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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将设创新板,新政之下赴港IPO要怎么做?

2017-06-22 智合法律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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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之下赴港IPO要怎么做


6月16日,香港交易所发布《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咨询文件》和《有关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及〈主板规则〉的咨询文件》,建议设立一个独立于主板及创业板的创新板,以拓宽香港资本市场的上市渠道,让更多类型的发行人来港上市。


香港交易所有此建议不难理解。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中,来自金融及地产行业的占香港市场总市值44%;相比之下,过去十年来自新经济行业的上市公司仅占香港市场总市值3%,如制药、生物技术与生命科学、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软件与服务等快速增长的行业(不包括行业内最大型的公司)占比均只有1%。


此次建议设立的创新板,包括两个板块:

创新初板

对象为未符合创业板或主板财务或营业纪录要求的初创公司(即尚未盈利的公司),及/或采用非传统管治架构的公司。

创新主板

对象为已符合主板现有财务及营业纪录要求的公司,但由于公司采用非传统管治架构,目前不能在港上市(即已经在内地上市、且想在香港上市的内资企业)。两个板块均不限制内地公司作第二上市。


对此,香港证券业协会主席缪英源表示,认同港交所提出设立创新板,认为此举将可帮助因“同股不同权”(AB股)或业务、盈利未符合主板要求的企业在香港上市集资。事实上,很多科技公司都存在AB股的需求;据说,当年阿里巴巴上市时曾就AB股的问题和香港交易所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才选择赴美上市。

综合考量下,香港交易所在前述创新板框架咨询文件中建议:


1、重新定位创业板为一个独立板块,并从而取消简化转板申请程序;


2、规定所有创业板转板申请人须符合以下规定,方可考虑申请创业板转板:


(1)刊发及发布自其于创业板上市后最少两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报表;

(2)过去24个月内未曾因严重违反或可能严重违反《上市规则》而接受联交所的纪律调查;


3、保留现行有关业务纪录期的规定(两个财政年度);


4、保留现行不要求符合主板上市规定的创业板申请人在主板(而非创业板)上市的做法;


5、将创业板现金流规定由最少2,000万港元提高至最少3,000万港元;


6、保留现行作为主板上市条件之一的盈利规定;


7、提高上市时最低市值规定:创业板由1亿港元增至1.5亿港元及主板由2亿港元增至5亿港元;


8、创业板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如适合,《主板规则》亦作出同样修订;


9、强制所有创业板上市时,其公开发售部分不少于总发行量的10%;


10、修订《创业板规则》的下列规定,使以《主板规则》划一:(1)配售予核心关连人士、关连客户及现有股东以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及(2)公开发售与配售之间的股份分配及回拨机制;


11、提高上市发行人证券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创业板发行人由3,000万港元增至4,500万港元;主板发行人由5,000万港元增至1.25亿港元。




如建议获采纳,香港交易所各板块的定位将变成:

主板

定位将会是“优质板块”,最低市值要求将由2亿港元增至5亿港元,现行的财务及业务纪录要求不变。

创业板

服务对象将会是那些符合所需财务及业务纪录期要求、而又希望吸引散户和专业投资者的中小型发行人。

创新板

弥补香港现有上市架构中的不足,满足新经济公司及初创企业的需要,同时维持适当的监管及股东保障标准。



这对内资企业赴港上市有何影响?

如何判断一家企业是否适合赴港上市?

香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如何承担?

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应该如何进行公司管治?

怎么避免市场失当行为?

如何防止内幕交易行为?

别担心,我们一起来听听这位执业十年以上的、且执业地点为香港的IPO律师——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联营所)的吕志豪律师是怎么说的。


其讲课框架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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