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躺枪,明星该怎么保护未成年人?

2017-02-12 程威 智合法律新媒体 智合法律新媒体

作者 | 程威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

看到下面这张年轻帅气的脸庞,你会想到什么?

啊,是鹿晗! 

不过,当一个当红小鲜肉出现在一个法律类的微信公号上,或许并不是件好事儿。这意味着笔者要将这位流量担当的少年,放进本文的法律分析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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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与“假装情侣”有什么关系?

作为吸粉无数,随便一个微博都能转发百万次的当红小鲜肉,鹿晗从来不缺年轻网友的关注。借助明星魅力,在2月6日,长期以来关注初创企业成长的清流资本联合艺人鹿晗、新希望集团宣布共同成立清晗基金。然而,该基金所投资的一家公司开发了一款名为“假装情侣”的90后恋爱社交APP,其中被指包含色情内容,包括色情语言、图片、约炮、色情服务广告等。

这不正应了那句话——人怕出名猪怕壮,鹿晗的粉丝效应和明星光环一直很强,一出事儿,自是舆论高地。大家都在揣测:一,这款APP是否属于色情APP;二,鹿晗在基金运作中担任什么样的角色?

针对第一点,尽管著名文娱自媒体“三声”对此穷追猛打,质疑刘永好与鹿晗等人投资的APP涉黄情节严重,对年轻人尤其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的影响。清流资本王梦秋与“假装情侣”CEO Nancy Yu随即出来灭火,分别表示,作为一款关注年轻人多元文化生活需要的兴趣社交软件,“假装情侣”和所有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指用户原创内容)社区一样都面临初创时期的内容控制问题,在追求粉丝集群扩大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一些内容筛选上的漏网之鱼,但绝不接受色情社交的标签,并且已经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涉黄信息。

为了辨明真伪,笔者特意去下载使用了这款APP。经实际使用查证,这款软件中涉黄信息重灾区的“啪啪啪那些事”、“爆照专区”等社团均已下线,反应速度还是值得赞赏一下;而相关二级页面主要围绕游戏、动漫、明星等年轻人兴趣点展开。

 

针对第二点,笔者经查询发现,清晗基金的合伙人名单中并无鹿晗的名字。只不过,据说名为高苏尧的自然人是鹿晗的高中同学,二人关系甚佳。而鹿晗出现在该基金中的方式也正是通过高苏尧的身份。

这里有必要介绍清楚,作为私募基金的清晗基金只是一款私募产品,并非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私募公司),其全称是“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清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备案在“宁波清流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这家私募机构的名下,属于创业投资基金,其主要投资领域是境内项目的私募股权投资。而私募投资就必须考虑到公开宣传、不合格投资人参投等违规行为出现。

所以,鹿晗在这里担任的角色并不是外界纷纷扬扬指称的是否参与基金的管理决策。只是作为一支私募产品,管理层引入鹿晗作为炒作噱头,而这涉嫌违规宣传的问题。因为根据《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清晗基金以鹿晗为代言人进行公开宣传,有违募集行为办法对特定对象的确定方式。

清流资本王梦秋关于鹿晗并不参与实际运作的回应,似乎缓解了外界认为鹿晗投资标的选择不慎的误会,却避开了作为清晗基金代言人的鹿晗是否涉及违规宣传的问题。

2

明星投资要考虑未成年人保护?

娱乐圈的法律问题似乎都能在对应的部门法中找到对策;但因这一领域确实有其特殊性,因而很多问题并不那么简单依照现有规则即可。得益于粉丝经济的蓬勃发展,文娱明星做投资具有天然优势。自从任泉、黄晓明、李冰冰等人成立Star VC做专业投资以后,明星圈子里面也掀起了一股投资热潮。鹿晗此前也参与投资了移动电商达令,与顶尖投资人沈南鹏、熊晓鸽、徐新同台共商,一时间更是成为现象级热点。

在小鲜肉明星自带光环属性、追星群体多为年轻人(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的情形下,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日渐成为当务之急的背景之下,如何平衡明星参与投资与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事实上,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问题,国家也正在着手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寄希望于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在鼓励未成年人运用网络扩大知识面和延伸视野的同时,对违法违规的信息传播和网络发展行为进行处罚。不过,这一法规的制定也是较为迫切而紧张。

  • 2014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经纳入国务院“2014立法计划”,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前期召开了相关部委会议,专门研究条例的立法问题,由团中央牵头起草。

  • 2016年10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自国务院通过后实行。

  • 2017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7年2月6日前提出意见。

针对目前的送审稿,有法律人士评论道,“送审稿最大的亮点就是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制定了一个条例,将行政管理机关,网络设备商、供应商、运营商,网络制作人、发布人、传播人,社会组织与个人(包括监护人)系统纳入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主体范围,填补了网络社会保护机制的真空。”可见,家庭、社会、个人对于青少年在网络生活中的利益保护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作为大众偶像的明星,必然也应当积极参与到未成年粉丝的网络保护中,需要承担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都必须承担的谨慎义务。鹿晗的优质形象为他圈粉的同时,也增大了他的社会责任,这事跟明星代言产品广告并无二致,即使在法律属性上分别受到《合伙企业法》和《广告法》的规制。所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这里就是“粉丝越多、谨慎越多”。明星在履行自己社会角色的过程中,必然需要对自己所推荐的、信奉的、抱持的价值观、物质产品、精神产品负有相当程度的注意义务。

当前局势颇有点得流量者得天下的意思,粉丝足够多,潜在的商业价值就足够高,也就有足够的议价能力。不管是“假装情侣”APP,还是其他具有社交属性的移动终端,似乎都在尽力挖掘90后使用者的好奇心、猎奇心和窥私欲。而相当一批未成年人用户在面对青春期的躁动和不安时,往往能在社交软件中找到自己的存在方式。虚拟空间赋予用户独立自主的发言权和想象力,也刺激了非法信息图文的疯狂传播,处在其间的未成年人很难不受到影响。

互联网企业的高净值特征吸引了为数众多的明星参与,不管是网贷行业还是打擦边球的直播、软色情社交APP等领域,都极易触礁,给未成年人的网络生活直接造成恶劣影响。为了照顾到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明星参与投资时就必须警惕自己的投资标的本身是否存在问题,是否会造成对未成年用户身心健康的伤害。

小鲜肉明星做投资,要留心照顾你们的未成年粉丝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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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Albert

编辑 | Angie

分类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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