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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实施!事关住房公积金、用水、教育……


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标准有变;

节约用水有奖,超额用水有罚;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拓展

……

7月1日起,

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一起来看看~


01

7月1日起,珠海市2021年度
住房公积金
缴存限额标准有调整!

2021年6月17日,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珠海市财政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标准事项的通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执行日期区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根据该通知,2021年度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均为12%,下限均为5%;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设定为珠海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6,82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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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用水超额将罚款!《珠海市计划用水
管理办法》7月5日起实施

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加强用水科学管理,推动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开展,2021年6月7日珠海市水务局印发《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网站截图)


《办法》的管理对象为本市年用水量超过5000立方米,由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其用水指标的核定、下达、调整、考核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将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户上一年度超出用水计划50%以内的按照1.5倍标准水价征收超出用水计划50%以上的按照2倍标准水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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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节约用水有奖励!《珠海市节约用水
奖励办法》7月1日起实施

为提高公众节水意识和节水积极性,激励全民积极开展节水活动,珠海市水务局于5月31日出台《珠海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网站截图)


《办法》共八条,围绕城市节水管理工作,明确了奖励依据、奖励范围、奖励对象、资金来源、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等,实际可操作性强,为节水激励行为提供制度保障。其中,《办法》的奖励标准为省级节水载体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金,并颁发荣誉证书;节水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元奖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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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7月1日起,《珠海市市级教育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施行!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于2021年6月3日印发了《珠海市市级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网站截图)


《办法》共十八条,明确了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和使用等内容。《办法》提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教育费附加用途以及提升西部及海岛地区教育水平、开展强师工程、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扶持学前教育发展、十二年免费教育补助、省(市)教育政策配套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实行以项目法为主,结合因素法的分配方式,根据支持类别直接补助或以奖代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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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7月1日起特困人员

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4月26日,民政部印发了该办法,施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


(图 中国政府网)


《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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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7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

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为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2021年4月25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共同发布了《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施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


(图 中国政府网)


该公告明确了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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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一车一票”!机动车发票使用新规
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2020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图 中国政府网)


《办法》第九条提出,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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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珠海政府网综合整理,素材来源于中国政府网、国家税务局、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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