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最高奖励50万元!事关生态环境!珠海拟出新规
珠海拟出新规,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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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公众生态环境权利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珠海生态环境部门反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相关违法线索,经查实并予以罚款处罚或者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并符合有关情形的,可以获得奖励。
哪些行为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若举报成功具体可获哪些奖励?
一起来了解↓↓
(一)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在线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的;
(五)将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复垦或者向农用地排放、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
(六)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线索的;
(七)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其他性质恶劣且不易发现的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举证、协查的程度和违法行为的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对举报人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给予举报人罚款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举报重点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并立案处罚的,最少奖励1万元。案件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的奖励。同一举报事项符合多种奖励情形的,可以叠加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无主放射源或者无主放射性废物对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线索,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可给予举报人5千元的奖励;
(三)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巨大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经专业机构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经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研究同意,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不适用叠加奖励。
另外,在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的基础上,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同时给予通报表扬等精神奖励。
对符合《意见稿》奖励条件的,按照下列方式给予奖励:
(一)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的联系人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二)一次举报多项符合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累积计算;
(三)举报人举报符合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时为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照奖励标准的300%确定奖金;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重复奖励。举报案件结案后,被举报人再次出现《意见稿》规定的有奖举报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相应奖励;
(五)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公告中有奖励标准规定的,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举报方式:有奖举报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受理,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市生态环境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红宝路97号)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奖励审核工作,对举报人的举报事实、拟奖励金额予以集体审查。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作出奖励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申领。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办理申领手续;举报人要求按照《意见稿》奖励方式第三款发放奖励的,应提供有效的工作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奖励申领手续的,或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30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三)发放。生态环境部门收到举报人申领材料后,按奖励核发程序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目前,
《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月6日,
市民们可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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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
对于《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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