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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刑法20年变化与这个时代的罪与罚

2017-09-29 朱晴 智合法律新媒体

作者 / 朱晴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20年前的101日,中国法律界发生了一件大事。

颁布施行了18年的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废止,新的刑法典取而代之,这就是著名的“97刑法”。

直到今天,我们使用的依然是97刑法,已经有二十年了。

期间,有1998年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从“修一”到“修九”的9个刑法修正案,今天的97刑法和1997年的第一版,修改条文数达到31.08%,社会生活之变迁令人慨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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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9个修正案



修正案的颁布时间

修正案的条文数量

修正案增设的罪名

9个修正案中,罪名的增设无疑是最能反映时代变迁和立法指向的。(数据参考西南政法大学盛宏文博士论文《刑法修正基本问题研究》)

以上是将9个修正案中的所有增设罪名按章节进行了分类。我们都知道,刑法分则的章节是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来划分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章中增设的罪名都在10个以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增设的罪名多达17个,显示“经济”与“政治”国家发展的两大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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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量刑的5大变化



一些“结果犯”不再需要“结果”

刑法典的历次修订,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把一些结果犯修改为行为犯或者危险犯,不再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要有特定行为甚至只要有造成侵害的危险就能够入罪,降低了入罪门槛,这些修订集中在对国民生命健康的保护方面。

如刑法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原本的入罪标准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修订后变为只要生产、销售的医用器材本身“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样的保障力度明显更加强劲。

违法变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一些一般违法行为,对应的是行政处罚,而刑法的修订过程中,一些行为从“违法”变成了“犯罪”。

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危险驾驶罪,修正案八和九将传统的一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醉酒驾驶、追逐竞驶、严重超速、超载等行为等纳入了犯罪的范畴。

与此同时,有一些犯罪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方能入罪,例如抢夺罪和敲诈罪,如果涉案金额很小,则只是普通违法,而不入罪,因此出现了很多主打“少量多次”的行为人,毕竟,积少成多的道理大家都懂。《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将“多次”列入定罪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多次实施抢夺,即使财物价值够不上“数额较大”,也同样构成犯罪,相同的还有209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原本的入罪标准中增加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和“多次组织、赞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

更多人拥有犯罪资格

曾经,有些犯了刑法规定罪行的人并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只因没有资格受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原本规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修订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逃汇罪的犯罪主体原本规定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修订后变成“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这一类“有资格作案却没资格受罚”的问题得到了改善。

更多对象受到保护

通过修正案,刑法保护对象的范围被扩大了,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罪被修改为了强制猥亵罪,男性从此进入了猥亵罪的犯罪对象范畴(好像有哪里不对?)。

此外,还有其他“非人类”的保护对象,如第280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行为对象由居民身份证扩大到了“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犯罪对象由珍贵树木扩展加入了“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

“不想”不再是脱罪的理由

犯罪主观方面一直是认定犯罪构成的一大要素,尤其有些经济类犯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判定罪与非罪的一大标准。通过修正,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取消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一目的性要求,第345条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取消了“以牟利为目的”的要求,这都使得法律对权益的保障更加强有力。

总的来看,我国的刑法的变化趋势还是很明显的,说对社会生活“保护更加全面”也可以,说“重刑化”也不错,毕竟预防和惩治犯罪是刑法典的功能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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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3种趋势



减少22个死刑罪名

这是近年来大家都在关心的话题,也有很多“废除死刑”的呼声。且不论我国将来是否会全面废除死刑,现阶段的修正案中切切实实地取消了很多罪名的死刑。

97刑法中共有68个死刑罪名,占总罪名(413个)的16.46%,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死刑罪名减少13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再次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目前,我国刑法中共有死刑罪名46个,占全部刑法罪名(470个)的9.79%,达到历史最低值。

这被废除死刑的22个罪名中有走私类犯罪7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诈骗、盗窃、伪造类犯罪10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盗窃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伪造货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此外还有:传授犯罪方法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生死两重天”情况得到改善

死刑在我国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但曾经两者执行起来,差异巨大。97刑法下,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没的说,就只能死了;而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平均服刑期限却只有16年2个月。严厉程度稍次一等的无期徒刑,在实际服刑中的平均服刑期限是14年9个月,这两种稍次于死刑的极端严厉刑罚,实际服刑期限一般情况下都不超过18年。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十八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这种情况显然是不平衡和不正常的,经过数次修订,增加了“限制减刑”等规定,扩大了“不得假释”的范围,规定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25年,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20年;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也由之前的20年提高到了25年。

重拾“矜老恤幼”的传统美德

97刑法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比较全面,有着某些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和“减免刑罚”的规定,对于老人,却没有类似法定从轻、从宽规定。其实老人从心理和生理上来讲,从宽处罚对于社会治安来说都没有太大威胁。

实际上,我国古代一直有“矜老恤幼”的传统,历朝历代都有着对于老人和幼童犯罪减免刑罚的先例。从西周开始,对幼弱(7岁以下)和老耄(80岁以上)两种人犯罪,就有明确的赦免制度。唐朝更加细致地将老人按年龄分为七十、八十、九十三档,赦免和减免的程度各有不同。

《刑法修正案(八)》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作为法定从轻情节,同时按照“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精神,明确了对于老年人犯罪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死刑”的规定,而且是“应当宣告缓刑”。

对于未成年人的刑罚,同样有着从轻的趋势,例如新增的“不构成累犯”、“不用报告前科”等规定。


刑罚的变化,中和了更多罪名、更低入罪门槛带来的“重刑”趋势,有效兼顾了“轻刑化”;刑罚梯度变得平缓柔和的同时,对于极端罪行的惩罚力度得到加强。


罪与罚之间,方显立法者的智慧,这是刑法的艺术。



责编/Ethan 编辑/Angie  分类/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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