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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站罚跑”又删了,新增禁止“打骂、辱骂”,你怎么看?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拟征意见

罚站、慢跑等惩戒措施从草案中删除!


11月15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消息,

就《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全文>>>


征求意见稿赋予了

学校主管部门教育惩戒更多主动权。

据了解,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3日。


图文无关


教育惩戒权边界在哪?



教师该不该惩戒学生,如何惩戒,一直是困扰很多教育工作者的难题,也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记者注意到,按照此前的草案规定,教师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一审稿第四十八条【教育惩戒】

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与此前审议的版本相比,

此次征求意见稿

关于“教育惩戒”的条文有所变化。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明确

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相比于一审稿,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

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定更趋谨慎。

对于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只是笼统地规定“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

另一方面,

禁止行为中加入了“打骂、辱骂”情节


条例一审稿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围绕教育惩戒权的条款曾引起与会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与激烈讨论。


审议现场曾引发激烈争辩,现场分化成支持反对两种声音。


  正方  

  “罚站罚跑”一刀切不利于管教  


教育界代表普遍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对“罚站罚跑”应当秉持谦抑审慎的态度。


据了解,一审审议意见倾向于认为,原草案中的教育惩罚具体措施不能广泛适用于各年龄段和各教育类型学生群体,也不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实际制定更有针对性和更合理可行的惩戒措施,建议将具体措施删除,可以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图文无关

广州市天河外国语学校教师符伟平也认为,每名学生的心理、身体情况都不同,罚站罚跑不一定适合每个学生。若采用这些方式并对学生心理、身体造成负面影响,则违背了教育的初衷,得不偿失。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储朝晖同样持支持态度。他认为,惩戒权应该给老师一定的自主空间,让老师发挥自己的智慧,在具体情况中具体采取科学的方式惩戒学生。


“若明确规定罚站、罚跑这两种方式合规,却又不对罚站、罚跑的时长、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反而容易导致教师一刀切地使用罚站、罚跑作为惩戒方式。”储朝晖表示,删去允许罚站罚跑的规定更符合教学教育规律。


中山大学教育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冯增俊表示,对学生进行惩戒,本身是教育的一个部分,也是教师应有的管理手段,关键是把握合理的“度”,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方法。


  反方  

  惩戒权模糊让老师“不敢管”  


许多老师提出,只有明确教育惩戒权才能在实际教学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直接删除“罚站罚跑”条款并不利于工作开展。


“我认为明确规定教师有罚站罚跑的惩戒权会更好。”广州开发区第二小学校长李悦新提出,在学生出现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时,除了对学生给予口头批评,责令站立、慢跑等惩戒措施也是必要的,这样能更好地让学生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树立规则意识,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不少一线教师反映,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有些“束手束脚”,“不敢管,不愿管现象”普遍存在。

图文无关


“‘罚站罚跑’条款删掉后,法律虽然没有明令禁止老师不许惩罚学生,但一些教师会默认‘不敢做’‘不好做’。”广州市第七十五中学副校长袁建芳认为,教师“不敢管”的现象如今依然普遍存在。


广州市海珠区晓港东马路小学校长李颖致表示,一些家长对老师的惩戒教育比较敏感。“一旦教育惩戒权模糊不清,‘惩戒’容易和‘失德’挂钩,对教师造成一定的思想负担。

 

“‘罚站罚跑’条款被删后,我们感觉更难把握惩戒权的尺度了。”袁建芳认为,法律应该更明确、详细,具有可操作性,不能仅用模糊、难以执行的表述,让教师很难把握标准。“要明确告诉大家度在哪里、界限在哪里。


学生心理异常怎么办?



学生情绪异常、有自残等倾向怎么办?

此次征求意见希望能集思广益。

按照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开展的心理咨询、辅导或心理危机评估干预等活动享有知情权。


同时,学校发现学生有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意外,并及时告知学生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这两类情形分别是:


(一)有明显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

(二)有明显的言语、情绪或者行为异常的。


同时,学生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应当在接到学校告知后四十八小时内到达学校;拒不到校的,学校可以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督促患病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到校履行监护职责。
 

大家也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在11月23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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