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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公司总经理被判刑
案件回顾
案例一
2023年3月14日19时许,张某驾驶皖A****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5挂号重型半挂车沿肥东县店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店白路顾岗村处,碰撞行人程某某,造成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驾驶人张某夜间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降低车速确保行车安全,疏于观察,遇行人横过道路采取措施不当,张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案例二
2023年8月9日10时许,谈某某驾驶皖A****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H***5挂号重型半挂车沿G3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X026线交叉口处,与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驾驶人谈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未按规定靠右侧依次通行,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故肇事车辆所有人均为合肥同一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在日常安全培训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且未按相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经调查,吴某某为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和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作和安全管理。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吴某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
交警提醒
安全责任大于天,管理缺位可判刑。道路运输企业及管理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的动态监管,做好客货运车辆维护保养,强化企业从业人员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