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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无效?你不得不知的8个婚姻法常识

2018-02-27 董晶 智合法律新媒体

作者 / 董晶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NO.1

婚前财产是否与配偶无关?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十七条规定了,婚后一方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你婚前创办的公司是你的,股权也是你的,但是结婚之后,你经营公司所产生的收益,包括股权的分红、配股、股权增值的部分等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来股权值10块一股,现在值50块一股,那么增值的这每股40块,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说跟老婆(老公)没关系呢?

NO.2

婚前财产协议应在婚前签,

对方不愿意签字怎么办?  

事实上,婚前财产协议只是一种习惯性的叫法。这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此类协议保护的是婚前财产。在法律上,婚前财产协议属于夫妻财产协议的一种,无论是婚前签还是婚后签,都是有效的。只要协议的格式符合法律要求,即使没有公证,也仍然有效。

保护婚前财产只是一个作用,还有其他作用。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以及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增值、收益。


2、明确双方婚后财产制度,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法定财产制。


3、可以约定将来如果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即使我们聘请律师拟写了一份非常专业的婚内协议,但是对方不一定愿意签署。协议,一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合意。如果无法达成,可以借助除协议以外的工具的优势来完成协议无法完成的内容,比如:赠与、遗嘱、保险、保险金信托、信托等。

NO.3

忠诚协议、保证书等夫妻之间的文书,

算不算对婚内财产的约定?

笔者认为,如果文书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上的要求,是可以算的。但是,你签订的忠诚协议或保证书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不是你们夫妻所要真正约定的内容,有时候并不必然,还要看形式和内容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比如,丈夫写了保证书:我如果出轨,我就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没有落款或者有落款老公一个人的签名,老婆拿着保证书封存起来,等到离婚时拿给律师一看,律师说是无效文书。

原因在于:


第一、由于丈夫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了单方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保证书是单方签署的一份文书,并非夫妻双方签署的协议,既然是单方承诺,那么就是一种单方赠与行为,赠与人在没有交付之前,承诺赠与的人是可以随时撤销这些赠与的承诺的。


第二、“出轨”、“净身出户”都不是法律语言,无法判断真实的意思表示。开完笑的说,净身出户是脱光衣服出门吗?


第三、“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是哪些财产?离婚时,男女双方对要分割的财产范围也许是不一致的,男方名下有套房产,妻子要分割,男方说是替哥哥代持的。

NO.4

打破思维惯性,

财产共有不等于债务必然共有?

2018年1月18日《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生效试行之前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举债(不论金额大小),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配偶认为不是,配偶要自己举证证明不是。

新的司法解释:夫妻一方举债(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推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债主认为不是,债主要自己举证证明是。新的司法解释完全颠覆以前的举证责任,不同的举证责任所导致的最终结果就可能大相径庭。

因此,新的司法解释,事实上对配偶方利益的保护更大一些。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1、夫妻共同签字=夫妻共同债务;


2、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补签字=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签字+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夫妻共同债务;


4、一方签字+超出日常生活所需+债主举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合意=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什么是日常生活所需?什么是夫妻共同经营?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列举,但是较之前的司法解释对配偶权利的保护是不可小觑的。

NO.5

离婚协议在哪些情况下

可能导致无效?

绝大部分离婚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但有些约定,可能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因协议内容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对第三人无效。

常见的无效条款:


1、离婚协议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的义务。不论是出于尽早离婚的考虑还是有其他原因,夫妻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的义务,这样的条款都存在将来因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而被法院确认无效的可能。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除非这种约定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


2、离婚协议书处分了他人的财产。例如:双方约定分割的房子并非登记在双方当事人名下,而是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项约定若不能取得父母的事后追认就是无效的。


3、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离婚后单独承担。这种约定常因第三人提出异议而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还是由离婚双方承担,但是离婚双方关于债务由一人承担的约定对二人有效,一方在承担相应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NO.6

子女抚养费就是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应另行支付吗?

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另行支付。最高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明确指出,抚养费包括三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如果只是笼统约定了抚养费的数额,而没有把教育费、医疗费单列出来,抚养费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为包括教育、医疗费用在内的。

但是,如果离婚后,孩子发生较大的医疗、教育费用,可以另行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判决书中,对抚养费的判决也是包含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

NO.7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处理?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性质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一般共有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没有明确界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这一规定虽没有直接规定同居期间产生的问题如何解决,但是对于认定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还是有参考价值的。同居的双方在购置、处分财产时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由两人共同共有是比较合理的。实践中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还在讨论、争议之中,个案处理还得结合案情。

NO.8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

分手时能要回吗?   

通常来说,恋爱期间,互赠的小礼物、小礼品在双方分手时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大额赠与不同,给付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的,这样的给付是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履行婚约并结婚的情况下,受给付方继续占有另一方给付的物品就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个制度延续了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即,在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为不当得利,其中取得的利益为不当利益。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

由于恋爱关系的特殊性,双方没有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但是又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关系。建议热恋期的男女保持冷静,恋爱期给予对方财务要慎重,尤其是常见的买方、借款、赠与等问题。共同购房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名字写在购房合同中,或者对方打张收条,并注明收款的用途,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时难以解决。

作者简介

董晶律师长期致力于婚姻家事、私人财富管理、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研究。


责编/Ethan 编辑/Angie  分类/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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