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城区禁燃禁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在县城城区禁燃禁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政府相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建成区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自2017年2月起,任何时间均不得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县城规划区内,即东自铁佛寺水库至环城东路,北起何店交叉口——思源中学——新华老油库至北环路,西自鲇鱼山水库二道坝灌渠至北环路,南起铁佛寺水库靶场——紫云山——柿子园--国道220至和谐小区南。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限9月30日前搬离禁止燃放区域。
四、赤城办事处、鲇鱼山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负责管理的区域内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督促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取缔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邮寄烟花爆竹和爆炸物品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撤回禁放区内持证经营户的零售许可,排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查处禁放区外持证经营户在禁放区内异地经营行为;工商质监部门负责撤回禁放区内持证经营户的营业执照。任何人都应当自觉接受管理和监督。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在上述禁放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监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对违反本通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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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商城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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