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贷款贴息、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资金……珠海这些项目等你来申报
本期热点申报:
2023年度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
2023年度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库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报
2023年市中小微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项目入库申报
2021年度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
2022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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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珠海市科技创新局转发《关于转发组织申报2023年度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通知》。网上正式填报及依托单位推荐截止时间8月30日17:00。
资助强度和期限
面上项目
项目资助强度为10万元/项,实施期一般为3年。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
青年提升项目
项目资助强度为30万元/项,实施期为3年。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
杰出青年项目
项目资助强度为100万元/项,实施期为4年,项目经费一次性拨付。
卓越青年团队项目
项目资助强度为300万元/项,实施期为4年。项目经费分三期拨付,每期拨付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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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项目库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申报主体
申报试点示范类项目的主体应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申报其它项目的主体应为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不含广州、深圳市下辖单位)。
国际标准的参与制定单位均可申报。国家标准只受理主导制定单位和第一协助制定单位的申报。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只受理主导制定单位的申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只受理秘书处承担单位的申报。其他项目,只受理项目承担单位的申报。本次暂停团体标准资助项目,延期一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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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月8日,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开展2023年市中小微企业“四位一体”融资贷款贴息项目入库申报的通知》。申报企业网上填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补助计算方式及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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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计算。按当期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计算补贴利息,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疫情防控贷款类项目,企业在2021年已申报了部分贴息的,本次可申请剩余部分利息补助(合计不超过12个月),新增疫情防控贷款备案项目未申报过贴息的企业,本次可申请最多不超过12个月利息补贴。本次市疫情防控贷款贴息项目入库申报为最后一期,下年度将不再组织申报。
担保费计算。担保贷款类、保险贷款类(已还清银行贷款)项目产生的保费,按实际发生保费的50%计算补贴保费,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同一贷款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补贴(专精特新贷款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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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奖励资金申报指引(2022年)》。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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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及其员工按规定享受国家批准的企业所得税、进口税收政策和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等优惠政策。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连续5年给予奖励。
(一)对根据财税〔2014〕26号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总部企业,按其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年度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
(二)对不享受财税〔2014〕26号文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和创新金融总部企业,可按以下其一选择奖励方式。
1.根据企业年度所得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总额的150%予以奖励,分两个年度兑现,第一年兑现其中的100%,次年兑现余下的50%。
2.根据企业年度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年度财力贡献的总额,前两年按其100%、后三年按其60%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成长型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四)总部企业开展跨境创新业务,为其境外关联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利息税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形成市级财力贡献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其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部企业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享受《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总部企业任职的非香港、澳门居民身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才,参照《珠海经济特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有关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予企业,企业应及时足额发放给相关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形成市级财力贡献的200%予以奖励。
(二)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1.5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形成市级财力贡献的160%予以奖励。
(三)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0.5万元(含)人民币的,以税款形成市级财力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总部企业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租赁或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下列补贴:
(一)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用办公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缴纳房产税的80%连续3年给予补贴。
(二)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月租金的30%(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对不占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土地等公共资源、没有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部企业,协助其申请优惠费率缴纳堤围防护费,并按照其上一年度缴纳堤围防护费市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补贴。广东省和珠海市出台有关堤围防护费新减免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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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珠海高新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印发《关于开展珠海高新区2021年度省企业科技特派员配套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28日。
支持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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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珠高发改〔2019〕1号)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在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符合条件的扶持项目,均可申请扶持资金。
对自2019年1月2日起新入驻的金融机构,按如下方式给予入驻奖励。纳入入驻奖励范围的金融机构,必须有专业工作人员常驻高新区开展实质性营运活动。只作商事登记,无常驻人员开展实质运作的金融机构不纳入奖励范围。
1.新入驻的传统法人金融机构(不含分支机构),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800万元。
2.新入驻的传统法人金融机构一级、二级分支机构,行使重要管理或者业务职能、对于高新区健全金融产业(组织)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新入驻的新型金融机构(不含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货币出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4.新入驻的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亿元以下,经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缴货币出资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对自2019年1月2日起新入驻的金融机构,自入驻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2年按其对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最高按其对区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每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
对自2019年1月2日起新入驻的金融机构,按如下方式给予办公用房补贴。补贴时间从租赁合同签订当日计算,不足1个月部分不予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支出给予补贴。
1.新入驻高新区众创金融街的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时间为3年,前2年按8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贴,后1年按5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贴。其中,传统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新型金融机构的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2.新入驻高新区众创金融街以外区域的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时间为2年,按15元/平方米·月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对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如下方式给予投融资扶持。
1.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不含区国有资本参股部分,下同)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如管理多只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按投资金额的1%对管理机构给予奖励;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投资金额的1.5%对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单个管理机构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退出时,经区金融工作部门核定最终亏损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对基金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投资项目的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基金每年度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银行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当年新增贷款超出3000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银行机构每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银行机构的风险补偿按《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3.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最终形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度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扶持按《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5.未享受经济贡献奖励的融资租赁公司,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其当年为企业提供新增融资超出3000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个融资租赁公司每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注册的金融机构到高新区开展业务,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高新区企业的,按《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给予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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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综合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科技创新局、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珠海高新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