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合历】2018年2月19日·李天一案:司法审判与“媒介审判”
李天一案件爆发
——2013.2.19
5年前的今天,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子报警,声称自己17日晚在一酒吧和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到一个宾馆轮奸,随后李天一等人被批准逮捕。2013年11月27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李天一被判刑十年。
这个普通的案子因为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的身份成为了各大媒体争相爆料的热点话题,网友们先后在网上发帖进行声讨,纸媒、电视媒体、门户网站、移动媒体、论坛博客等共同参与。“李天一”案几乎变成了一场舆论的“狂欢”。
李天一在狱中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媒体的监督作用毋庸置疑,但是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之间的界限往往会被模糊。
“李天一案”中,当事实还处于侦查阶段,媒体已经开始大肆地批判。短短数日之内,李天一的过往被翻了个“底朝天”,出现了如《媒体称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小学时将同学推下楼未受罚》、《李天一被曝曾在美打架·曾口出狂言》、《李天一居所装修人员:李天一说话很横》等文章,谣言也随之而来,如《曝金铁霖是李天一生父》等。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大部分媒体显然忽略了这一点,甚至他们根本不知情。事实上,南方周末记者曾就这一法条询问了三位从事未成年人审判的基层法官,其中两位表示不知道有这条规定,另一位则表示,“这就是条软法,没什么实际效力。” 于是,“少年L、L某、L姓男子,现在不管怎么叫,全国人民都知道你说的是谁。”
站在法律人的立场,这个案件本来不该这么火。舆论不应该在正式审判之前就代替司法进行渲染。就像南都网一篇文章的标题说的那样:《法律的归法律,狂欢式舆论尤须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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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温度
作者:Jean
来源:智合法律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