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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调需谨慎!即便有约定,未披露债务仍可能由收购方承担(附案例)

2017-07-31 林日升 智合法律新媒体

作者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林日升(微信ID: rishenglin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在股权收购项目中,标的公司的未披露债务是收购方的关注点之一。经检索,在2017年初的一个案例中,虽然交易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由股权出让方承担未披露债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最终认定未披露债务应由标的公司(已成为收购方的子公司)承担。此案例充分说明了投资尽调和投资协议的重要性。

下文中,自然人及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案件经过

2016年4月12日,贝吉塔(甲方)、布玛(乙方)与胶囊公司(丙方)、弗利萨(丁方)签订《赛亚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中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赛亚人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乙方将其持有的赛亚人公司15%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丙方10%股权、丁方5%股权。完成上述股权转让及变更手续后,赛亚人公司的股权比例为丙方占公司股权的95%,丁方占公司股权的5%。《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与乙方合计持有的赛亚人公司60%股权的转让价格为22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第4条写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将共同确认赛亚人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和附件二、附件三,附件二的确认日期为本协议的基准日。附件二中的确认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

该协议第2.1.4条约定,丙方、丁方有权从第2.1.1条所述转让价款中扣除未披露债务和财产价值贬损(如果存在)的等价数额,如丙方、丁方已经支付转让价款,甲方、乙方须及时返还有关等值金额;并且甲方、乙方须承担赛亚人公司因上述未披露债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该协议第4.2.7条约定,甲方、乙方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除披露声明中已向丙方、丁方披露者外,赛亚人公司无其他总计超过三十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的存在。该协议第4.2.8条约定,甲方、乙方保证,在股权转让完成之日起或在丙方、丁方实际接受赛亚人公司经营之后,如出现披露声明中未列示的赛亚人公司总计超过三十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包括或然债务、未确定数额负债或有争议负债),无论故意或过失,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甲方、乙方、杜信萍个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2016年4月11日,赛亚人公司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贝吉塔、布玛分别将名下持有的赛亚人公司45%、15%的股权转让给胶囊公司、弗利萨。股东贝吉塔、布玛、杜信萍和监事王建敏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2016年4月12日,贝吉塔、布玛签订声明,放弃对赛亚人公司转让股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贝吉塔、布玛与胶囊公司、弗利萨将赛亚人公司资产清单(附件一)、赛亚人公司债权债务清单(附件二)、贝吉塔和布玛股权转让资金情况说明(附件三)、股权质押合同(附件四)、赛亚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附件五)及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声明(附件六)做为《赛亚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协议附件,附件一和附件二共同的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即基准日确定为2016年4月12日。

根据贝吉塔、布玛的描述,2016年4月28日,贝吉塔、布玛对赛亚人公司经营中的多项事务进行了补充披露和说明,涉及人防配套费问题、城市配套费问题、消防验收未通过问题、可能欠税情况和逾期交房可能存在纠纷等,贝吉塔、杜信萍和弗利萨确认后签字。

但是,根据胶囊公司、弗利萨的描述,贝吉塔、布玛并未依约向胶囊公司、弗利萨披露因赛亚人公司申请规划变更致使赛亚人公司土地出让款损失6019282元的信息;贝吉塔、布玛未依约披露赛亚人公司因延期交房而产生的或然债务715101元;贝吉塔、布玛未依约向胶囊公司、弗利萨披露赛亚人公司出售的房屋及其自有房屋不符合消防验收标准无法进行消防验收的信息。

庭审中,2016年4月28日,胶囊公司、弗利萨就贝吉塔、布玛提供的《补充披露事项》进行了质证,胶囊公司、弗利萨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代理人需与委托人核实。《补充披露事项》不是协议的组成部分,贝吉塔、布玛不能据此主张其履行了披露或然债务的事实。

法院观点


· 壹 

关于贝吉塔、布玛是否未依约披露变更土地规划致使赛亚人有限公司财产价值贬损6019282元的问题。胶囊公司、弗利萨虽主张贝吉塔、布玛未依约披露梅河口赛亚人债务及其资产贬损事实,其有权从股权转让款扣除损失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胶囊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一直是赛亚人公司的股东,其法定代表人杜信萍作为赛亚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应是完全了解的,而变更土地规划的事宜发生在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杜信萍作为当时赛亚人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知晓上述土地变更规划事宜,因此关于胶囊公司、弗利萨主张的土地变更造成损失的问题不属于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应认定为赛亚人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并且,在贝吉塔、布玛向胶囊公司、弗利萨索要股权转让余款时,胶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信萍、弗利萨向贝吉塔、布玛出具《承诺书》保证还款,亦未对土地变更规划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 贰 

关于胶囊公司、弗利萨提出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损失的问题。因其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部分商品房的交房日期在股权转让之后,即在2016年4月12日以后,此时赛亚人公司由胶囊公司、弗利萨经营管理,应由胶囊公司、弗利萨承担按期交房的责任。其他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胶囊公司、弗利萨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确系实际发生,况且《补充披露事项》也对此问题予以阐明,本院对胶囊公司、弗利萨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 叁 

关于贝吉塔、布玛是否连带赔偿因其未依约披露赛亚人有限公司赵彦领认购商铺及55号楼商铺即销售中心恢复装修拆改至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给胶囊公司、弗利萨造成的损失约1200000元的问题。因上述商铺拆改的行为均系案外人施工行为造成,没有证据证明是贝吉塔、布玛所为。且胶囊公司、弗利萨并未提供上述商铺未通过消防验收的事实依据,故胶囊公司、弗利萨的此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经验教训


· 其一

如果收购方在股权收购协议签署前曾经参与收购标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即使股权出让方未在交易中披露相关法律事实,法院仍然认为收购方对参与经营管理期间的法律事实是知晓的。因此,收购方应当充分关注在其参与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的可能对收购产生影响的信息,并在收购谈判时及时提出,进行充分的商谈。

 · 其二 

在收购协议签署前务必对股权出让方曾经提供的所有信息进行一次梳理,特别是附件及其他未体现在协议中的文件材料。此外,宜准备一份材料清单,双方在材料清单上确认签字,以防遗漏或事后伪造。

 · 其三 

在收购过程中,应当关注未形成赔偿责任但可能形成赔偿责任的侵权事件及未构成违约但具有违约可能的商业行为,以及可能由第三方带来的或有债务,并在谈判中提出,由双方进行充分的商谈。


案件来源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吉01民初字837号

责编/Ethan 编辑/Angie  分类/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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