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珠海出台管理办法
鼓励我市制造业企业盘活低效资产,
引导先进制造业产业集聚,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珠海出台管理办法。
近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印发《珠海市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共十九条,
明确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的
适用范围、转让方和受让方主体资格、
审批主体、限制分割转让情形、
不动产登记程序、部门职责等内容。
一起来关注!
适用范围
根据《办法》,珠海市行政辖区内(不包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的制造业企业,于2019年5月1日前已取得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其用地范围内的厂房、仓库等物业产权(以下简称“工业物业产权”),经确权登记和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按幢、层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转让。
转让方和受让方主体
资格认定
《办法》规定,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认定。转让方应当为珠海市行政辖区内(不包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的制造业企业;受让方须为经依法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
▲资料图。梁冠贤 通讯员 珠格宣 摄
细化限制分割转让情形
《办法》明确,存在土地权属有争议、地价款未缴清、用地涉嫌开竣工违约或闲置且未处置完毕、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用途、存在违法建设情况(含擅自改建、加建,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建筑承重、荷载,擅自加装、改装电梯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分割转让的其他情形的,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分割转让。
工业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监管协议规定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分割转让的,或转让方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监管协议规定的主要义务且未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分割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须与区政府(管委会)重新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加强用途管制
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办法》指出,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分割转让后,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工业用地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资料图。张洲 摄
补缴地价规定
《办法》规定,享受过1.0以上免缴地价优惠政策的项目,申请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的,超出1.0部分应当由转让方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价格补缴申请分割转让部分的地价款。
优化办理分割转让
不动产登记流程
《办法》提出,坚持高效便民原则,申请人身份证明(含营业执照),电子化不动产权属证书,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分割转让的意见,地价款缴纳凭证、免税或完税凭证等,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查询档案或部门实时信息共享获取、核验,无需申请人提供。
此外,《办法》
细化各区政府(管委会)监管责任,
压实转让方和受让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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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部分图片来自珠海传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