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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新杀手——毒驾

2016-06-24 郭靖 山西市场导报




6月26日,将迎来第29个“国际禁毒日”。毒品与艾滋病、恐怖活动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一直困扰着整个人类。而当吸毒和驾驶这两个名词联系起来后,各种交通肇事也将随之而来。


肇事逃逸、暴力抗法、车祸致死……近年来,我省各地交警在路检路查中查获吸毒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毒驾”)的违法行为呈上升态势,“毒驾”成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新问题。然而,受不易被发现、查缉手段滞后等因素困扰,“毒驾”成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一大“马路杀手”。


1
“毒驾”比酒驾更可怕


据《2015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共查处有吸毒行为人员106.2万人次,其中新发现吸毒人员53.1万名,同比分别上升20%和14.6%。此外,因滥用毒品导致暴力攻击、自杀自残、“毒驾”肇事等极端、案件事件336起,依法注销14.6万名吸毒驾驶人驾驶证,拒绝申领驾驶证1.1万人。


2015年7月2日至7月9日,晋中市太谷县交警大队在一周内连续查处了3起“毒驾”。“在查处的3起毒驾行为过程中,有多种交通违法行为并存,且有暴力冲卡行为。”晋中市太谷县交警大队大队长程四清表示,“毒驾”已成为交通违法行为中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之一。


今年5月25日,太原市交警支队向社会曝光了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被注销驾驶证人员名单共891人。这意味着,这些因吸毒成瘾未戒除人的驾驶证在车驾管系统里已被注销,失去了驾驶资格,不能再驾车上路。


如今,随着汽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毒驾”已成为平安交通的又一重大隐患,各地查获的“毒驾”案件的数量,以及因“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和伤亡数字在不断上升。


6月10日10时许,临汾市尧都区交警大队五中队在辖区临夏线小榆村路段临时检查时,发现一辆红色“长安”牌小型轿车随意变更车道,且驾驶人面色泛白、目光呆滞无神,明显处于亢奋状态,有吸毒嫌疑。经检测,该驾驶人尿液样本呈阳性,涉嫌“毒驾”。


6月13日9时许,吕梁市兴县交警大队机动中队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五菱红光面包车由西向东逆行至县城文化路中队警亭附近路段后,驾驶人鬼鬼祟祟,神色慌张,并在慌乱中撞坏路边的交通设施,民警们当即将其拦下。经查询,该驾驶人任某系无证驾驶且是“毒驾”。


6月14日21时30分许,朔州市朔城区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辖区古北街路段开展第二季度专项整治夜查统一行动时,发现一辆灰色轿车走走停停、行驶缓慢,驾驶人看到交警“停车检查”的示意后,弃车逃跑,民警追出1千米后将其抓获,并当场收缴其随身携带的冰毒、土制海洛因共43克。随后,民警对该男子进行尿检后,发现其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涉嫌“毒驾”。


“吸食毒品后的人员往往会精神极度亢奋,常会出现妄想、幻觉等症状,直接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能力,这不仅为交通事故发生埋下隐患,还可能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队十大队办公室主任朱向师表示,据统计,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毒驾”的危害性远远高于“酒驾”。


2
整治“毒驾”现存诸多难点


“与酒驾不同,毒驾的隐蔽性较强,不易识别判断,现场查处难度大。”朱向师表示,在以往查获的“毒驾”案件中,民警发现的“毒驾”违法行为有的是驾驶人因心虚而暴露,有的则是由其他违法行为而牵出。程四清认为,目前交警部门缺乏便捷的检查仪器,能在发现可疑车辆的第一时间,像检测酒精浓度一样检测司机是否吸毒。


“驾驶人毒驾的外部表征不明显,凭借视觉、嗅觉等直观感觉无法辨认毒驾。”程四清表示,确认驾驶人是否“毒驾”需要通过尿检,这一检测方式是很难在执法现场实施的,通常需要把驾驶人和车辆一并带回办案区进行检测,很不方便。对提取尿液检测是否存在“毒驾”的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理解配合还好,不配合的往往会坚决拒绝接受检测,甚至聚众围攻执法人员,致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取证。


