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住房问题!珠海要出新规!符合这些条件即可申请
@新市民、青年人
珠海保障性租赁住房
准入退出新规要来了!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
租赁住房租金10%~15%,
房屋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可和家人同住或与他人合租……
快来看看你符不符合申请条件!
为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供应,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方便集体合作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新市民、青年人了解掌握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要求及支持政策,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日发布《珠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和《关于珠海市推进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下面小编先带大家看看《意见稿》都有哪些要点?
《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帮助他们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户型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需符合哪些条件?
可通过哪种途径申请?
一起来看看《意见稿》是如何规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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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民、青年人以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准入条件:
1.申请政府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人为年龄满18周岁,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申请人为本市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前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任何住房保障;
(4)申请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明,与现工作单位已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提供连续3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申请人在珠海自主创业的,须缴纳职工养老保险3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2.申请企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筹集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年龄满18周岁,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辖区内无自有房产;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当前在本市未享受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等任何住房保障;
(4)申请人须提供当前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明,与现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珠海自主创业的,须提供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申请人为本市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正式入职或聘用的青年职工,须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可优先申请并分配至用人单位自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无房新市民、青年职工可以以家庭或个人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以与其他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职工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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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性规定如下,住房租赁企业可制定与租户双方权益平衡的具体条件,纳入合同(协议),在用合同(协议)范本须报属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1.租赁期内,成功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以上居住权或产权的,自获得居住权或产权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2.租赁期内,因工作变动而离开本市,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
3.利用租住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租住房屋或其所在建筑物严重损毁的;
5.擅自改变租住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的,擅自违规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6.依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的约束条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
7.因不可抗力、政府征收等原因,租赁合同(协议)终止的;
8.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承租人须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办理相关业务,须在此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租赁企业须将出租房源的房屋信息如实录入。租赁双方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之日起15日内,由租赁企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网上备案手续。
个人(家庭)名义申请
申请人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时,须同时向租赁企业提供承诺函,承诺本人(家庭)符合属地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人员的申请条件,否则自愿接受处罚等内容。签订合同(协议)后,申请人需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向申请人就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人材料,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及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复核结果通过平台反馈至租赁企业。
单位整体租赁
用人单位整体租赁非本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应预审申请人员申请资料,与租赁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并通过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集中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人材料,参照上述流程办理;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用人单位自有物业,需将分配方案及分配结果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将人员入住信息上传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
除了申请人有条件要求外,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房屋
也需符合下列规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准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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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房屋户型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2.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接受政府指导,属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明确,实行动态调整,实际租金与市场租金衔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10%~15%,租赁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和经营状况进一步优惠租金;
3.政府机构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纳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统筹监管;
4.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布局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
5.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及按照省市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6.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销售;如需转让,必须整体转让且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性质和用途;
7.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运营单位自行管理,租金收入归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所有,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运营主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先后顺序和分配方案提供合适房源,并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最低期限设定不少于3个月。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退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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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后,保障性租赁住房业主和运营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住建部门注销(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1)项目建设和筹集阶段,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2)建成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分割转让或分割抵押、以租代售等违规行为的;
(3)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私自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屡教不改,严重失信的;
(4)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5)严重违法违约的其他情形。
若有符合要求的现有房源,
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成为
保障性租赁住房↓↓
符合条件的现有房源申请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由申请主体向区住建部门递交材料(包括:产权人或申请主体基本情况、项目用地及房屋基本情况、项目运营管理方案等材料),由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纳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平台监管。
现有房源项目应符合上述准入管理要求,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运营年限不少于6年,相对集中,便于管理。
除此之外,
《意见稿》还列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政策
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
《意见稿》提出,在土地扶持方面,经政府同意,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等。
在财政支持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
在税费扶持方面,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等。
在金融扶持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发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便利程度,简化审批材料,减少注册备案频率,开通审核绿色通道。
《意见稿》明确,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
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目前,
两个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截至1月17日,
市民们可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
参与提出反馈意见和
查看政策原文↓↓
对于两个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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