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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户籍!一年最高可领36个月低保标准救助金!珠海拟出台新政



事关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珠海拟出台新实施细则!珠海市户籍人员及困难发生在珠海市的非户籍人员均适用,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原则上不超过珠海市36个月低保标准。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近日,珠海市民政局发布《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共九章四十五条,适用于本市户籍人员及困难发生在本市的非户籍人员临时救助及相关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救助对象与标准、申请与受理、审核与确认、救助方式、资金筹措及管理、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




临时救助的

对象、标准、方式

具体有哪些?

一起来了解↓


临时救助对象

《意见稿》提出,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在本市遭遇以下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 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见义勇为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 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 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 按规定获得各类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以下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年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 因在境内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不含国际学校及高收费民办院校)和学龄前教育(不含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等学杂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 因在医疗机构救治伤病、住院照料,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或者不符合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条件,需负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 残疾人因长期康复护理产生的必需支出经医疗救助、残联等部门补助后,或者不符合残联等部门补助条件,需负担的康复护理费用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 因无自有住房,或者唯一住房因年久失修、受灾害破坏,需要租赁住房或者实施房屋维修、改造、重建,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救助和应急管理部门因灾倒损房修建补助后,或者不符合上述部门救助(补助)条件,需负担的房租、工程费、材料费达到或者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

  • 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劳动力无法返岗复工,家庭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无失业保险或者失业保险金超过领取期限,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

  • 因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但非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未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 因家庭成员名下存在无实际控制、使用、收益权的财产(具体包括房屋、车辆、企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 区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临时救助标准

《意见稿》提出,无法提供有效居住材料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向困难发生地提出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的资金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型对象人均临时救助金总额达到本市3个月(含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采取“一次审批、按月发放”方式给予救助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救助金按照家庭中直接遭遇困难的人数进行发放。救助对象获得的临时救助金,不应超过其遭遇困难所发生的实际支出金额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急难型及支出型救助金额累计最高原则上不超过本市36个月低保标准。对申请人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区民政部门应积极发挥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加大救助力度


另外,各区可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区级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由困难发生地对无法提供有效居住材料非本市户籍人员实施的急难型救助,各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分类分档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方式

《意见稿》提出,临时救助的方式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发放实物为辅,提供服务及转介救助为重要补充。


【发放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合影,有条件的可录音录像,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发放实物】


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物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转介服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认定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其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目前,《意见稿》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8日。

市民可识别下方二维码

或者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查阅文件全文、提交意见建议。


相信《意见稿》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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