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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禁令,北京和香港为何结论不同?

张伟君 智合
2024-08-26

作者 | 张伟君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

6月20日晚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出诉前禁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6月22日中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却裁决:驳回Talpa对其拥有“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的宣告要求,驳回Talpa对临时禁制星空传媒和梦响强音(以及通过其临时禁制灿星制作和浙江卫视)使用“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以及制作新节目)的救济请求。不到48个小时内,灿星与唐德均经历了从天到地的“过山车”。[1]

那么,对于同一个案件和同样的事实,为何北京知产法院和香港仲裁机构却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呢?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在5月6日香港仲裁机构受理的应该是Talpa公司基于Talpa与星空传媒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案件而提起的《宣告式救济和禁制救济申请书》;而在6月7日北京知产法院受理的则是唐德影视基于上海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前保全(诉前禁令)申请。

一般而言,我国法院对于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而发出诉前禁令,是非常谨慎和要求苛刻的(尤其是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北京知产法院在本案的裁定中也考虑了以下诸多因素:(1)申请人是否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2)申请人在本案中是否有胜诉可能性;(3)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4)损害平衡性,即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5)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可见,在所有的考虑因素中,首当其冲的是:申请人是否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此,北京法院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其依据的主要是以下事实:本案中,根据Talpa公司的授权,浙江唐德公司自2016年1月28日拥有独占且唯一的授权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的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中文“中国好声音(Zhong Guo Hao Sheng Yin)”等),用于制作、推广、播放和销售“中国好声音”节目第5季至第8季。同时,Talpa公司明确授权浙江唐德公司在许可期限内,对第三人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以浙江唐德公司名义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可见,浙江唐德公司只是作为Talpa公司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出包括本案保全申请的。

但是,有意思的是,对于Talpa公司拥有的相关知识产权,是否一定包含中文“中国好声音(Zhong Guo Hao Sheng Yin)”,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却无法给出肯定的回答,而只是在关于“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一节的分析中,作出了一个“可能性较大”的判断:根据Talpa公司与相关公司就制作播出第1-4季“中国好声音”的授权协议的约定,“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归属于Talpa公司,且Talpa公司在整个节目制作过程中进行了监督、审核等深度参与,故Talpa公司拥有有关“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可能性较大

换句话说,北京知产法院一方面认定唐德公司基于Talpa公司的授权成为了中文“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利害关系人,但另一方面对于Talpa公司是否一定拥有“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却并不确定,而只是具有“较大可能性”。如此,是否应该得出:唐德公司是否为“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只是有“较大可能性”呢?这样的话,法院的裁定仅凭Talpa的授权就认为唐德公司是本侵权纠纷案件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就值得商榷了呢?

更何况,北京知产法院认定Talpa公司拥有有关“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可能性较大,是基于“Talpa公司与相关公司就制作播出第1-4季“中国好声音”的授权协议的约定”,而就这个合同约定,Talpa公司已经于5月6日向香港仲裁机构提起了《宣告式救济和禁制救济申请书》。按理说,这个权属约定的争议,应该是香港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应该由香港仲裁机构来确认中文“中国好声音”的权利归属,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定前,审理侵权纠纷的法院最好应该保持沉默和谨慎。否则,就难免会出现本案中两个裁判机构得出完全不同的两个裁决结论的尴尬。

事实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虽然裁决驳回Talpa对其拥有“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的宣告要求,但是,这并非是该中文名称权属的最后答案。根据唐德影视宣传中心负责人回应:因为当时的合同用英文签,香港仲裁暂时搁置了对这几个汉字归属的判断,他们表示对汉字名字需要进一步听专家证言,没有说这几个字是灿星方面的,更没有说这几个字不是Talpa公司的。根据该仲裁机构披露的文件:对于中文节目名称“中国好声音”的权属可能需要适用中国法律进行判断,因此决定在后续的审理中再对中文节目名称“中国好声音”的权属问题做出判断和裁决。[2]

总之,起码从法律程序上来看,“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权益的归属目前尚未有定论,也可以说权属不明。而在双方对涉案的“中国好声音”中文名称(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权属尚有争议的情况下,能否颁发诉前禁令或临时禁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和北京知产法院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对照一下,我国法院对颁发诉前临时禁令的条件掌握得究竟是宽松还是严格,恐怕是不言而喻的。而这只是本案个案的特例,还是意味着我国法院对诉前禁令态度的变化,值得我们进一步观察。


注释:

[1]何天骄:好声音纠纷大逆转,香港仲裁扭转灿星不利:“中国好声音”保住了?,载于微信号:“文娱财经”,2016.6.22.

[2]匿名:中国好声音香港中期裁定内幕:灿星断章取义,混淆视听,载于微信号“金融行业观察”,201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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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Albert

编辑 | Ang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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