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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权到融资,初创公司法律问题全知道

2017-09-25 张烜 智合法律新媒体

作者 / 张烜  星瀚律师事务所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概念被提出后,中国企业数量进入了一个井喷式增长的时代。同时,伴随着资本的活跃,愈来愈多的企业也开始接触原本陌生的资本,甚至最终走上了资本市场的舞台。

在初创企业快速增长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不少公司创始人虽然是行业的专家,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公司法律知识,容易导致公司走不必要的弯路。本文将结合初创企业特点及创业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为创业者提供借鉴。

01

创始人之间如何合理分配股权?

原则:

避免“平均主义”,创始人应有主次之分。

若公司成立时有多个创始人,则应当避免将公司股权平均分配给创始人。若公司股权过于平均,一旦创始人之间发生理念分歧,将产生公司无法形成有效决策的僵局,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因此,在设立公司之初,应当尽可能确保有一名创始人股东可以主要控盘公司,以提高初创企业的决策效率。当然,作为核心控制公司的创始人,也应当足够尊重其他创始人的意见,避免公司陷入“一言堂”的另一个极端。

同时,“一名核心股东控盘公司,其他股东占次要股权”的股权分配方式,也是投资人最偏好的股权结构,亦有利于公司的融资开展。

02

若创始人之间股权

已经平均分配,该如何处理?

原则:

通过创始人间的内部约定,调整股东权利。

若公司在设立之初已经将股权平均分配给了创始股东,则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将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权力集中到核心创始人手中,以达到核心创始人可以控盘公司的目标。

或者,起到次要作用的创始人,可以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与公司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权限,授权给核心创始人行使。

03

创业初期,很多人都很重要,

该如何给予股权?

原则:

甄别真正的“合伙人”,仅将股权给予真正的“合伙人”。

在创业初期,公司往往会迫切需要以下角色的人员:

1.技术支持者;

2.资源提供者;

3.市场运营者;

4.核心业务骨干成员,等等。

在公司初创期,不少创始人会通过给予股权的方式,希望绑定此类人员。

但是,对于上述人员,建议可以通过项目合作的方式实现双方的利益;或更进一步通过授予股权收益权(而非股权)加深绑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绑定骨干成员。

只有当成员真正具备“合伙人”特质时,再分配股权。我们认为,具备“合伙人”特质应当同时包含以下方面:

1.全职在公司工作;

2.在公司发展进入正轨前,除领取维持正常生活的报酬外,不额外从公司获取利益;

3.不计较个人短期利益的得失,并愿意将个人利益与公司长期利益捆绑;

4.具备与核心创始人一致的发展愿景和理念。


04

合伙人取得股权后不尽责,

该如何清退?

原则:

事前防范远重于事后补救

建议在给予合伙人股权时,签署相应的《股东协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合伙人应当所尽的职责,并约定当合伙人不尽职时的股权回购机制。一旦出现合伙人取得股权后不尽职的情况,可根据相应的协议收回股权。

或可建立“股权逐年兑现”机制,若合伙人不尽职,则可拒绝向合伙人兑现股权。

05

初创企业董事会如何设置?

原则:

早期执行董事负责制,无需建立董事会。待规模扩大或融资后,建立董事会,确保创始人拥有董事会多数席位。

由于公司早期人数较少,且应当以决策效率作为优先考虑,因此,建议直接由创始人担任执行董事,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待公司核心人员增加,或引入投资人后(投资人会要求董事席位),公司需要设立董事会,但建议创始人能够始终保留董事会中的多数席位,以确保董事会的控制权。

06

创业初期该如何开展融资?

原则:

了解常规融资流程,熟知交易的进展。

当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大部分公司会积极寻求融资的机会。一方面借助资本的力量快速拓展业务,另一方面也可吸引优秀人才。

一般来说,引入外部资本的流程依次如下:

1.初步洽商,形成初步投资意向;

2.投资方开展商务尽调,初步了解公司组织、业务情况;

3.双方均有进一步意向,签署Term Sheet(简称“TS”);

4.投资方聘请律师、会计师对公司开展正式的尽职调查(通常包含法律调查、财务调查);

5.投资方内部决策是否投资,以及具体投资方案;

6.根据方案,公司开展前期调整(仅针对投资人提出整改要求的项目);

7.投资方出具正式的交易文件(通常包含增资协议、股东协议);

8.双方就交易文件开展磋商、谈判;

9.签署交易文件,以及附属的交割文件;

10.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交割。


07

如何设计投资人喜欢的股权结构?

