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发布施行
1989年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施行。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最初是由原林业部和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发布的一份由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名录。其中保护级别分为一级和二级,并且对水生、陆生动物作了具体划分,明确了由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的具体种类,于1988年12月10日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原林业部和农业部发布施行,之后也经历了些许变更。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此后就开始明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白鳍豚、中华鲟等,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猕猴、黑熊、金猫、马鹿、黄羊、天鹅、玳瑁、文昌鱼等。
这一颁布把对于这些野生动物的保护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如有人违反相关法规(如捕杀或倒卖名录内所列的野生动物),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为它们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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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温度
作者:Jean
来源:智合法律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