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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温度——【智合历】2018年1月6日

2018-01-06 Jean 智合法律新媒体

明朝《大明律》首次颁行天下

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有两部法律影响最为深远,《大明律》即为其中之一。


1374年1月6日(洪武六年闰十一月二十三日),制定于明朝初年的《大明律》首次颁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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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前后共颁行2次。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乱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由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其共分30卷,12篇目,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共460条。有很多我们现在熟知的内容,是《大明律》首创的。比如对“奸党”的规定,是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的体现;比如“廷杖”,就是朱元璋时期开始实行的刑罚手段。


《大明律》之所以在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于其革故鼎新。既是对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制定优点的继承,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


然而它的意义,还不仅仅在中国。


日本正德时代,积极购求有关《大明律》的书籍,江户时代的享保时期更是研究《大明律》的高峰。而日本法律中“听讼回避”、“亲属相为容隐”等规定,也正是吸收《大明律》而来。


公元14世纪,朝鲜王朝建立,太祖李成桂在即位的诏书中称:“自今京外刑决官,凡公私罪犯必核《大明律》。”《朝鲜经国典》强调:“其议刑断狱以辅其治者,一以《大明律》为据。”


明朝曾历经三次大规模修订《大明律》,而对法制重视的结果就是《大明律》成为当时东方世界先进法文化的代表,影响着世界法制的发展。


具有借鉴意义的是,即使《大明律》作为正统法典的地位从未曾动摇,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仍然不断受到“朕言即法”的干扰。


六百多年过去了,我们的“法制”应该走到“法治”了。


 End


作者:Jean

来源:智合法律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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