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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大所之路: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怎么玩

2018-01-04 陈可 智合法律新媒体

作者 / 智合研究院 陈可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在刚过去的2017年底,两条律所改制的动态引起了我们的注意:一是12月20日北京德和衡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二是12月27日上海市金茂律所亦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与此同时,在过去的两期律所动态中,我们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与2017年律所动态作了总结,不约而同地指向两个关键词:规模化和国际化。律所改制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实践操作来看,都展现了律所实现规模化与国际化的动机与野心。改制既是律所规模化发展水到渠成的选择,也是通向大所之路的大势所趋。

01

律所组织形式的变迁


自1979年重建律师制度以来,几乎每十年为一个节点,律师业都呈现出不一样的风貌。走过了20世纪80年代探索期、90年代改革期,以及2000年后向外高速扩张直至2010年后发力提升内功的过程。

1988年,司法部印发《关于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的通知》,打破了国办所局面,中国第一批合作制试点律所设立,如北京经纬、君合等。探索至90年代初,君合等原先的合作制律所改制为合伙所,而一批当今的顶尖律所包括金杜、竞天公诚、中伦、隆安、广东华商等则在此契机下诞生,成为最早一批获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时间到了1996年第一部《律师法》颁布,我国正式出现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普通合伙)三足鼎立局面;进入21世纪,诸如汉坤、瀛泰等新一代强所诞生,国枫、金诚同达等或分立或合并而成;2007年修订并于2008年6月1日实施的《律师法》,取消合作所,规定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律所,并允许个人所。自此,合伙所(普通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个人所与少量国资所的律所组织形式延续至今。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特普合”)组织形式正好走过10年。万千律所在这浩浩荡荡的新设与改制浪潮中先后登上历史舞台。

02

律所改制格局是怎样?


那么,律所从普通合伙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可以选择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立法目的在于为律所实现规模化、国际化经营打开法律通道。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亦在于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区分,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经营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仍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变为“有条件的有限责任”。

通过选取北上广深特殊普通合伙制律所作样本,可以发现,这些特普合律所几乎涵盖了主要的全国或区域综合大所。这些所在规模化、国际化的棋局上,或早或晚都不约而同地走出了改制这一步,特别是在2012年之后,律所改制数量倍增。

△ 数据来源:各地司法局、律协官网(以上为不完全统计,按首字母拼音顺序排列)

目前,就北京而言,截止至2017年9月,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总数2368家。其中,普通合伙所1531家,特殊普通合伙所19家,个人所718家,外省市驻京分所100家。就上海而言,截止至2017年12月,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总数1555家。其中,普通合伙所1003家,特殊普通合伙所11家,个人所415家。就深圳而言,截至2017年3月底,深圳市律师事务所总数686家。其中,本市所570家,外地分所116家;改制为特普合的8家律所均为百人大所。就广州而言,2012年11月,广信君达成为广东首家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律所;2017年11月3日,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成为广州第八家特殊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按地域个别观察,北京特殊普通合伙律所数量最多,其次为上海,这也与北京上海领先的法律服务市场正相关。此外,发轫于北京上海的特普合律所几乎都已布局全国,为全国综合大所,而广深地区则主要为本地大所。

但是事实上,不同于当初要求改制特殊普通合伙的高涨立法呼声,2007年允许设立特普合律所后,该种组织形式在现实中一度遇冷。虽然2008年6月至11月北京大成、新中银、江苏维世徳申请改制特普合,但2009年11月,北京大成才获准改制,成为京城首家特殊普通合伙制律所。到2012年底,北京特普合律所也才仅仅有大成、尚公、德恒、金诚同达、中伦5家。2012年开始,律所转制的申请与过审速度明显提升,五年来,北京获准改制律所达14家,增速近3倍。而上海则是2011年12月才有第一家特普合律所——协力,为当时全国第14家;一年后,沪上第二家锦天城才改制成功。

上述律所自然满足《律师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特殊普通合伙律所的法定条件,主要为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并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资产,且每年年检中也需有1000万净资产。这比普通合伙律所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及30万资产的设立门槛显然高了不止一点点。而北京设立特普合律所的这一门槛则更高。2011年5月1日起,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印发的《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除了满足《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北京市律所设立或改制为特普合需要有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的资产。这显然与北京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都走在全国前列挂钩。

此外,要想成功改制,建立与规模化发展配套的律所内部制度,包括达成合伙协议、总分所、分所之间搭建好一体化经营服务体系、建立风控制度、分配机制等实属必要。而律所改制需要承受的风险与压力也不小,需要保持规模化发展与资本要求,在改制后需要每年盈利或至少保本,不可发生亏损以维持1000万净资产年检要求。这不仅对律所承接业务、合伙人加入与新设分所提高了审慎注意要求,也使律所不敢轻易尝新寻求改制,否则特普合会成为律所不可承受之重。

03

改制背后的大所之道


观察特殊普通合伙制律所的规模化布局,可以发现,完成改制的律所实质上只占全国律所中极少一部分,但却占据了多数市场份额与营收;而改制的步伐与律所规模化、国际化的成熟度基本一致,并在2012年之后进入高峰。

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制意味着:(1)律所本身已具备相当规模与实力,原因在于我国特殊普通合伙制律所的改制门槛较高,非实力尚佳,会难以达标;(2)律所资合性加强,收入分配机制趋向市场化,有条件的有限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律所传统上的人合性要求;(3)分所新设、跨地域、跨业务部门趋势将加强;(4)合伙人的审慎要求与充分注意义务提高。概言之,这种体制的优势就在于降低合伙人的风险敞口,便利律所实现规模化、国际化。

那么,特殊普通合伙制何以驱动律所规模化与国际化呢?

