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首部基本医疗卫生法草案初审:禁止公立医院与民营资本合建营利性医院
历时三年,我国首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下称《草案》)于12月22日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提出,健全药品监测预警和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草案还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而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并且,公立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适度控制规模,坚持公益性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
明确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
这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在会上作说明时表示,立法主要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而是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三是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在总则部分,草案明确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要以人民为中心,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以及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草案明确提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这也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健康权。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
针对药品领域的一些重点问题,草案健全了药品保障制度。如草案明确,国家建立药物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药物政策,健全药品监测预警和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统筹协调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评价、监管工作,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草案并明确,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公布基本药物目录,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实行最优惠的报销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在多个章节中,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行之有效的政策用立法方式固定下来,使医改一些重要措施于法有据。
草案也明确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且草案仅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符合布局规划的要求,未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在布局规划上进行限制。鼓励社会办医的同时,从草案中对于公立医院的相关规定来看,公立医院的发展将更加体现公益性。
草案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而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并且,公立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适度控制规模,坚持公益性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
在保障医务人员权益方面,草案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国家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全社会应当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等。
柳斌杰表示,上述规定都是医改中社会各方面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医改中重点推出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有利于这些政策的深入推进和稳定持续”。
(注:本文根据中新网、
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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