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发〔2016〕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将含有禁止内容且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严重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的经营主体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范围)
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产品黑名单和经营主体黑名单。
前款所称文化产品,包括营业性演出、艺术品、游戏游艺设备、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画面以及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手机音乐等网络文化产品。
第四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和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全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市文广影视局负责向文化部报送本市违法文化产品的信息工作,市文化执法总队负责本市经营主体黑名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区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向市文广影视局或者市文化执法总队报送本区违法文化产品和经营主体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