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这3种过时的商业服务手段你还在用吗!
作者 / 朱晴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身处商品经济时代,律师群体也有一定的商人属性,这已是普遍的认知。然而,在中国,商人群体是从封建社会就有了的,现代律师职业才几十年历史,一些自身定位不准的律师开始模仿商人,却又get不到精髓,对一些已经被商人群体所摒弃的观念、手段奉若珍宝。
01
消费者喜爱那些可以随处得到的、
价格低廉的产品
笔者身处法律媒体行业,不是律师,但日常工作中接触到很多律师,于是就多了个副业——给朋友介绍律师。
不仅我自己,身边的同事基本都自带“掮客”属性,遇到什么法律问题,人们总希望身边值得信赖的朋友为他介绍靠谱的律师。
这是因为他们没有渠道接触和找到律师吗?即使是三、四线城市,律师事务所的招牌在城区也是经常都能看到的。
再不济,任何小县城,法院门口都有着扎堆的好几家律师事务所。显然,“位置近”和“容易找到”并不是客户选择律师和律所的考虑因素,信任才是。
“让消费者可以轻松得到”曾经是指导商人行为的首要准则。在社会大生产还没那么发达的时候,商品市场供不应求,人们只关注是否能够快速得到商品,而并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在乎商品的其他细小特征。
很明显,今天的商业环境早已经大变样,商家都在精细打磨产品,从质量到包装,从生产到推广,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容易找到”、“价格低廉”这类因素的影响已变弱,已经明显“过气”。
反观自己,你还在追求把律所开到法院对面的巷子口吗?还在每一次兄弟聚会、朋友婚礼上广撒名片吗?还在和同行进行低价竞争吗?
02
针对消费者的购买惰性,
需要通过推销手段刺激购买欲望
推销术也是传统商业中受到追捧的一种手段,对于有些非刚需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会存在购买惰性,推销员适时的鼓动会大大提升商品销量,而即使消费者在冲动购物后存在后悔和不满意,在下次面对不一样的推销策略时,还是会倾向于忘记不愉快,再次购买。
这在今天的商业中并没有被完全淘汰,但也是公认为存在较大危险性的做法。稍微在乎品牌形象的商家都不会采用过分的推销手段,因为不实的宣传而购买了商品的消费者,事后发现不需要或不喜欢的概率要比自然购买的大很多,而这种“受骗”的感觉所衍生出来的怨恨、不满还会传播到他的朋友圈,对商家形象的副作用很大。
律师的推销术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唆讼,二是虚假承诺。他们相信,这会给他们带来源源不断的业务。
有一则流传很广的故事:
美国的律师,非常有商业头脑,常常是一个人在公共场合滑到了,就有律师主动上前来询问,动员他诉讼,胜诉后从赔偿中分成,从而赚了大钱。
这个故事在崇尚推销术的律师眼中,是奋斗的方向、行为的准则。
然而,他们不知道的是,故事主人公所属的群体——个人伤害律师在美国,是最受到行业鄙视和不耻的群体。
事实上,以美国作为律师群体进行商业推销的榜样本身就很荒谬,美国在这方面甚至比中国还保守。美国曾经以法律明文禁止律师做广告的行为,后虽然废除了,但崇尚能力、品德,鄙视宣传、推销的行业风气一直保留至今。
03
客户就是上帝
我国的《律师法》将律师群体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业以不容辩驳的姿态被划入了“服务业”。
这其实没什么问题,法律服务本来也就是服务的一种。但这使得一些律师将“客户就是上帝”这条传统服务业的准则视为自己应该遵守的原则,这就并不合适了。
对于一般的服务行业,理解客户的每一项需求,并执行客户的指示就是服务的宗旨与目标。甚至一些零售业,出卖的也不仅仅是商品,还包括了客户舒适的购物体验。
然而,对于一些“专家型”的服务业,典型的比如医生和律师,他们的客户,更多的只有利益诉求,而提不出对于服务方式的具体要求——这正是专家要做的。
是否仲裁,是否起诉,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接不接受调解……这些有助于客户达到利益诉求的手段都不是他们自己可以决定的。
马贺安在《生存与尊严》一书中提到:对于律师来说,客户到律师事务所,绝不是为了当上帝,而正是去“寻找上帝”的。
他们需要律师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告诉他们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追回自己的损失。
“甲方爸爸说的都对”这样的信条在律师行业并没有市场,只会让客户对你敬而远之。
你还了解哪些传统商业领域在用或不在用的服务理念?它们对于律师群体又是否适用呢?欢迎留言探讨~
责编/Ethan 编辑/Angie 分类/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