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案子越来越多,红利流向律师,法院怎么办?| 智合·头条

2015-10-22 徐徐道来 智合法律新媒体


作者 | 徐徐道来

来源 | 智合法律新媒体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

【编者按】:

在上篇《法院的同志们,知道为啥案子越来越多了么?》中,徐徐君已经解释了诉讼费改革办法和立案登记制确立后,法院所面临的问题。但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改革后所新产生的社会成本会流向何处?更直接的说法是,案件陡增的好处没有在法官和法院身上,那究竟给谁带了好处?压力陡增的法院基于此会寻找何种出路?

从压制诉讼费降低诉讼的成本,到立案登记制再次释放诉讼的红利,司法审判的肉身已经被烈性的如同鞭子一般的改革措施抽出了一朵朵鲜红的血肉之花。然而,不论什么改革,一旦发生,必然产生成本。在法院自身无法负担这样的改革成本时,成本自己也会冲出一道门、一扇窗。

不是说所有的改革成本已经被我们看到的那些苦逼的一线法官们所承担,这仅仅是改革成本本身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部分成本大么?不大,甚至很小。如果我们认可这么一个命题:真正产生价值的创新只有可能在社会自身,那么政治改革中,除了精简机构、职能、人员等放权措施,其他并不创设新的价值,甚至还会浪费社会资源。

如果我们假设政改的代价和红利是守恒的,那么改革本身就是一个零和博弈,你释放多大的利好,就要通过其他地方来承担这个利好的成本。而对于法院而言,真正扛起来这部分改革成本的还仅仅是那些一线的法官。就如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这群十多万的一线法官群体即使被榨干,又能释放多少的红利出来呢?


更何况这些法官是分散在各地,无法产生规模化的生产效应;而且他们无法将案件拆分,无法真正像流水线那样生产一个产品,因此无法产生流程分工的效益。即便全部法院的人都一起冲到一线,又能释放多少的红利呢?进一步说,不是法院一线人多就能挡下子弹。因此,由法院主导的人员分类管理、员额管理、流程管理,等等涉及内部审判分工的改革,都无法从根本上缓解案多人少和案件质量的问题。

当法院承担不了这样的改革成本压力时,成本自然会转嫁到我们看不见的地方,而红利也并非都到了当事人手中。而也许正是这些看不见的地方,在悄悄地孕育着一场改变法院命运的生机。

一、红利的去向和律师的崛起

在上一趴里,我们已经讨论过,当诉讼费用被拦腰砍断,必定会有更多纠纷涌入法院。如果当事人自己不会照顾自己,那么就只能耗在一边等着。因此,为了自己能尽快用餐,不少当事人会请人帮自己处理点餐甚至是洗菜、切菜的问题,于是红利流向了一个重要的群体——代理人。

这个其实不需要统计,看看这几年的卷宗就会发现,几乎所有案件的当事人都请了代理人。而代理人中,职业律师占了绝对的比例。毕竟,这些年没证的已经很难忽悠人了。

而另一方面,我们会发现,律师在调查取证和财产线索收集等工作上,已经渐渐发挥了重要作用。内在的动力,当然是律师费。当诉讼的成本降低,法院主动调查证据的情形大幅度减少,当事人自然会将这些成本负担起来。因此,总体上看,当事人要承担的诉讼成本几乎不变,只是红利转向了律师群体。

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律师的收费和职能来观察。从06年到15年,普通案件的律师费到底是涨了还是跌了?而同时,我们还能发现,上个世纪常见的律师勾兑法官的情形少了,而律师自身承担的职能,如调查、取证等多了。当更多关于事实的依据掌握在自己手里,勾兑自然也就不再是必要。所以,从这个层面讲,我支持律师依据事实死磕,这甚至有助于司法廉洁。

其实,还有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可以从法院转给律师们去完成,比如凭立案受理通知书去进行财产调查,凭法院出具的诉讼、执行保全裁定去完成文书递交和具体相关部门的登记。当然,这个需要一个前提——社会信息资源向律师全面开放。

