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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离婚后分割财产存在税务风险 | ​律师专栏

2017-11-16 王永亮 智合法律新媒体

作者 / 王永亮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律师专栏

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结婚证对于挽救婚姻可能确实已经起不到什么作用,但在节税方面,结婚证的含金量则成色不减。


离婚,总是被当做两个人的事情,“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夫妻协商好房子孩子票子怎么处理,就各奔东西了。但从税法的角度来看,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可能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析产问题,处理不当的话,会转变为夫妻双方与税务局三方析产的局面。



家庭财产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夫妻的一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为了简化论述,本文以夫妻二人制的家庭为例进行剖析)。在离婚时,夫妻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诉讼中对财产一并进行分割,也可以先解除婚姻关系,将财产留待日后分割。后一种财产分割方式,会大幅增加税收成本,应当引起离婚双方的足够重视。



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结婚证对于挽救婚姻可能确实已经起不到什么作用,但在节税方面,结婚证的含金量则成色不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第(一)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或者股权转让给另一方的,不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即使相关财产的权属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综合上述文件,税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处置非常包容。只要还没有办理离婚证,只要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仍然存续,则无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论权利人名称的变更是否导致财产权利的实质性变化,不管是从夫妻共同财产转变为一方个人财产,还是从一方个人财产转变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不负有纳税的义务。税务局对于权属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动不进行审查。



但这种税收优惠仅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截止于办理离婚登记之日。如果先办理了离婚登记,再进行财产分割,则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生活当中,许多人可能会觉得反正财产就那么多,早分晚分都一样,只要能先把离婚证领了,财产上的争议可以暂时搁置。而当事人的这种“先离婚后析产”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法院的民事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离婚一路绿灯,直到离婚后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很多当事人可能不会意识到,一旦离婚判决生效,则在后续的财产分割中很可能要多缴税了。因为在分割时,双方法定的夫妻关系已经丧失,相互之间的财产转让视同陌生人之间的财产转让,依法应当缴纳税款。过低甚至无偿的赠与行为,将受到税务局的质疑,税务局将审查财产权属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对于实质性的权属变化,比如从一方财产变为共同财产,或者从共同财产变为一方财产,都将导致纳税义务的产生。纳税人如果不交税,就必须举证证明,更名前后财产权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与在离婚同时一并分割财产相比,纳税人的举证责任明显加大。如果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必须依法缴纳税款。



因此,对于即将劳燕分飞且拥有大量房产、知识产权、股权等非现金资产等待分割的夫妻来说,在领取离婚证之前,非常有必要坐下来理性地谈一谈,争取在离婚时对财产一并作出处理。否则,在离婚后分割财产时,税务局可能将以第三方的身份加入进来,参与财产的分割。

作者简介

王永亮,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现为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教师,上海市海华永泰事务所兼职律师。2004年至2014年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工作。

王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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