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珠海拟出台新办法,征求意见中
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程序、
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费的管理等内容;
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
解散规则……
珠海拟出台新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中!
近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珠海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珠海经济特区加强住宅小区治理若干规定》提出,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经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提请,镇街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内部多次讨论研究,对我市及国内其他城市的法律法规和先进成果经验进行分析,书面方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了解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听取相关工作建议和意见等程序,完成《征求意见稿》。
资料图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一条,
主要内容包括职责分工、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程序、
议事规则、监督管理、解散要求。
一起来关注!
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
组建程序
在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程序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稿》:
一是具备本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经占规定比例的业主提请,镇街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对应条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提请,镇街可以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征求意见稿》承担相关职责:
1.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2.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能成立的;
3.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4.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5.已经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但尚未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既有住宅小区需要推行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
老旧小区符合前款规定的镇街应当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本款所称老旧小区,是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主要为2000年底前建成的住宅小区。
二是符合要求的,镇街就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
对应条文
符合组建条件的,镇街就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应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
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至少两处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七日。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是指公告栏、主要出入口、房屋单元门厅、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公共活动场所等。
三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镇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
对应条文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镇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时应当为后续交付房屋的业主预留一定数量的业主代表增补名额,并在新一期房屋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增补。
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街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镇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应由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具体人选由镇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研究提出,分别报同级党组织审定。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指派代表参加。建设单位变更或解散注销的,可由变更后的企业或原股东企业指派代表参加。老旧小区的建设单位确已不存在,无法指派代表参加的,可不再参加。
四是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备案等。
对应条文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确定后,镇街应当将成员姓名、职业、住址等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至少两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如有异议的,应书面向镇街提出,镇街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镇街向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发布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的公告,并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正式成立。
同时,对镇街、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和不适宜担任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对应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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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街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镇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应由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具体人选由镇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研究提出,分别报同级党组织审定。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可以不再指派代表参加。建设单位变更或解散注销的,可由变更后的企业或原股东企业指派代表参加。老旧小区的建设单位确已不存在,无法指派代表参加的,可不再参加。
●业主代表可采用下列办法产生:
业主代表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推荐业主人数应当不少于10名,并经被推荐人选本人签字同意;业主自荐应当征得不少于10名其他业主签字同意。一名业主只能推选一名业主代表。
房屋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区域,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划分若干区域组织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业主人数或者业主自荐同意人数应符合前款规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足300户的,联名推荐业主代表的联名人数和业主自荐征得业主同意的人数,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推选不能达成共同意见的,可以由社区党组织推荐产生。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担任业主代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或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满3年的;
2.违反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曾受过留党察看及以上党纪处分未满3年的;
3.参与邪教组织,或非法组织的;
4.利用黑恶势力干预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5.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正常召开、选举及表决的;
6.本人及近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的;
7.未按规定归集专项维修资金,拒缴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或者煽动其他业主拒缴物业服务费的;
8.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撤销的;
9.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因违法违规搭建、装修等行为被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尚未整改到位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资料图
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
议事规则
《征求意见稿》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首次会议和会议召开频率。同时,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有同等表决权;发起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重大事项,须召开全体会议经一定比例的管理委员会成员表决同意;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并告知镇街;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
监督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一是明确变更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五种情形、免除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十二种情形;二是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手续;三是规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过程中的经费来源、管理要求。四是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禁止行为。
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镇街和社区代表,不得在小区中领取工资、补贴、福利等任何利益。鼓励业主代表义务服务,领取补贴需经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要接受所在纪检工作组的监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接受物业服务者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物质性利益。
《征求意见稿》列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自然终止、免除的情形:
对应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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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资格由镇街予以免除:
1.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
2.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一年内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三次或总次数达到一半的;
3.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不当利益的;
4.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向其索取利益、报酬的;
5.利用成员资格谋取私利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6.泄露业主信息的;
7.虚构、篡改、隐匿、销毁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的;
8.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的;
9.擅自使用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的;
10.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的;
11.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12.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其他情形。
资料图
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
解散要求
《征求意见稿》提到,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镇街对能够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应当指导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成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动解散,同时应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完成交接;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终止或无法存续的,镇街应作出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进行公告。
据了解,
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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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分图片来自珠海传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