这不是不可能的事。今年,山东省13个部门就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三章第一节,就充实了律师在诉讼和非诉业务中向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的权利。虽然徐徐君认为,这还有更大的开放空间,但这已经是巨大的转变,而且它将带来的社会效益,比什么员额制更大、更有效。

也许,我们心里最大的疑问是,好些权力都是法律赋予国家有关部门和机关行使的啊。但当我们转变思维的方式,这种不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处分,仅仅是事务性的工作,裁判的周边工作,又有什么不能交出去的呢?这更有利于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社会契约的角度去思考,假设这些赋予权力机关的权力本来就是社会成员让渡的,那当这种权力向权利的转移,其实更有利于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平衡。法院自身对此应该有更深刻、更切肤的认识,如果舍不得转移自己的权力和利益,还要守着不该由自己干的事不放手,未来的日子,厨子们可能更难受。

接下来还有一个直接的好处,就是律师力量的壮大。当每个人都可以先通过律师进行有效地博弈时,纠纷会得到过滤,不会统统进入司法程序。也许,律师的诉讼业务会因此而下降,但换来的,是更大空间的非诉业务,以及律师在社会各个环节的介入和成长。当每个人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是律师,而非法院,那么这个社会关于法律的认识才会真正落地。

当一种权力式微,那么社会和市场就会开始发挥它的作用。而在律师和法官之间,明明该彼此在与权力的战斗中相亲相爱,却为何要被分开……

二、诉讼的成本与法院的定位

你也许会批评我,说你这个体制内的人怎么可以涨其他职业人的威风?而回答这个问题,又要回到什么是法治的问题上。我们都在喊着法治,建设法治社会,那是不是意味在法治社会里,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毫无顾忌地打官司呢?法治,是不是说,让每一个纠纷都进到法院去,靠司法诉讼的途径得以解决呢?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我们一般认识中法治建设比较成熟的国家到底是什么样的。


在英国,对诉讼费的理解不仅仅是法院的收费,而是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的整个费用,即成本,包括什么诉讼费——fees、法院收的钱——charges、支出——disbursements、开支——expenses、报酬——remuneration、补偿费用——reimbursement。

这里,我们要注意到律师的作用,一些在小额索赔纠纷根本到不了法院,其费用仅仅是当事人支付给那些非专业诉讼代理人的费用,比如前面提到的诉讼费或者说报酬——reward。可见,律师和其他社会力量介入当事人之间的博弈对减少诉讼案件具有多么大的影响。

而对于诉讼,要怎么玩,完全是当事人的事,你可以任性地把诉讼当成开豪华派对,请最牛的律师团队、请最强的专家证人、享受最好的法律服务,等等等等。当然,法院收费是比较固定的,和咱们这里一样是差额累进,但收费标准却大不一样。

打个比方,一件500元或英镑的案子,我们这里收费是50元,英国是50英镑,这还看不出差距。而1000元或英镑的,我们还是50元,英国70英镑;5000元或英镑的案子,我们依旧50元,英国80英镑……以上,是英国1999年的标准,2015年1月份的时候,英国表示进行诉讼费改革,进一步提升诉讼门槛,收费最高涨幅达600%。

诉讼成本这道门槛,让当事人陷入到成本的考虑中,官司打还是不打,首先取决于自己能否胜诉的判断以及诉讼费用成本的比较,这个波斯纳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而这仅仅是开头,接下来是漫长的审理周期,没个几年,诉讼是打不完的。因此,自己能不能负担律师的费用,自己能不能承受诉讼周期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又摆在了面前。

金钱和时间的门槛儿,为英国不到七八千的职业法官们减少了不少的压力(某种意义上,行政裁判所的那五六千算不算还存在分歧,虽然徐徐个人认为那不算,但也加了进去,有机会以后再讲,此处不赘),同时法官还可以选择有趣的案子受理,比如涉及权力VS权利的案子,又比如说涉及宪法这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

这里,也许我们会提出另一个问题:法院不是要保护公平正义么?不是要在个案中实现公平正义么?是的,确实如此,但更准确地说,法院要保护并不仅是个案的公平正义,它更重要的社会功能是要维护住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因此,在山的那边海的那边,在他们的法律职业人的眼里,法院的功能更在衡平各种观念和价值,维护整体秩序,而非彻底介入到一个个具体的纠纷之中。

