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遭遇房产的那些事儿
作者 / 柠檬璐
来源 / 曰法三藏(已获授权)
本文由公众号“曰法三藏”(ID:yuefasanzang)原创,经授权转载。
最近《欢乐颂2》大结局了,剧中樊胜美和王柏川的现实爱情故事引发网友讨论。
王柏川破产,樊胜美没有离弃;
但王柏川买房了,俩人却分手了!
房本上的一个名字,
成了樊胜美心口的大石,
也成为了压倒她和王柏川爱情的
最后一根稻草……
不少小伙伴对于王柏川的这一举措表示愤慨:
网友评论
★
@思荷fly:
这个男人靠她攀生意、拉关系、见大客户,还睡了她,最后还当了经理,年薪百万,她家一堆破事他一分钱没出,还落了个“暖男”的好名声,还顺便溅她一身“贪婪”的污水。满口的空头支票,稳赚不赔!
@yjlydhxf:
一起还房贷为啥不能写她的名。
@張亦庄_kiyo:
王柏川破产了小美帮她找项目,买了房子他们一起还房贷,凭什么不能有她的名字?换成我我早就去找陈家康了,别说樊胜美,想想如果是你自己,你会怎么想?
@木舞格格:
并不觉得小美这个要求过分啊,要一起还房贷的,说小美爱钱的,王柏川破产就可以分手了好嘛
而这个话题之所以让大多数人关注可能也是因为:
★
@卉H木L子:
只能说蒋欣把樊胜美这个人物演活了,这难道不是很多人的真实写照吗
房产证上的名字,说到底,不过是这种保障的一个外在表现。
但很多人并不知道,有时候房产证上的名字也可能只是个形式。
作为你关注列表里最懂法的一位朋友,小编今天来给大家聊聊婚姻遭遇房产的那些事儿。
很多年轻人购买房产时财力还不够,往往会由父母赞助一部分。那么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了房屋到底算谁的呢?
1
婚前一方父母首付,双方共同还贷
如果樊胜美同意只登记一人名字,婚后同王柏川一同还贷,则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假如离婚,则该部分以夫妻共有财产认定。
如果樊胜美最终说服对方登记双方名字,那么房产则为双方共有财产,离婚时应以夫妻共有财产认定。
2
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购买
如果一方父母财大气粗,直接全款买下!那么就要看另一方名字是否在婚前被登记在册(房产证)。
如果双方不谋而合,以“婚前加名字”作为结婚的诚意,那么该房产将被视作对另一方的赠与,婚后也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一方较为慎重,婚后再将另一方名字加上,那么法律上仍将该房产视作婚前个人财产。
总的来说,就是,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算作对一方个人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虽然大多数年轻人暂时还不能做到独自购买,但不排除一些土豪小伙伴小手一挥,直接买下。
3
婚前一方全款购买
如果王柏川本人婚前负担了房子全款,但婚后愿意加上樊胜美的名字,那么财产分割时只需要将相关证明提供,另一方还是没有权利要求分房。
如果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前加上另一方名字,则视为婚前财产赠与,在婚后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
婚前一方首付,双方共同还贷
如果一方婚前已经支付了首付作了登记,结果遇到“命中注定”的那个人,俩人要结婚,并且决定患难与共一起还贷。那么这套房子的归属主要看离婚时双方如何协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
婚后父母/一方出资购买房产
其实婚姻与房产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变得非常简单。比如结婚后再一同购置房产。
因为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律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1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只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那么视作对一方的赠与;
2
如果双方约定“房子只属于一个人”,或一方使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并可以证明,那么仍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真正的爱情是既能同甘,又能共苦。如果双方决心一同度过下半生,那么不如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共识,毕竟后半辈子需要磨合的矛盾可能远比房子的问题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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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Ethan 编辑/Angie 分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