标准的测算分析
按照规定缴存基数原则上是以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一)上限测算
按照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0年我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107,284元计算,2021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6,820元(8,940元×3倍),月缴存额为6,436元(8,940元×3×12%×2,单位、职工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下限测算
根据《条例》关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的规定,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为下限测算月缴存基数,由此得出月缴存下限标准为172元(1,720元×5%×2,单位、职工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4.0.9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
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