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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艺术:律师需要掌握的4大反驳技巧

2017-10-17 杨阳 智合法律新媒体

作者杨阳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所谓反驳,就是引用一些已知为真的命题,以确定某个命题虚假或某个论证不能成立的思维过程。与论证不同,反驳在于揭露错误,驳斥谬误,从而证明对方立场不能成立,而不是阐明真理,证明己方立场的正确性。如果说论证是用“立”的方法来证明己方的立场为真,那么反驳就是用“破”的方法来证明对方的立场为假。

法庭辩论中的反驳指的是:存在不同观点的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针对某一事实或法律问题,驳斥对方观点的语言和思维表达活动。比如在一个刑事案件的庭审中,公诉人的观点就是被告构成犯罪,辩护律师的反驳意见常常就要证明、说明、论证被告不构成犯罪。法庭辩论中的反驳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多种情形。在此本文主要介绍直接反驳法、间接反驳法、归谬反驳法和破斥诡辩法这几种常用的方法。希望能够给大家辩论水平的提升带来一些帮助。

 直接反驳法

所谓的直接反驳法就是用论据从正面说明某一命题是不正确的或者某个论证方式是无效的。直接反驳的对象可以是对方的论点、也可以是对方提出的论据或论证方式。直接反驳可以借助各种推理形式进行。



在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大谈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然而,起诉书指控的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刘某犯有走私罪。针对公诉人这一违反法律程序的说法,辩护人马上指出:“起诉书仅仅指控刘某以公民身份犯有走私罪,因此本案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起诉书;刘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书也没有认为他应当代表公司作为被告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们没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辩护人,而是为个人被告作辩护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辩护人。在既无起诉书,又无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情况下,公诉人凭什么指控该公司犯罪呢?”


针对公诉人提出“公司犯罪”这一新的起诉意见,辩护律师对其进行了直接反驳,整个辩驳过程环环相扣,铿锵有力,充分反映了辩护人出色的法庭应变能力。

 间接反驳法

间接反驳顾名思义就是不用正面反驳的方法,而是采取“迂回包抄”的战术来达到反驳对方观点之目的。即通过证明另一个与论题相关的命题的真或假,进而推导出被反驳论题虚假或不正当的反驳方法。

间接反驳法的思维过程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反驳论题:p。

反驳:

(1)设非P(与P具有矛盾或反对关系);

(2)证明非P真;

(3)根据矛盾律,由“非P”真,推出“P”假。




在一起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传唤了3名证人作证,这3人的证言虽然在细节上有出入,但是都声称被告人出现在了案发现场,因此,公诉人断定“案发时,被告人在作案现场”,辩护律师另立了一个与公诉人论题真假具有相互排斥关系的命题作为反论题,即被告人案发时间在超市购物,然后向法官提交了案发时间超市的监控录像。


该证据显示案发时,被告正在超市推着购物车挑选商品。通过引用论据证明反论题的真实、正当,自然也就可以达到间接反驳“案发时,被告人在作案现场”这一论题之目的。

 归谬反驳法

归谬反驳法是指先假定对方论点是正确的,然后据此进行推理引申,结果推导出一个与常理相悖的荒谬结论,使得对方论点站不住脚。归谬反驳的长处在于使对方谬误由不明显变得很明显,或者把对方谬误“放大”来看。在法庭辩论中,运用归谬法如同引导对方继续前行而使其不知不觉掉进陷阱。



有一个案例,甲去银行取3万元钱,柜员清点后,交给甲确认时,甲趁柜员不备在3万元中抽取2000元放入包内,之后向柜员谎称钱数不对,柜员重新清点后,信以为真,又补足2000元交付给甲。控方的观点是甲构成盗窃罪,辩方的观点是甲构成诈骗罪。


针对控方主张甲将钱偷偷抽出放入包中的行为,就是盗窃行为,辩方就巧妙运用归谬,通过指出由反驳论题导出结论之虚假,即“将我自己银行卡中取出的钱放入包内就是盗窃的话,以后大家取了钱可不敢放入包内了,否则都是盗窃盗窃犯了”,有力地攻击了控方抽钱放包的行为是秘密窃取的观点。

 破斥诡辩法

破斥诡辩是法律论证中常用的方法。法庭辩论,讲求逻辑严密,论证实在,措辞严谨。但有些律师在论证时也会犯一些明显的思维谬误,这类错误有一部分在逻辑学上被归类为“非形式谬误”(informal falacies)。所谓非形式谬误,实质上就是一种依据错误前提进行推理的诡辩。就像黑格尔所指出的那样,那是一种“貌似正确,似是而非”的论辩手法,所以诡辩具有极大的欺骗性。由于诡辩的反逻辑性,因此要破斥诡辩,实践中一般需要运用逻辑原理和逻辑方法对诡辩进行识别和驳斥。



在某小商品市场被纵火烧毁案的法庭辩论中,辩方律师说:尽管被告人是故意放火,造成小商品市场被烧毁,但这也是可以理解的,请给予从轻处罚。这家小商品市场里面充斥着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坑害了许多消费者。如果对被告定罪,那么还不知道有多少消费者会继续遭受损失。


这是典型的诉诸利害的诡辩,即以公众的厉害价值取向为依据而做的诡辩,也就是把论题的真假和听众的利益混为一谈,力图说明自己的论题是符合听众利益的,希望得到听众对自己论题的支持。当然诡辩的种类很多,除了诉诸利害的诡辩之外,还包括偷梁换柱式诡辩、语句歧义式诡辩、人身攻击式诡辩等等,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结语

追求卓越的律师需要不断提升包括反驳、论证等在内的论辩技巧,因为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娴熟的法庭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责编/Ethan 编辑/Angie  分类/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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