 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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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规模化主要体现为人(合伙人)、财(资产)、地(分所)的扩张。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律所显然有立法上的规模化要求与动因。动辄百人甚至千人的大所中,合伙人之间的人合标准已日益难以实现,特别是分所异地执业会徒增其他合伙人的关联风险。为此,改制成为律所规模化棋局中重要的一步,虽然本质上没有突破合伙制,但还是等于给全体合伙人购买了一份“责任保险”,隔离了地域风险,有利于引进新合伙人加入,新设分所。


同时,改制过的所有律所中,非诉讼业务几乎都已成为主营业务,而特殊普通合伙制在这类业务领域中占据了竞争优势。通常,律所诉讼业务总量易接近饱和,一定期限内会受到业务总量限制;而非诉业务则有不断拓展新兴业务领域的空间,资本的趋利性会使非诉业务的体量、收益率与市场规模呈无限扩充之势,而风险自然也会与之相伴。此时,特殊普通合伙制无疑可以至少为非诉业务的此种规模化发展拴上一道风险闸门,以“重大过失”或“故意”隔离其他合伙人,避免了每笔业务都有使合伙人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也使律所得以脱身。

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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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某种程度上也是为我国律师业与国际接轨打通渠道。目前,诸多英美大所都已选择有限责任合伙,如年利达、安理、世达、伟凯、谢尔曼·思特灵、贝克·麦坚时。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欧美大所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类似,虽并不相同,但都指向降低合伙人的风险敞口,便利律所实现规模化、国际化。


20世纪90年代,在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组织合伙人均因银行信贷、房地产金融等业务领域的诉讼爆炸导致无辜合伙人受牵连后,英美均立法保障有限责任合伙的实施。美国以德州《有限责任合伙法》立法为起点,各州立法逐步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从侵权领域拓展到非侵权领域,这体现了对合伙人保护的立法倾向,旨在推动其进行经济行为。而英国在1997年公布《有限责任合伙法》草案并最终于2000年在法律上作出正式认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美国拥有50名律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大约有850多家,在其中最大的50家律师事务所当中,仅有7家未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


中国大所国际化道路不止在于应对欧美大所进入国内的挑战,更在于为中资企业“走出去”一路保驾护航,积极拓展海外业务,实现与国际律师业对接。而特殊普通合伙无疑为中国律所开拓此种国际化道路打开了通道。律所国际化过程中,律所改制可适时随行,相辅相成,如2017年10月30日瀛泰获批改制,11月11日瀛泰即加入中世律所联盟。

公司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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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国内改制为特普合的律所,规模化、国际化几乎都被写入律所发展规划之中,目标直指打造百年律所品牌。经历过去10多年超速发展后,近年来大部分逾而立之年的大所,开始转向提升内功,进行内部管理架构调整,包括合伙制改革,向公司化管理靠拢。在面对法律行业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时,如何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下,提供一体化法律服务,联结总分所、分所与分所考验着律所管理能力。


从英美大所经验来看,英美自出现有限责任合伙律所之后,公司化管理模式融入律所的程度不断加深,成为各国律所效仿的管理模式。公司化管理可看作是当前与特殊普通合伙制联系较为紧密的一种管理体制。公司化管理不同于公司制,前者指按照现代公司制管理模式对律所进行管理,是公司制的必要内涵,主要针对的是律所总分所、分所之间、合伙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治理结构、分配机制、资源配置、运营与发展模式等,多注重一体化、系统化理念。德恒、汉坤、国枫、大成等都实践着公司化管理或以自适应模式而改进形成适度公司化。


目前,北京上海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律所基本都是本地所也是全国大所,尽管布局全国,但总所与分所却并不一定采用相同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指向的是律所组织形式,虽然向合伙人有限责任前进了一步,但是并未突破合伙制范畴,律所对外清偿债务与普通合伙几乎无异。律所改制与公司化探索都可以划归到寻求规模化的维度之中,是律所走向成熟、专业、形成产业规模,通过不断改进而达到帕累托最优的一步棋。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律所公司化管理模式,是为律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探寻合伙制改革与先进律所管理经营的良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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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大所想要一直保持自身优势,就要抓紧大所基因不放松。作为律所管理模式的优化配置,特殊普通合伙给律所规模化拴上了一道风险闸门,成为中国许多极速扩张的大所的多数选择。而大所的成长也正如育人,良好的政策培育环境自然是基础,但要能一直保持谦善衡学之心;如若不具有此种先天优势,起步晚的律所也可凭借专业化、制度与管理模式造就自身独特天赋与特殊优势。

未来,随着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体系不断完善,律师业将同时拥有大型(主要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中型(主要为普通合伙形式)和小型(主要为个人所形式)的律所结构。其中,大型律所承担着提供综合性、专业化、国际化和高端法律服务的使命;中小型律所承载着基层、中流砥柱作用。

责编/Ethan 编辑/Angie  分类/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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