同时,认定“毒驾”标准缺位,也让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备受困扰。目前,我国有针对酒驾有《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国标文件进行规范,而对于“毒驾”行为,则缺乏相应的认定标准。


“通常是通过尿检的检测结果作为判定是否吸毒或者注射毒品的证据,再结合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来认定毒驾。” 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队十大队法制员王鹏程说,与“酒驾”查处中以体内酒精含量来认定违法行为、确定情节轻重不同,“毒驾”只能定性地检测体内有无毒品代谢物残留,而无法精确检测出毒品含量,在确定违法情节轻重上无法可依。


不仅如此,违法成本低侥幸心理严重也是整治“毒驾”现存的难点之一。


“毒驾”和“酒驾”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上路前绝对禁止的行为,“毒驾”相较于“酒驾”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着更大的“威胁。但与“酒驾”的处罚相比,“毒驾”的处罚反而更轻。


6月10日,临汾市尧都区交警大队五中队查获的“毒驾”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以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20日;6月14日朔州市朔城区交警大队一中队查获的“毒驾”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雒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对其合并处以罚款7200元。


“目前查处的毒驾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只参照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处罚的惩戒力度与危害性不相适应。”王鹏程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对“毒驾”行为虽然明确禁止,但却并未规定其法律责任。目前,在执法过程中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毒驾”进行处罚。


朱向师、程四清和王鹏程均表示,“毒驾”与“酒驾”、“醉驾”的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吊销驾驶证,甚至终身禁驾的处罚相比,针对“毒驾”的处罚力度明显偏轻,这直接导致“毒驾”驾驶人的违法成本较低。


3
杜绝“毒驾”需从源头管控


“目前虽然公众对于吸食毒品的危害性有所了解,但是对吸毒后驾驶的危害性普遍认识不足,尚未能将吸毒和驾驶的概念联系到一起。”程四清认为,应加强“毒驾”危害的宣传,使全社会形成对“毒驾”的零容忍。


6月6日,太原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太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交警支队联合组织开展了“珍爱生命拒绝毒驾”大型宣传活动,省禁毒形象大使、省警察学院范斌教授表示,近年来,屡现报端的“撞人游戏”“飙车族”“飞车党”等肇事肇祸多与吸食冰毒、K粉等新型毒品有关,“毒驾”造成的后果往往比“酒驾”更为严重。


同时,强化驾驶人源头监管,是整治“毒驾”的首要之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涉及“毒驾”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整治毒驾需从源头管控,从驾驶证领取方面进行管控。”朱向师认为,对有吸毒史的人员在驾驶证申请和审验时,应当对申请人、被审验人进行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对具有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未戒除情形的,不予申请和审验。


 “毒驾”猛于虎,让我们一起向“毒驾”说不。



延伸阅读

毒驾凶猛 害人害己


近日,太原市禁毒委、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了2014年以来太原市查处的毒驾典型案例。案例当中,一些毒驾者甚至搭上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2014年12月30日晚11时许,尹某在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牌照为鄂 DE×××小轿车,沿25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娄烦县策马村路段向右转弯时,与对向驶来的一辆重型半挂货车相撞,直接导致小轿车内4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2015年3月23日11时许,一辆黑色奔驰越野车在太原市王村南街肇事后,向南内环街方向逃窜。其后,交警迎泽二大队五中队民警在老军营岗将其截停。民警检查发现,驾驶人张某神志不清,嘴里还一直喊着“别杀我”,且车上藏有毒品。


2015年12月24日8时30分许,清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常庄中队民警在208国道清东路口处理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时,发现事故一方驾驶人张某神态可疑,怀疑其涉嫌毒驾。经上网比对,民警发现张某有吸毒史,而随后尿样检测结果显示阳性,张某对毒驾供认不讳。


2016年5月1日凌晨,迎泽大街解放路路口,一辆白色越野车由东向西逆行,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当民警准备将越野车司机王某带上警车时,王某突然挣脱逃窜,但最终在一家快捷酒店门前被控制。民警从王某身上搜出毒品及管制刀具,同时从车上查获冰壶等吸毒工具。经测试,王某尿检呈阳性,涉嫌毒驾。


本报记者  郭靖  通讯员  孙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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