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篇】上海社区事务受理事项一览
居住证新办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41号)
1、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
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相应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4、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
(2)、来沪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证明;(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应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4)、来沪就读、进修的,应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申请人本人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相关申办材料;
2、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指导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确认签字,核对材料;
3、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拍照,并出具《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
5、凭个人身份证和受理回执领取证件
首次新办免收工本费
市公安局
居住证领证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41号)
适用于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在证件签发后在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领证手续。
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
1、查验:受理网点核对《居住证》卡面信息与居住证信息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2、通知领证:经核对信息一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取《居住证》,并收取证件工本费(首次新办免收工本费); 3、开通:对《居住证》进行开通生效。
首次新办免收工本费
市公安局
居住证签注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41号)
适用于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在证件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及逾期60天内,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 本人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1、受理:
(1)查验居住证照片与持证人是否一致;
(2)查验《居住证》是否有效且属于可办理签注期限内;
(3)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在沪居住地址信息与《居住证》卡面记载、系统信息是否一致,经核对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住所证明材料;
(4)核对《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内填写的项目是否正确、齐全;
(5)核对《居住证》卡面信息、签注申请表及信息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2、录入信息并进行后台比对: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填写内容,全面、正确录入信息系统。通过后台比对方式比对申请人的就业、投靠、就读信息是否发生变化。
3、打印签注信息:
(1)经比对核定,申请人提供的信息与比对系统一致的,当场在《上海市居住证》上打印签注信息;居住地址信息发生变化的同时在《上海市居住证》上变更居住地址。
(2)经比对核定不一致的,告知当事人不予签注。打印不予签注通知,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属地派出所咨询。
无
市公安局
居住证信息变更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41号)
1、居住地住址变更:持证人在证件签注有效期限内在沪居住地址发生变化。
2、一般信息变更:持证人在证件签注有效期限内文化程度、居住事由、入住日期、联系方式、同住人信息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
3、其他卡面信息变更:持证人在证件签注有效期限内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照片等卡面载明信息发生变化。
1、本人有效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申请表;
3、其他卡面信息变更的,需提供公安派出所认定的户籍证明;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还需提供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照片信息变更的需当场重新拍摄照片。
1、受理:
(1)查验居住证照片与持证人是否一致;
(2)查验《居住证》是否有效;
(3)属于住址信息变更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4)核对“《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申请表”内填写项目是否正确、齐全;
(5)属于一般信息变更或其他卡面信息变更的,应核对需要变更项目与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2、信息变更:根据“《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申请表”填写内容,录入信息系统。在沪居住地址变更的,当场在《上海市居住证》上变更居住地址;其他卡面信息变更的,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系统内提出变更申请。
3、打印回执:属于其他卡面信息变更的,当场打印“《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受理回执”交持证人。
4、证件发放:对其他卡面信息变更的,工作人员收到重新制作的证件后,应按照“新办”的证件发放程序予以核对发放。
重新制证的收取证件工本费人民币20元。
市公安局
居住证挂失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41号)
适用于持证人遗失有效的《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证件挂失手续。
1、出示挂失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上海市居住证件业务受理单》。
1、受理:
(1)查验是否本人办理挂失手续;
(2)通过系统查验《居住证》是否有效;
(3)指导挂失人正确填写《上海市居住证件业务受理单》;
(4)核对挂失人居民身份信息与《上海市居住证件业务受理单》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2、挂失:在居住证信息系统进行证件挂失处理,并出具《上海市居住证件业务受理单》(领卡联);
3、告知:告知挂失人,自挂失后在证件签注有效期限内找回证件的,应及时办理解挂手续。
无
市公安局
居住证解挂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41号)
适用于来沪人员自挂失之日起在签注有效期限内找回遗失的证件,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解挂手续。
1、解挂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挂失的《居住证》;
3、《上海市居住证件业务受理单》。
1、受理:
(1)查验是否本人办理解挂手续;
(2)通过系统查验《上海市居住证》是否有效;
(3)指导解挂人正确填写《上海市居住证件业务受理单》;
(4)核对解挂人居民身份信息与《上海市居住证件业务受理单》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2、解挂:
(1)收回办理挂失时出具的《上海市居住证件业务受理单》(领卡联);
(2)在居住证信息系统内进行解挂处理。
无
市公安局
居住证补卡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41号)
适用于持证人证件损毁的,或者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证件补办手续。
1、补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上海市居住证件业务受理单》;
3、证件损毁补办的,应提供损毁的《居住证》。
1、受理:
(1)指导补证人正确填写《上海市居住证件业务受理单》;
(2)通过身份证鉴别仪对补证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进行鉴别;
(3)查验是否本人办理;
(4)通过系统查验需要补办的《居住证》是否有效;
(5)核对补证人居民身份证与《上海市居住证件业务受理单》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当场将《上海市居住证业务受理单》交补证人核对、确认。由补证人签名确认。
3、打印回执:当场打印“《上海市居住证》补办受理回执”交补证人。
4、通知领证:工作人员收到补办制作的《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领证时,应按照“新办”证件发放程序予以核对发放。对证件遗失或损毁的补证人,应当收取补证工本费,发新证的同时收回其损毁的《居住证》。
收取证件工本费人民币20元。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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