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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人 事关疫情防控!这些法律问题快get!


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助力疫情防控,珠海市司法局梳理归纳了以下33个疫情防控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与大家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供大家学习参考!
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的肺炎疾病属于哪一类传染病?

答: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对其的预防、控制措施要采用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标准。


法律依据: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2020 年第 1 号公告,公告中将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疾病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中,并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应对此次疫情的传播。


问题 2.疫情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哪些职能,可采取何种防控措施?

答:疫情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传染病防治、防控方案;对本辖区内的疫情传播地区或感染人员采取封闭、隔离措施;紧急征用本辖区内的人员及物资,以及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和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问题 3.疫情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哪些防控责任?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的防控职能。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问题 4.疫情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职责?

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十八条。


问题 5.疫情中医疗机构承担的职责及可采取的防控措施有哪些?

答: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在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医疗机构可采取隔离治疗等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问题 6.泄露新冠肺炎病人个人隐私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冠肺炎病人的个人隐私也应当受到保护。对于相关单位或个人泄露新冠肺炎病人个人隐私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疾病防控机构泄露新冠肺炎病人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问题 7.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暂停营业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对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员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问题 8.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拒不接受隔离治疗,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仍拒绝接受隔离治疗的,还对其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问题 9.个人、企事业单位拒不执行相关防控措施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有关个人或者单位拒不执行相关防控措施的行为,行政机关可对其进行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问题 10.单位或个人瞒报、漏报、谎报疫情信息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医疗结构有前述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前述行为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问题 11.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如政府决定或命令中有优先运送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要求而未执行,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


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问题 12.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在抗击疫情期间,如有关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体温测量等检疫行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和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问题 1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在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其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问题 1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问题 15.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其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问题 16.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其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问题 17.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其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问题 18.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其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问题 19.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其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问题 20.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其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问题 21.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问题 22.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问题 23.不服从道路交通管制或者公众场所管理规定,聚众闹事、冲撞封锁等阻碍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针对不服从道路交通管制、违反公共场所管理和小区封闭有关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和拘留。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问题 24.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其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问题 2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其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二百七十七条。


问题 26.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其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二百七十七条。


问题 27.药店、商场、超市等提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未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导致疫情传播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相关人员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问题 28.单位违反政府复工要求擅自复工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对相关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问题 29.各类休闲娱乐场所未按照要求进行暂停营业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罚款,对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问题 30.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问题 31.疫情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问题 32.疫情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问题 33:在动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答: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法律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安全防护要做好,法律意识也不能少。这些法律知识一定要牢记!


来源 | 珠海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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