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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告官”首胜:中伦俩律师代理中国政府赢了韩国公司“高尔夫案”

2017-03-18 吴剑霞 智合法律新媒体

作者 / 吴剑霞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2017年3月9日,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庭就韩国安城住房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安城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争端案发布裁决,驳回安城公司全部仲裁请求。根据公开消息,在以往类似案例中,仅有两起案件的仲裁庭驳回了投资者的全部请求。

媒体在报道这起案子的结果时,都用这样的表述来形容其影响——“这是中国作为东道国被诉的第二起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也是其中完成组庭并作出裁决的第一起案件”。

“完成组庭并作出裁决”第一案

让我们先回到源头问题:中国为什么被诉?

此话要从2005年说起,当时,安城公司的CEO获知了在中国江苏省射阳县建造高尔夫球场的商机。2006年,安城公司就与中方签订合同,希望在该地建造并运营一座高尔夫球场,彼时地方政府承诺为其划拨一块建造27洞高尔夫球场所需的土地,并保证不在相关地区为其他企业颁发建造高尔夫球场的许可。之后,该公司投资了1500万美元(约合163亿韩元)进行建设活动。

到了2007年6月,安城公司被告知因政策变动,地方政府无法按照投资协议规定的价格提供土地,要使用就需支付更高的费用。此外,政府后来也并未制止中国建设公司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建造高尔夫球场。27洞高尔夫球场泡汤了,最后建成的只有18洞;而这18洞,还在2011年10月被以120万美元(约合13亿韩元)的低价将所有权利出卖给中国企业。至此,安城公司从中国撤资。

安城公司来中国投资,本意是想赚钱盈利的,最后投进去的1500万美元却只收回了120万美元,还耗费了那么多人力物力。

于是,2014年10月7日,安城公司向ICSID提出了仲裁申请,中国政府第二次以东道国的身份成为被告。

ICSID是什么?

ICSID是干什么的呢?如其字面意思所述,处理的是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议,当事人一方是公法主体——政府,一方是私法主体——投资者,双方的法律地位似乎不平等。这就是ICSID的特殊之处了。

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特殊性那就要从ICSID的设立说起了。二战以后,新独立的发展中国家纷纷对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引起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眼瞅着要打起来了,世界银行坐不住了,出来主持大局,并就此诞生了《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因ICSID办公地点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又称《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从1965年到2005年间,《公约》的签字国达到155个,其中缔约国142个;中国于1993年正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为了保障资本输出国(多为发达国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公约》尽可能地把本来属于东道国的管辖权,转移给ICSID鉴于此,自其成立以来,受理的业务很少;2011年的马来西亚伊佳兰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是中国被诉诸ICSID的第一起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该案主要围绕ICSID仲裁规则第25(4)条(仲裁范围授权声明)展开,由于当事方协议,最后中止了仲裁程序。

《公约》本身不构成ICSID管辖权的基础——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同,ICSID的案件争议的内容主要涉及缔约国是否违反了保护其它缔约国的国民(投资人)的国际义务。ICSID管辖权的行使需要双重同意:首先,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都必须是公约的缔约方;其次,投资者与东道国必须在相关的法律文件(如合约、当地法律或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中做出同意提交ICSID管辖的意思表示。安城公司诉中国政府一案所依据的法律是2007年中韩之间签订的投资保障协定。

中方代理律师阵容

从2014年107日ICSID收到安城公司的仲裁申请,单就仲裁庭的组成就耗费了近20个月的时间——从第一位仲裁员确定到三位仲裁员确定,时间跨度是从2015年2月4日到2016年9月2日。或许,这也是为什么本案没能成为中国被诉的第一案、但却成为组庭成功第一案的原因之一吧。

中方依据ICSID仲裁规则第41(5)条(管辖权异议程序),提出初步反对意见。这一条是ICSID在2006年推行的在仲裁程序早期快速驳回案件的举措,旨在给予东道国就投资者的滥诉及早提出反对的机会。

本案于去年12月14日开庭,仲裁庭经过一天审理,当庭即宣布中国政府胜诉。在今年3月9日公开发布的书面裁决中,仲裁庭认定安城公司的仲裁请求超过时效,“明显缺乏法律基础”,并依据中韩BIT的明确措辞,驳回安城公司依据最惠国待遇条款挽救时效丧失的主张。同时,仲裁庭裁决安城公司承担全部仲裁费用以及中国政府75%的律师费和支出。

大成欧洲区巴黎办公室与中伦共同代理了本案。其中,大成律师团队由合伙人Barton LegumAnna Crevon,律师Brittany Gordon组成;中伦律师团队由争议解决部合伙人孙华伟和曹丽军律师带领,全程协助商务部处理本案各项工作。

孙华伟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合规/反腐败

孙华伟专门从事涉外国际商事和投资条约纠纷解决。在其十余年的执业生涯中,曾代理过各个中外仲裁机构(CIETAC、HKIAC、LCIA、SIAC、ICC以及ICSID)以及临时仲裁规则(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下进行的国际仲裁案件。

在首起针对中国政府提起的投资协定仲裁案(Ekran Berhad v.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CSID Case No. ARB/11/15)中,为商务部提供法律服务,代表中国政府积极应对和参加相关程序。

荣誉评价

钱伯斯评语:“耐心、考虑周全以及经验丰富的仲裁律师”。

教育背景:

2004年  美国范德比尔德大学法学院  法律博士(Juris Doctor)  

1996年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英语文学硕士

1993年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英语文学学士

工作经历: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06年2月至2013年6月  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   顾问律师、资深律师

1996年7月-2001年7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局

曹丽军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

曹丽军拥有中国及美国纽约州的律师执业资格,并且是贸仲委(CIET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吉隆坡仲裁区域中心(KLRCA)和国际争议解决中心(ICDR)等机构的在册仲裁员,是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院成员(Member of the SIAC Court of Arbitration),同时也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

自2004年至今,曹律师曾作为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和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在中国内地、香港、新加坡和伦敦审理了逾一百五十起仲裁案件。

荣誉评价:

连年被钱伯斯评为第一级别(Band 1)国际仲裁律师,并于2014年和2015年连续两次获得《中国法律与实务》(China Law & Practice)颁发的“年度争议解决/仲裁领域卓越律师”奖项。

教育背景: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  法学硕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法学学士

工作经历:

中伦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  涉外业务处副处长等职

本案代理律师团队之一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这一裁决对解决类似纠纷案件指明了清晰的方向:缺乏法律基础的基于最惠国待遇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将受到严格、清晰的审查,并不会获得支持。此案也向世界证明,中国政府及部门在国际间投资争端解决上的意识和能力,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责编/Albert  编辑/Angie  分类/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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