菜市场的管理和运营方式营造不出权威。成本,也许是让法院获得社会终极地位的最重要的途径,也是让法院沦入最无权威和效用地步的杠杆……

三、纠纷的分流与法治的生态

案子进不了法院,该如何是好?难道上访?这个问题,也许在我们这里是这样。但在一个法治比较成熟的地方,大家学会的是变成一个理性人,去计算自己的成本,寻找一个自己能负担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去化解纠纷,比如可以忍着,可以私下和解,可以找律师谈,还可以找社区。

这里,有一个非常有名的机制,就是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简称JP。刘德华刘天王就是太平绅士。教科书里往往把他们叫做治安法官,其实与法官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既无须学历,也不要资格认证,直接由政府委任就行。

在职能上,它有点像人民调解委员会,但比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效。太平绅士起源于英国,而且时间也很早——12世纪末,但人家尊重传统,所以保留至今,的确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像咱们这里,乡绅士大夫这些在传统社会发挥重要社会作用的角色都被当做封建遗毒给革了命。

太平绅士的数量比法官多出了好几万,但另一方面,几乎所有的轻微案件都由他们来根据习惯和风俗来处理,更为关键的是,太平绅士不领工资、也没福利报酬,纯情怀。与此对应,咱们这边的人民调解员是要领报酬的,还有专门的工作经费,但具体办了多少事儿,我不是很清楚,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研究,并对比着写一写。

现在,英国的英格兰与威尔士、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对了,还有我们的香港地区都有太平绅士制度,内容虽有差异,但整体的上还算统一。

除了这个,还有个很有名的东东,叫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概念是美国制造。这个玩儿法就太多了,只要有利于纠纷化解,什么姿势都行,也不限定在诉讼这个类型里。说白了,一切以实际需要为准。ADR里,不需要法官。当然,法官去打个招呼,比如“吃了吗”,还是可以的。当然,法官如果忍不住,技痒了,还是可以非法官的身份去打个酱油。

其实,成本的平衡无处不在,哪怕是进入了诉讼的案件。因为选择进入诉讼,就是一个平衡利益的结果,选择到法院去打官司,更是想利用这个更高的平台去达成利益的较量和妥协,尽管它不是最快的,但确是最具威慑和影响的。比如为几元钱打官司的情形,但我们可以思考,这种诉讼以及判例背后真正可能带来的社会利益。

说到这里,我们会发现,真正的法治有一个前提,就是社会已经有了法治的基础,社会中活跃这大量围绕纠纷而形成的生态系统,比如大量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和途径在这个社会中存在,收费的、不收费的,公立的、民间的,它们和诉讼一道构成了法治的生态环境,而诉讼不过仅仅是法治生态中的一环。

因此,回到法治本身,我们才会发现,法治并不是说凡事都要到法院去进行诉讼,也不是都要到法院去进行调解,而与此同时,也只有在法治的生态环境下,法律和诉讼才会在若干的治理手段和纠纷解决机制中变成最牛逼的,法院才会最后的一道防线,而不是唯一的防线,什么政策、规章,什么组织内部纪律、章程,才会自觉地跑到法律的框架下去玩儿。

法治是和社会的现状紧密联系的,而绝非某个人说了什么。

四、分工的力量和市场的崛起

说到这里,我们该说说法院自己该怎么办。


立案登记制究竟会给法院带去什么呢?简单地说,就是从立案审查变成立案登记,当事人只要交够材料,法院就要受理。这里,对于法院自身而言有两大核心的转变,第一,立案工作变成了材料是否对路以及是否能管辖的形式判断,不需要在进行审查;第二,你似乎丧失了对案件的选择权。咋办?

