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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行业中的“霸王条款”你中招了吗?

2016-07-04 阎建军 山西市场导报




条款1

自来水公司定期抄表收费,用户应积极配合,及时交费。逾期不交者,自来水公司按每天5%的标准加收滞纳金,如欠费超过15天者,停止供水。


点评

以上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自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条款2

用户保持水表井(池)整洁,不准在水表池上堆放物品,如造成抄表员无法抄表时,均按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不予减退,并限期清理。


点评

此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当月用水量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因用水单位和个人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供水单位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当月用水量按水表额定流量计收水费。“而该格式条款加重用水人的责任。


本报记者 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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