原则:

对内“股权集中”+“股权明晰”,对外“无同业竞争”+“无关联交易”。

合理的股权结构对于引入投资人有积极的帮助,同时也能降低在引入投资人时股权调整的繁琐程序,并避免潜在的税务成本。

从公司内部的股权结构来说,公司内部应当存在一两个核心股东,股东之间的意见较容易达成一致,不会因为股权分散而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内部决策。同时,公司内部应当尽量减少“股权代持”这类非常规的股权安排,一方面股权代持会导致公司股东的不明确,另一方面,股权代持也是上市或挂牌时候的重大阻碍。若投资人对于公司抱有较大的上市或挂牌期待,代持会成为影响投资人决策的重要因素。

从公司外部来说,创始人应当尽量保证仅投资了一家公司,避免同一创始人投资了多家企业(尤其是不同企业所属同一行业)。否则会产生潜在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风险,这也是投资人非常警惕的公司股权结构,因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极有可能影响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安全,并且也会对公司未来上市、挂牌造成障碍。因此,创始人应当尽量从股权的源头就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08

 如何确定融资的估值、融资额?

原则:

早期企业参照同行业企业,为未来估值正常留下空间,同时平衡让渡给投资人的股权比例,综合确定估值;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合理融资额,切忌贪多。

过高或过低的估值、融资额都是不合理的。

过高的估值、融资额可能会导致:

1.未来融资时估值上升空间减小,易导致触发投资人反稀释权利;

2.若公司初期发生结构调整,投资人高估值可能引起高税负;

3.引发过高的股息,给公司未来造成过高的资金压力【投资人通常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附带股息的“回购”、“清算”条款,当投资人要求回购或清算时,投资人除了获得投资本金外,还会要求根据本金金额,按照一定的年利率计算利息(通常为年利率8-12%单利)。若公司超出资金使用需求额外融了大量资金,那么这些资金实际无法对公司产生价值,反而还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利息压力。】。

过低的估值可能会导致:

1.创始人让渡的股权比例过多;

2.可能导致融资金额不够;

3.可能导致公司下一轮融资窗口被迫提前,不利于后续融资谈判;

因此,在确定估值时,建议综合考虑以下要素:

1.确保所融资的资金,能够满足公司下一轮融资前的资金支出。一般以本次融资完成后10-12个月预估为宜。

2.若公司融资以达成某一里程碑事项(例如:开发一个原型机、或完成产品的量产等)作为目标,则应当以完成该里程碑事项及此后4-6个月的所需资金作为参考。

3.提前预见此后2-3轮的融资,根据可能的融资轮次计算创始人可能的股权稀释情况,并尽可能确保在B轮后创始人股权仍然在50%以上。

4.若公司首轮融资的,创始人让渡的股权比例不宜超过20%,强烈建议不要超过25%。


09

投资人尽调后,

哪些核心因素会导致否决交易?

原则:

公司应当确保不存在实质影响公司业务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

通常情况下,在投资人对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后终止了投资,极有可能是公司存在核心的重大风险,通常来说,投资人认为的核心风险主要包括:

1.所经营业务的严重不合规(例如:商业模式本身违反法律,或存在巨大的法律不确定性);

2.公司的财务状况严重不规范,财务账册等原始凭证遗失;

3.公司存在可能面临高额赔偿的诉讼案件、行政处罚等未来非业务相关的或有支出;

4.公司的核心经营资源存在重大的缺陷(例如: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文化公司,大量知识产权权利不明确);

5.公司的业务存在严重依赖某些特定客户;

6.公司内部股权不明晰,存在过多的代持等内部约定;

7.创始人存在多家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并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并且无法改善。

综上,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出现上述严重影响投资人决策的情形。

10

投资人要求股东会、

董事会一票否决权,该如何应对?

原则:

在接受的前提下,就具体一票否决事项进行探讨,确保不影响创始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在融资过程中,投资人都会要求在股东会、董事会中的一票否决权,即某些事项如果投资人不同意,则不能实施。

一票否决权作为投资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投资人不会轻易放弃。因此,从公司的角度来说,需要和投资人磋商,将与投资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给予一票否决权;但对于直接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事项,则创始人应当争取要求投资人豁免一票否决的权利,以保证创始人对于公司业务经营的自主权。

11

创业初期,该如何开展股权激励?

原则:

公司早期不宜开展股权激励。可以事先搭建股权激励结构,待完成Pre-A或A轮融资后,再具体实施股权激励。

公司在发展早期,通常人合性较强,且此时公司的股权价值较低,因此开展股权激励的意义较小,很有可能无法实现绑定员工、激发动力的目的。

待公司开展了一定规模的融资(一般达到Pre-A或A轮规模)后,此时公司已经具备一定的估值,则可以开始考虑具体实施股权激励。

为了避免潜在的税务成本,建议在Pre-A或A轮融资具有明确意向后(完成融资前),视情况提前搭建股权激励平台。

12

 创业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原则:

同时注重“对内”和“对外”保护,覆盖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全维度知识产权保护。

就知识产权保护而言,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权利:

1.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商标权;

3.专利权;

4.商业秘密。

企业需要根据具体的权利内容,有针对性进行相应的注册、登记,做好“对外”的知识产权保护。

同时,企业也要结合内部情况,和员工之间做好“对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的措施如下:

1.与核心岗位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2.与涉密岗位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3.与设计、研发、文案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岗位的人员签订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4.内部建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机制(例如设置电脑访问权限、网络围栏等安全措施)。



责编/Ethan 编辑/Angie  分类/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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