我们先说第二点,前面已经提到,如果提升诉讼费的门槛和改变审理的周期,那么当事人必然要去思考是否进入诉讼。看似这种改变的前提仍然受制于其他机构和部门。但,细心的朋友会发现,立案登记制有个制度衔接上的问题。

登记仅仅改变的是法院收不收材料的问题,而登记距离受理还有一个空间,它叫做“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什么叫“必要相关材料”?什么叫“及时”?目前,这是交由法院立案庭的人员来进行判断的事情。我相信,什么叫限缩解释,该怎么做,比我懂行的你早就知道了。同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也是一个非常值得民工们关注的点。

回过头来,我们再看第一个问题。如果说立案登记仅仅是一个对材料和管辖的形式判断工作,那么我的问题是,立案庭或诉讼服务大厅还需要法官么?如果我们说员额制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官精英化、专业化、做审判该做的事情,那么这种形式判断的疑难问题本身是不需要法官的,也许只需要一个书记员——如果书记员成为职业化。

接下来,一个只需要书记员控场的地方,它究竟需要法院本身管理多少?从目前来看,很多地方都已经将过去的立案庭变成诉讼服务中心。打个比方,我们举办婚礼,究竟是去找专业的婚庆公司,还是说跟抓壮丁一样,从其他各行各业里找人来搭个草台班子?在现实语境下,诉讼服务中心究竟是审判多一点,还是事务多一点?如果事务性的工作多一点,那能不能外包给职业服务机构?

审判,你是牛逼的;但服务,你是二流的,甚至是三流的。法院的主要立场决定了你是中立的,如果强调服务,那么一开始你就会有倾向。如果这种想法成立,法院回归到中立和专业的立场,将诉讼服务的工作外包,交给第三方,将是否受理、管辖权异议审查等交给承办案件的法官以及审判工作本身,是不是又可以释放人力给审判一线?

现代化的社会分工意味着职业化,一种专业主义的精神。大包大揽的现行司法管理体制无法适应社会分工的需求。换句话说,厨师要做的是下厨,而不是去承担大量的迎宾、清洁、摆台等综合服务工作。而接下来的问题是,除了诉讼服务和立案登记外,法院内部那些司法辅助部门的非诉业务和事务性工作是不是也可以外包呢?这样又将释放多少人呢?

在职业化和市场化的语境下,我的逻辑始终是一样的,比研究,能比得过研究中心和学院里的专家?比数据分析,能比得过那些专门从事统计的?比办公会务,能比得过那些专门的管理公司?比前台服务,能比得过那些专门的礼仪公司?比起财务会计、装备管理、车辆管理,咱们能比得过……

随便找一个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来看,市场带来的专业化分工以及社会红利已经非常明显,也被人家玩得非常娴熟,而且是全球化分工和资源配置,比如会务交给印度管理公司、分析交给咨询公司、办公交给第三方管理机构、前台和服务交给从专业劳务公司聘请……大法官的年终汇报,只需要说法院干了什么,分析啥的留给专业的社会管理机构去撕。

当然,如果舍不得割这一刀,那只有继续尾大不掉,该精的精不了、想做的做不好,还要留下不同部门互掐的鄙视链条。最终,人心越离越远,剩下一个自发形成的法院内部不同工种间“分工”的分裂形式和内心格局,而任何一个“分工”拿出来,都只能得到三个字的评语——不专业。

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司法的归司法,市场的归市场。实际上,在职业化的这条路上,很多法院已经开始了市场化的尝试,比如把组卷、归档工作进行外包。该交给社会分工完成的,千万别因为一时的利益和快活而捏着。一个闹哄哄的社会和市场,胜过一个包揽一切而看似平静的权力。

改革,如果我们尊重社会、尊重市场,我们会走得更快。当然,我也坚信,也许有一天,在社会分工和市场精分的发展下,法院终归会成为无数社会分工参与的一个地名,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律师、服务人员等等,只不过是用自己的肉身聚集到“法院”这个地方去完成社会交给自己的工作和事务。

权力的结构终将淡去,个人也将回归到审判舞台的中心,并在判决上以职业的荣耀、尊严和名义慎重地签下自己的名字。

如果你有一些想法,可以在后台留言,也可在下方评论,我会第一时间给你回复。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报名下图在线沙龙。

____________________

责编 | Wendy

编辑 | Angie

原文标题:《从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到立法登记制(下)——改革成本的出口与法院命运的转折》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报名参加)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