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救助比例100%!珠海医疗救助新规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珠海出台医疗救助新规,
这些人符合条件,
最高可按10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
符合条件还可申请二次医疗救助,
最高救助20万!
快随小编来了解~
《办法》共7章48条,主要对旧政策的救助对象、范围、待遇标准以及部门职责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政策。
《办法》所指医疗救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后,仍难以负担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救助对象要符合哪些条件?
具体的救助比例是多少?
赶紧往下看吧~
指纳入本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管理的下列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易返贫致贫人口;
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02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指本市户籍人员和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1.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九条规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家庭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以下(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尚未公布时按上一年标准执行)。
2.家庭财产在核对时需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标准:
(1)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含住宅、公寓等,下同)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位、车库等)。家庭成员总计已拥有1套(栋)产权房屋,同时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2)家庭成员名下总计不超过1辆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3)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商事登记信息。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奢侈品的除外)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4)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包括定期和活期存款、有价证券、基金等)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本市24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可中途参保,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都按相应比例予以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9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享受首次医疗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年度救助封顶线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保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保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合计不超过8万元。
02支出型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申请审批通过后,自申请之日起往前一年内,以及救助申请之日与通过之日期间,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家庭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首次救助的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注意: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救助申请审批通过后,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自通过之日起半年之内新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上述规定予以救助,无需再次申请。已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时间段不再计入下一次申请医疗救助的费用核算时间段内。
03二次医疗救助1.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医保年度内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首次救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符合二次医疗救助起付线及救助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医保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首次救助支付后,家庭负担的符合二次医疗救助起付线及救助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4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给予二次医疗救助,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二次救助起付线累计的时间段与首次救助一致。
⚠️以下费用纳入二次医疗救助起付线及救助范围:
(一)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首次救助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
(二)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不足1年的困难群体,其发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高额医疗费用起付线之间的住院核准医疗费用。
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两者都可享受“一站式”结算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在申请审批通过之日起半年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原则上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含二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因医疗机构系统故障等其他原因,医疗救助对象未能享受“一站式”结算的,由个人先行支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零星报销“一单式”办结。
支出型医疗救助需提前申请
支出型医疗救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批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书》《申请医疗救助个人诚信承诺书》,如实申报和提交资料,授权和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申请材料经过初审和复审后,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给予救助。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
查看《珠海市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办法》不仅扩大了
救助参保的人员范围、
提高了年度救助限额,
还降低二次救助起付线……
让更多困难群众能够得到
更高额度的医疗救助,
减轻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保障了他们的基本医疗权益!
来源 | 珠海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